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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琅塘镇新安时代广场建筑工地“12.21”非法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5日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刘继红马上打电话向琅塘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琅塘镇人民政府镇长龚国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新化县委值班室进行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卿位理和刘继红等现场人员,立即将段振交和白年郎送至附近的平口镇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大约10分钟左右,曾小辉便从塔吊上下至地面,然后去了附近的安化县平口中心卫生院包扎伤口。
    琅塘镇主要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把应急救援人员分成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维护稳定、善后处理组等4个小组,并分组开展工作。当发现杨忠中卡在折塌的平衡臂与塔身之间,无法开展救援时,立即打电话向新化县消防大队请求支援,并联系安化县平口中心卫生院,安排医务人员在现场待命。16:30左右,新化县消防大队10多名救援人员赶到了事故现场,在无法开展施救的情况下,打电话给新溆高速公路项目部请求派一台吊车支援救援,新溆高速公路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从邻近的金凤乡工地调运一台吊车赶往事故现场。20:30分左右,吊车到达救援现场。21:11分,将杨忠中救出后,随即将其送往安化县平口中心卫生院抢救。22:00左右,白年郎、段振交和杨忠中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新化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分别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
    21日23:40左右,娄底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长刘瑞良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事故的善后处理、维护稳定及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等工作作了部署安排。次日8:00左右,市安监局由刘正良副局长带领相关科室人员赶赴新化琅塘镇。随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员赶赴新化琅塘镇。省安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派员从长沙赶赴新化琅塘镇。省、市、县安监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的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召集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琅塘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在琅塘镇政府会议室召开了紧急会议,就事故善后处理和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等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
    通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3名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遇难人员亲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1.白年郎,塔式起重机安装工,无安装资质。事故中死亡。
    2.杨忠中,塔式起重机安装工,无安装资质。事故中死亡。
    3.段振交,塔式起重机司机。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证号:湘K042011000059,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82.22万元:
    1.人身伤亡所支出费用160.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0.06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78.52万元,补助及救济费用81.00万元,歇工工资0.36万元;
    2.善后处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现场抢救费用0.50万元,清理现场费用5.00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50万元;
    3.财产损失价值10.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塔式起重机油缸油封漏油,顶升踏步存在裂纹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规顶升加节作业,且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刘继红对塔式起重机未依法进行使用登记备案;违法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业务承包给卿位理,以包代管;未制定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方案;没有及时排查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制止纠正作业人员违规行为。
    2.夏位青违法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刘继红,以包代管;没有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没有及时制止无资质人员作业及违章违规法行为。
    3.戴贻勋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夏位青;未依法取得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4.卿位理非法承揽、组织无资质的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作业。
    5.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一是新化县规划管理局对该违法建设行为没有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对该违法建筑没有依法强制责令其停工施工和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二是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琅塘镇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建设项目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对塔式起重机未经使用登记备案,违法安装等违法行为的业主和施工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三是新化县琅塘镇人民政府对该建设项目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建设项目未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制止该违法建设行为不力。
    四是湖南华夏建设集团公司与张仲尧签订《解除产权登记协议书》后,没有依法到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没有对该塔式起重机进行跟踪管理;没有对该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化县琅塘镇新安时代广场建筑工地“12·21”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白年郎,塔式起重机安装工。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忠中,塔式起重机安装工。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戴贻勋,男,籍贯: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永兴居委会,新安时代广场项目负责人。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夏位青;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登记证》等许可的情况下,仍由自然人夏位青擅自开工建设,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刘继红,男,籍贯:新化县琅塘镇西边村五组,新安时代广场项目劳务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对塔式起重机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备案;违法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业务承包给卿位理,以包代管;未制定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方案;没有及时排查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制止纠正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夏位青,男,籍贯: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永兴居委会,新安时代广场建设项目总承包人。中共党员,安化县平口镇人大代表、坪口镇永兴居委会主任。违法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刘继红,以包代管;没有安排专职安全员到现场安全管理;没有及时制止无资质人员作业及违章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安化县平口镇党委、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其作出开除党籍、取消镇人大代表资格的处理;由平口镇永兴居委会对其作出罢免其居委会主任职务的处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相关处理、政纪处分的人员
    1.卿位理,男,籍贯:新化县炉观镇龙爪村六组,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作业组织人。非法承揽、组织无资质的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吊销特种作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2.杨理新,男,新化县规划管理局琅塘镇规划所负责人。对该建设项目非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规划及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方湘军,男,中共党员,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对该建设项目非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对塔式起重机未经使用登记备案、违法安装等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查处,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游拾新,男,中共党员,现任新化县琅塘镇工会主席、协管城建工作兼城建办主任。对该建设项目非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规划及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李俊瑞,男,中共党员,新化县规划管理局村镇规划股股长。对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刘甫新,男,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该建设项目非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对塔式起重机未经使用登记备案,违法安装等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查处。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吴松,男,中共党员,新化县规划管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对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戴泽波,男,中共党员,新化县琅塘镇党委委员,分管城建、规划、苏新工贸区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兼城建投副总经理。对该建设项目非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廖建中,男,中共党员,新化县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分管执法大队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对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湖南华夏建设集团公司对该塔式起重机没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40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加强对城乡私人单独或联合建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新化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2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要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私人单独或联合建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将城乡建筑工程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加大对建筑领域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和追责力度。要督促住建、规划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新化县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新政发〔2010〕5号)中明确的工作职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建筑领域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力度。对建设项目违法发包承包分包、未办理施工许可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对违法建设项目行为查处不力的,要严格按照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合下发的《2013年度新化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估办法》(新办〔2013〕10号)文件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严格追责,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新化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认真按照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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