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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沂水县金苑新都小区建筑工地“8·30”较大塔机坠落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7日

2016 年8 月30 日16 时30 分左右,临沂市沂水县金苑新都北区3 号楼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机坠落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5.2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8 月30 日早上7 点左右,闫培利安排王焕发、王培德、王焕军、张宝利4 名起重机械安装人员到达临沂市沂水县金苑新都北区3 号楼进行塔机附着加节作业,塔机操作司机为施工单位的秦兴隆(操作资格证号鲁Q4T2012000011)。作业至15 时20 分左右,已完成23、24 节顶升加节作业,在顶升套架准备加第25 节的过程中,塔机套架完成第一步顶升,套架处于换步状态,塔身最上标准节顶部距离下转台底部悬空半个标准节高度,准备第二步顶升时,顶升作业的液压站出现故障,不能继续顶升,也不能降落,安装人员停止作业等待更换液压站。由于塔机加节升高,塔机司机为了避免相邻塔机的碰撞,征得安装人员王焕发的同意,将起重臂向南侧旋转45度位置,塔机司机停留在塔机驾驶室内,三名安装人员王焕发、王焕军、张宝利回到地面,王焕军、张宝利和王培德休息等待,王焕发因事随即离开现场。16 时左右,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丁纪东、开拖盘的韩玉民将预更换的液压站运到现场,拖车停放在塔机西向偏南75 度、距塔身中心26 米处,王焕军、张宝利重新回到塔机套架工作平台。16 时20 分左右,塔机起重臂旋转至液压站上方,将用于保持顶升平衡的标准节落下,随后负责地面司索工作的安装人员王培德将液压站挂到吊钩上起吊。

起吊后塔机起重臂旋转到东向位置,塔机套架西侧开口结构由原设计的承受拉力逐步转换为承受压力,最终导致塔机上部严重失衡,塔机套架及以上部件从失稳变形的塔身中脱出,平衡臂下压,起重臂猛然向上扬起,造成塔机安装人员王焕军、张宝利及塔机司机秦兴隆3 人从塔机上部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塔机在顶升加节过程中,液压顶升机构的液压站发生故障,导致塔机套架不能继续顶升,塔机上部部件仅靠套架支承在塔身顶升爬爪上,塔身在套架内悬空半个标准节且持续时间较长;安装人员和塔机司机违规操作塔机回转,导致塔机上部部件对套架支承点的力矩发生严重失衡,造成塔机上部套架及以上部件倾覆坠落,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违规出借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供闫培利承揽工程,违规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塔机顶升加节作业;企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塔机安装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不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不深入不彻底,未制定塔机顶升加节作业应急预案,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装过程管理不力,安全隐患处置不当,安装人员严重违章操作。

2.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存在将施工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和违规使用未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塔机进行施工的行为;事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塔机顶升加节作业,部分安全员无证上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塔机司机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


3.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监理工作职责不落实,专业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把关不严,对塔机升节作业未进行现场监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情况。

4.沂水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协调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沂水县金苑新都小区建筑工地“8·30”塔机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闫培利,男,项目塔机安装队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 年8 月31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 月15 日被批捕。

2.张文科,男,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 年8 月31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 月15 日被批捕。

3.石凤伟,男,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 年8 月30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 月14 日被取保侯审。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韩玉兵,男,事故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石凤磊,男,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纪忠,男,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水金苑新都项目部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立乾,男,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石凤伟、石凤磊、刘英林分别处以其2015 年年收入40% 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石凤伟、石凤磊、刘英林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沂水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安凤强处以一万元罚款。

4.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由住建部门对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将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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