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泰州市海陵区盛联船厂“1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23日

2019年11月22日16时左右,泰州市海陵区盛联船厂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6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年12月8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农业开发区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委托农业开发区纪检监察室)、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泰州市海陵区盛联船厂(以下简称:盛联船厂),(略)。

(二)事故船舶情况

事故船舶是由费某杰委托盛联船厂建造的一艘“38米交通艇”, 2019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合同规定:船舶主尺度总长40米、型宽8米、型深2.8米,适航航区为沿海,用途为交通船,建造周期为150个晴天,于2019年11月18日开始建造。

(三)事故千斤顶情况

产品名称:螺旋千斤顶,型号:QL,规格:20D,起重量20吨,起升高度180mm,最低高度325mm,生产厂家:嘉兴力托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9年9月23日。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盛联船厂厂区东南角11号船台“38米交通艇”生产现场。该船底部龙筋已铺设好,部分满樑已经立起,半幅底板已基本就位,另半幅船底十字交叉肋骨已经连接成形。整个船体用多个高度约60厘米的水泥墩子架空,大部分水泥墩子上垫有不同厚度的一块或多块木板,事故发生后,两侧面焊有多个辅助支撑的角钢和圆管。

事故发生时使用的QLD20螺旋千斤顶摆放在现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22日下午,冷轧工殷某扣根据工作安排对接钢板。16时左右,殷某扣蹲在被支撑抬高的事故船体下部操作千斤顶,千斤顶下面垫有两块不平整的木方,主要将船底龙筋处底板的边缘顶起使其与肋骨靠紧贴合,以便焊接。在其操作千斤顶进行顶升作业时,千斤顶从木方上滑脱,整个事故船体错位移动,支撑水泥墩倾倒,致使船体侧倾,殷某扣被事故船压在地面上。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将殷某扣送到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次日凌晨1时左右,殷某扣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3.6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盛联船厂在从业人员使用千斤顶作业时,未按照该厂的《千斤顶安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指挥和监视,导致作业人员不知道操作千斤顶时顶升过度,造成千斤顶从木方上滑脱,整个船体错位移动侧倾。

(二)间接原因

1.盛联船厂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告知使用千斤顶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2.船体支撑不牢,事故船体架在多个高度约60厘米的水泥墩子上,大部分水泥墩子上又垫有厚度不同的一块或多块木板,整个船体稳定性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盛联船厂“1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陈某平,盛联船厂投资人,未切实履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船体支撑不牢的事故隐患,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朱某杰,盛联船厂安全员,在安全巡查中发现船体支撑不牢的安全隐患,但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盛联船厂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盛联船厂,建造的船体支撑不牢,稳定性差;未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使用千斤顶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现场操作千斤顶时,没有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和监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盛联船厂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告知使用千斤顶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千斤顶必须明确分工,有专人指挥和监视;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要确保建造的船体支撑牢靠、稳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二)农业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造(拆)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警示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等方法手段,引导企业提高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