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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7.15”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7日

 2017年7月15日上午8时左右,区安监局接到洪塘街道安监所报告:2017年7月15日早上6时30分左右,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江北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委、公安江北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洪塘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6日,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洪大路195号9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佰壹拾玖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吴冬娣,实际控制人:徐春辉,经营范围:日用金属制厨用器皿及餐具、塑料制品、玻璃制品、木制品、五金、体育用品、玩具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6年5月16日至长期。
  (二)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宁(男,15岁,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闫徐村闫台自然庄人,身份证号:341226200206111532)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7月14日,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洪艳联系李永义(死者父亲)拆除其旧厂房(江北区洪塘街道下沈97号)的5台风机。2017年7月15日早上5点左右,李永义带其儿子李宁(死者)、外甥梁伟开始拆除风机,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应李永义要求派遣了两名搬运工过去帮忙,其中搬运工李光洲帮忙搬运拆下的风机,搬运工王贤林帮忙递送工具。早上6点30分左右,李永义将第一台风机(厂房铁楼梯旁)拆除,搬运工李光洲将拆下的风机搬运到楼下。为了拆除风机支架,李宁在身上保险带未固定的情况下,爬到风机支架上去捆绑固定支架的绳子,由于支架突然松垮,李宁从支架上坠落(离地面7.5米),经送往第九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宁在保险带未固定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与拆除风机的施工方签署施工合同。
  (2)未配备现场管理人员,未能督促施工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春辉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李宁在拆除风机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将事故予以通报。
  2、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春辉,督促、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7.15”事故教训,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全体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三)宁波市江北盈冠工贸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现场操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对在本次事故当中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依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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