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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4.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8日

2017年4月1日,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宗汉街道的一施工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2017年4月7日,慈溪市安监局接举报信息,某工地发生亡人事故,信息不详。之后,慈溪市安监局会同慈溪市公安局开展先期初核调查。2017年5月12日,初步认定,亡人事故存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慈溪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慈溪市监察委员会、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总工会、慈溪市住建局和宗汉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人员、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勇;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11-17号;注册资本:5518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基础工程打桩,水电设备安装,室内外装潢,建筑安全机械设备租赁;营业期限:2005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21日。
  (二)慈溪市翰隆电器有限公司
  慈溪市翰隆电器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凯;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金堂村高甲路25号;注册资本:200万元整;经营范围:家用电力器具及配件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营业期限:2016年7月5日至2036年7月4日。
  (三)项目合同情况
  2016年11月9日,慈溪市翰隆电器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事故项目施工合同,明确了施工基本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工程名称:1#厂房工程,工程地点:慈溪市宗汉街道二塘园区,工程内容:1#厂房土建、桩基、水电、消防及附属工程等,开竣工日期:2016年11月18日、2017年8月17日,工程造价:6022900元人民币。
  二、事故经过及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17年4月1日,根据用工需要,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新招工人赵和生(事故死者,男,木工,四川省剑阁县人,身份证号:510823197310185670)在公司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当日上午赵和生就正式上班,下午赵和生按照工作分配在3楼支模架上搭建4楼梁底板(以下简称支模)。13点30分左右,和赵和生在同一区域的工友鹿振洋突然听到“哗啦”一声响,看到赵和生从3楼支模架上坠落到3楼地面(高3.3米左右),仰面躺在3楼楼面上,未看到血迹,呼吸很急促,睁着眼睛不能说话。鹿振洋马上拨打工地管理人员沈璐斌电话,沈璐斌马上拨打120呼救。赵和生经送慈溪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19点30分左右死亡。
  (二)技术分析
  经现场勘查,综合证据资料分析,赵和生在高约3.3米的支模架上工作时,未系安全带,不慎坠落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分析
  (一)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向慈溪市住建局提交了关于赵和生的《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
  2017年4月1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翁佳璐按照公司要求为补报赵和生受伤参保一事到慈溪市住建局建管科提交了关于赵和生的《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慈溪市住建局建管科丁孟君(履行副科长职责)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在该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同意补报的意见并安排盖“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专用章”。同时,翁佳璐按照程序到宗汉街道社保中心、慈溪市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当日未办妥。
  (二)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将赵和生死亡情况向慈溪市人社局,宗汉街道司法所、劳保所进行了告知。
  1.2017年4月1日晚20时左右,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叶露亮(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勇之子)得知赵和生死亡的消息后,马上联系孙来潮(自由职业人,具有处理类似事故的经验)请教事故如何处理。4月2日,孙来潮向宗汉街道司法所咨询了事故善后处理事宜。
  2.2017年4月5日(2、3、4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清明节)上班后,叶剑勇、叶露亮和孙来潮来到宗汉司法所汇报了基本情况,要求宗汉司法所给予调解。4月6日,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代表赵和生家属来到宗汉司法所,宗汉司法所蒋立乾和宗汉劳保所徐科杰主持了相关协调事宜,当日晚调解未果,产生争执,叶露亮拨打宗汉派出所电话报警处理纠纷,宗汉派出所依法出警处理纠纷。2017年4月7日,在宗汉街道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和赵和生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
  3.2017年4月5日上班后,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翁佳璐得知赵和生已死,向慈溪人社部门咨询相关工伤理赔资料准备事宜并及时办理。慈溪人社部门经过调查,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同日送达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分析,事故发生后,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向慈溪市住建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了有关赵和生受伤信息的《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将赵和生死亡情况向慈溪市人社局,宗汉街道司法所、劳保所进行了告知,并在宗汉街道司法所、劳保所的协助下,平稳解决了善后赔偿问题;未向慈溪市住建局报告赵和生死亡情况;未向慈溪市安监局报告公司工地发生亡人事故。事故调查程序因而未及时启动。事故单位虽不构成瞒报,但存在漏报。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赵和生安全意识淡薄,在缺少安全措施的3楼支模架上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勇未能按《安全生产法》规定,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雨水、安全管理人员宓益囡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漏报情节。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一)赵和生安全意识淡薄,在缺少安全措施的3楼支模架上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三)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勇未能按《安全生产法》规定上报事故,漏报事故,对事故漏报负有责任;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安监局对叶剑勇作出行政处罚。
  (四)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雨水、安全管理人员宓益囡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住建局对周雨水、宓益囡作出处理。
  (五)慈溪住建局建管科丁孟君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在《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同意补报的意见并安排盖“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专用章”。建议慈溪市住建局对丁孟君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丁孟君作出书面检查。
  七、整改措施
  (一)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报事故;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雨水、安全管理人员宓益囡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慈溪市住建局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五)各镇街道要及时区分、掌握行业领域或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按规定上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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