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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牛头崖镇狮子河村“6·9”在建民房高处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3日

  2、间接原因。

  (1)施工队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非法从事建筑施工。

  (2)施工管理不善。施工队未对上岗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给作业工人发放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未按施工情况合理安排脚手架搭设进度及高度、施工现场无施工队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3)施工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建筑施工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低,在垒砌墙体及搭设脚手架过程中违规冒险操作。

  (4)房主李伟祥未取得房屋建筑相关许可非法占地建房,并未对施工队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房屋建筑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非法施工队施工。

  (二)事故等级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此次事故调查认定:抚宁县牛头崖镇狮子河村“6.09”在建民房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队瓦工王旭东、魏殿凯搭设简易脚手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3.0.19条规定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 1.2m。本次事故中墙体 为120mm实心砖墙,当日砌筑高度约为2.0米,施工人员在水泥灰未上强度的情况下还采取了随砌随抹的做法,直接导致墙体失稳倒塌,造成二人高处坠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王旭东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魏殿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施工队负责人刘春兴,负责施工队全面工作,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非法从事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在外墙脚手架进度及高度未达到立杆顶端高出女儿墙上皮1.2m,高出檐口上皮1.5m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在二层顶部楼梯口实施12公分墙垒砌作业,且未对现场安全隐患消除情况下,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刘春兴施工队作为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安监局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春兴施工队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施工队管理人员刘进,协助其父亲施工队负责人刘春兴管理各项管理工作,明知其施工队无施工资质而承揽大面积非法建筑施工工程(1200平米),且疏于管理,事发当日不在施工现场,未及时检查督促制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房主李伟祥未取得房屋建筑相关许可非法占地建房,并未对施工队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房屋建筑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非法施工队施工,且在相关管理部门对其下达停工指令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非法建房行为移交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刘春兴施工队立即停止一切建筑施工行为,遣散并妥善处置施工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前不得承揽、从事建筑施工工作。

  2、县国土、建设部门及牛头崖镇政府加大巡查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农村建房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在全县特别是牛头崖镇继续深入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渔业船舶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4、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加强对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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