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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吉安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21年1月29日8时20分左右,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吉安县城区中转站提升改造工程立讯垃圾中转压缩站在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于2021年2月5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敦厚镇政府等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吉安县城区垃圾中转站改造工程位于吉安县城区,共30个点,总投资约725.8万元,发生事故的立讯垃圾中转站建筑面积660.62m2,计划工期8个月,开工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因与当地村民纠纷停工至2020年12月5日开始施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吉安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仁友。该房建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中标单位。2020年4月10日与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20年4月11日与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吉安县城区垃圾中转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7258429.09元。该房建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镇人民政府院内(抚城北大道6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7NWP35R,注册资本:1880万元,法定代表人:易建风,建筑资质及证书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D336121323,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JZ安许证字【2019】060196。《施工合同》上注明了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易建风。公司对该项目未派驻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等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只委派吴秋华在现场进行管理。

3、监理单位。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189号1栋1单元601室,2013年10月1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903697XJ,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颜学青,资质等级:房屋建设工程监理乙级等,证书编号:E236008435。该公司派遣了监理员张水明负责现场施工监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月29日8时左右,在立讯垃圾中转压缩站工地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欧阳冬发在一楼操作龙门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提升机),将一楼的建筑钢管搬运到二楼。过了大约十多分钟周文彬发现欧阳冬发躺在一楼地面上,没有任何知觉了。周文彬立即拨打了卢水泉电话说欧阳冬发受伤了,卢水泉马上赶过来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在15多分钟,“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并立即把欧阳冬发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0时07分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欧阳冬发死亡。吉安县城管局的领导也赶往现场处置,约15时左右,将欧阳冬发遗体送到吉安县殡仪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欧阳冬发,男,66岁,身份证号:36242119551120****,住址:吉安市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下桥自然村28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施工劳务人员欧阳冬发,安全意识淡薄,搬运钢管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慎从二楼掉下来,导致发生伤亡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发现建设项目相关方、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吉安县城市管理局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表现在:

(1)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均未到岗履职,未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混乱;

(2)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3)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行业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吉安县城区垃圾中转站改造工程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欧阳冬发,安全意识淡薄,搬运钢管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慎从二楼掉下来,导致发生伤亡事故。

欧阳冬发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建风,身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该施工项目上存在的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均未到岗履职,未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吉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张水明,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均未到岗履职,未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吉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安全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和违章作业等行为,未依法及时纠正和制止,未任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等,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3.1.1条、第3.1.2条、第5.5.1条、5.5.6条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吉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吉安县城市管理局,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该房建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向吉安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明确专业管理技术团队能力,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事故结案后,一是要完善特种作业安全制度执行工作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要开展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培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总结事故经验;三是要严格按照建筑安全各项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强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加强行业监管。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补齐短板,加大“打非治违”和巡查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消除监管盲区,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七、抚州市龙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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