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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6·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7日

2015 年6 月8 日14 时50 分左右,在邹城工业园区山东太阳宏河纸业有限公司固废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工程180/1×6.5 m钢内筒钛钢复合板烟囱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9.7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滑膜施工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位于高出烟囱顶部约40cm 处,当时复合钛钢板内筒已升至167m 处,因受滑膜设备影响需拆除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主要有辐射钢梁中心鼓圈、悬索拉杆及中间环梁(钢围圈)三个组成部分。中心鼓圈位于烟囱筒内中心位置(内径3 m,高2m),井子架高9 m,操作平台共有辐射梁48 根,每根长7 m。辐射梁一端同中心鼓圈顶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共同向心平均分配,另外一端焊接在烟囱筒身预留的钢筋上。为保证操作平台的稳定性,各辐射梁之间自内而外焊接有三道钢围圈,最内圈的钢圈直径为4.5 m。每根辐射梁与中心鼓圈底部之间自外向内焊接有两层悬索拉杆。另外,作为预防平台倾斜的保护措施,鼓圈底部还焊接了4 根倒链吊拉在烟囱内壁上。

事故发生之前,该操作平台拆除工作已施工至第三天,施工人员按照以往的施工经验拆除了模板、提升架、拔杆等设备,焊接在辐射梁上的外围两层钢围圈和最内侧的悬索拉杆也已拆除,最内圈的钢围圈已切割了约三分之二。平台辐射梁的正确的拆除顺序为:先间隔对称拆除辐射梁(东西南北4 个方向的4 对辐射梁除外)及外圈钢圈和最外圈悬索拉杆,最后拆除东西南北4 个方向的4 对辐射梁和最内侧钢圈及悬索拉杆。

2015 年6 月8 日13 时30 分左右,滕建集团5 名工人(赵中斌、赵联桥、祝清明、刘西浩、杨运强)通过提升机上升到操作平台进行平台拆除作业。赵中斌、赵联桥、祝清明、刘西浩4 人在未正确挂设、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事发后在烟囱170m 处水泥平台上发现了未使用的安全带,在坠落现场的辐射梁上也发现了挂设的安全带。按照施工要求,安全带应该挂设在烟囱筒身预埋的钢筋上),对最内圈剩余的三分之一钢圈进行切割,另一名工人杨运强将安全带固定在烟囱筒壁预埋的钢筋上,跨坐在烟囱混凝土筒身顶部正西方向进行4 个方向4对辐射梁的焊接加固作业。14 时50 分左右,由于之前的拆除施工未按照正确的拆除顺序,在辐射梁一根都未拆除的情况下,提前拆掉了最内侧悬索拉杆和钢圈,导致操作平台整体失稳、倾斜,部分辐射梁与中心鼓圈的连接螺栓断裂,继而掉落。赵中斌、赵联桥、祝清明、刘西浩4 人从约175m 处坠落至地面,部倾斜,井字架倒在烟囱顶部正东方向,约三分之一的辐射梁已经坠落,随后从烟囱顶部沿筒身内爬梯安全下至地面。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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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察、分析认为,赵中斌、赵联桥、祝清明、刘西浩4 人在拆除烟囱顶部操作平台时,违章作业,未按正确拆除顺序施工,在辐射梁一根都未拆除的情况下,提前把最内侧钢圈和悬索拉杆全部撤掉,导致整个平台系统失稳,最终发生倾倒,4 名施工人员从平台滑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赵中斌、赵联桥、祝清明、刘西浩4 名施工人员从事拆除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施工过程中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滕建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①烟囱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②项目部未编制操作平台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且烟囱施工方案中无平台拆除相关技术安全措施,未对施工班组进行平台拆除技术安全交底。③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施工随意性大。④项目负责人孙兴国没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资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施工队队长孙兴武未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⑤该公司安全部检查制度不落实,项目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3.太阳宏河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

设;未按照规定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监理范围不明确;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安全管理不规范,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做统一协调和管理,对烟囱施工现场隐患、工人违章作业监督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缺位。

4.齐鲁城建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张华管理不到位。齐鲁城建注册监理工程师张华在未向公司汇报、未与太阳宏河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的前提下进场监理,在实际监理工作中,使用无监理执业资格人员,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就进行施工的行为,没有责令停止施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赵中斌、赵联桥、祝清明、刘西浩均为滕建集团太阳宏河公司烟囱项目临时施工人员,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烟囱操作平台拆除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且在操作过程中未按要求单独挂设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4 人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孙兴国,男,滕建集团太阳宏河公司烟囱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安全施工负责。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无注册建造师证书,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不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对高空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滕建集团按公司制度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禁止其在公司以后所有施工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5 万元。

2.刁广民,男,滕建集团太阳宏河公司烟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编制操作平台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且烟囱施工方案中无平台拆除相关技术安全措施,未对施工班组进行平台拆除技术安全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滕建集团按公司制度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罚款3 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在公司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

3.孙兴武,男,滕建集团太阳宏河公司烟囱工程现场施工班长。在没有平台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现场施工不力,未教育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滕建集团按公司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罚款1 万元。

4.朱广友,男,滕建集团太阳宏河公司烟囱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在登高拆除作业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监督,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由住建部门撤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鲁建安〔2012〕0400150)。同时滕建集团按公司制度给予其记过处分,

将其调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罚款1 万元。

5.马昭成,男,滕建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在工作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部施工作业缺少有效检查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滕建集团提请滕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给予其记过处分,并罚款8000 元。

6.李开防,男,滕建集团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项目施工作业组织检查管理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济宁市安监局对其处2014 年度收入40% 的罚款15484.95 元。

(三)对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杨海波,男,太阳宏河公司烟囱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烟囱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工作。对烟囱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未严格审验施工负责人持证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太阳宏河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责令其对此次事故作出书面检查。

2.刘彦光,男,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预算工程师,

负责太阳宏河纸业项目现场土建技术管理和监理招投标工作。

对未与监理方签订监理合同,未明确监理范围的情况,督促汇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对此次事故作出书面检查。

3.邵洪燕,女,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太阳宏河纸业项目公共工程的管理、协调以及土地、规划、建筑施工手续的办理。对太阳宏河纸业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即开工建设负有责任,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对此次事故作出书面检查。

4.陈昭军,男,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主持太阳宏河公司工作),负责协调新上及技改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负责太阳宏河纸业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

对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山东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对此次事故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监理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张华,女,齐鲁城建总监理工程师。擅自使用齐鲁城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在未与建设方签订监理合同的前提下,私自雇用没有监理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场监理。由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六个月。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1.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滕建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排无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烟囱操作平台拆除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济宁市安监局对滕建集团处以罚款60 万元。

2.太阳宏河纸业有限公司。太阳宏河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与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缺少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令其向邹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齐鲁城建内部管理不严,对公司监理人员缺乏有效监督,对张华私自以公司名义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管理不到位,由济宁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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