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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8”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8日

2021年1月8日上午9:20,本溪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在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院内进行卸载废钢过程中发生1人死亡事故(死者刘松;男;货车驾驶员;)。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平山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紧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区政府组成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市公安局桥北分局组成的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8”货车卸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光路89栋3层4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高汝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4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至2047年4月20日;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含有色)外埠采购、销售;废旧物资购销;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生铁、矿石、矿粉、铁精粉、办公用品销售。发证机关: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8日8:00,本溪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2辆装载废钢的货车进入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货场,车辆经检斤后,依次排队停在指定地点等待卸废钢。8: 20钩机司机谢国友驾驶钩机准备开始卸载作业,第一辆刘松驾驶的(车牌号辽E18487)货车进入卸货地点,卸货前刘松没有拆除货车护栏上的侧挡布,并要求谢国友不要破坏挡布,谢国友同意并开始作业。9:20第一辆货车上的废钢已经卸完,但驾驶员刘松却一直没有把货车开走,现场负责人陈春义去车辆驾驶室寻找司机,第二辆货车司机刘成状也下车查看情况,刘成状透过后箱板,发现驾驶员刘松倒在前箱板处,就马上喊来陈春义一起查看情况,陈春义发现刘松当时没有意识,就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给公司法人高汝斌打电话告知情况。(谢国友驾驶的钩机是经过改装的,钩机抓斗改造为磁盘,该钩机是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购买的二手车辆,购买时就已经改装好)

事故发生后,经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松系躯体受到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大失血而死亡。经分析,该起事故是货车司机刘松,在没有和正在作业的钩机司机谢国友沟通确认,就进入车厢,导致被钩机磁盘撞击导致死亡。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员工及等待卸货司机立即组织救援,现场负责人陈春义9时29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本钢总院120救护车9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救,9时55分刘松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利用改造的电磁盘进行卸货作业时,未指派现场指挥和监护人员,操作人员谢国友在明知操作位置与货车箱也无法通视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导致视线不佳的情况下继续作业,货车驾驶员刘松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挖掘机操作人员同意冒险进行货车车箱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2、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卸车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确认制度落实不严格,现场主要负责人管理能力低下,未发现操作人员冒险作业,也未进行有效的制止,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3、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对卸车设备管理不严格,设备私自采用挖掘机吊挂磁盘进行卸车,导致操作人员操作位置通视能力差,卸车时无法全方位观测车箱内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8”起重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商    贸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刘松,男,货车驾驶员,刘松本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挖掘机操作人员同意冒险进行货车车箱内,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刘松已经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高汝斌,男,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布置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规定,对法人高汝斌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陈春义,男,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管理能力低下,未发现操作人员冒险作业,也未进行有效的制止。建议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免去其现场负责人职务,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谢国友,男,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钩机司机,在明知操作位置与货车箱也无法通视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导致视线不佳的情况下继续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调查。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对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对本溪天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要求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提升全员安全防范能力。

2、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强化较大安全风险的管理,同时对作业人员必须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从而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安全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方可从事安全管理。

4、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区域负责制要求,做好现场安全交底和设立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和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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