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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10.24”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庆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3日

2020年10月24日12时35分左右,我区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发生一起沟槽土方边坡坍塌的安全事故,事故致使1人轻微伤,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10月25日,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了由国土规划建设局、安监局、蜡烛山派出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党群部、人社局以及相关专家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10·24”坍塌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及事故相关单位

(1)项目名称: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号:GXSG0801191122020,于2019年9月开工, 事故发生前处于该项目附属工程施工阶段,事故发生在该项目4号地下路循环水管道安装施工现场。该工程分为管道沟槽开挖,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工程,沟槽长41.6米,宽10.5米,深4.8米。管道安装位于开挖后的沟槽底部,两根循环水管直径分别为1.5米、1米。

(2)建设单位: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0日,注册地址为安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霞虹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JBYJ22,法定代表人:王振宇,项目负责人:董树生,现场负责人:余谟贞。

(3)监理单位: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4日,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70037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L8KQXL,法定代表人为李汇津。总监:吴会民,监理从业资格证书号00474168。

(4)管道沟槽施工单位: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6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62号,承包资质证书编号:D2340093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31X3,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8)001889-2-1,法人:韩成国,总经理:韩可顺,项目经理:丁邦进,相关证书号:皖234060810199(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皖建安B(2009)0014631现场负责人:赵齐力,项目安全员:焦俊群,证书号皖建安C(2010)0065784。

(5)管道安装施工单位: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负责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径1.5m管道的安装工程,成立于2005年6月30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蔡山路南一巷2号,承包资质证书编号:D334132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5625XY,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9)002184-2-1,法人:崔明流,电话:15055673325,项目经理:钱小次,相关证书号:皖234070807513,皖建安B(2010)0053354,现场负责人:盛玉明。

(6)管道安装施工单位: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径1.1m管道的安装工程,成立于2004年9月6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资质证书编号:D137056745(总承包资质),D237063660(专业承包资质),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编号:TS3810311-2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20)090865-01,法人:李军英,现场负责人:何俊 。

(二)事故地点及情况

事故发生于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高新区霞虹路99号),项目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道安装施工现场。

(三)伤亡情况

死亡1人,轻伤1人。死者:储怀玉,男,40岁,身份证34080219801213****,管道安装焊接工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余井镇天明村储湾镇14号。伤者:汪芳明,男,49岁,身份证34282119730129****,安徽省安庆市海口镇人,管道安装辅助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抢救情况

2020年10月24日上午,管道安装单位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先后使用挖机将管径1.1m和 1.5m管道放置沟槽内。

10月24日上午12时20分左右,管道安装施工单位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4名安装人员汪芳明、储怀玉、唐义国、夏义勇,进入项目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道安装施工现场。4人共同从事该管道安装。

12时30分左右,唐义国站于沟槽上方坑边西侧检查焊机电流、夏义勇站于管道上方检查焊缝,汪芳明、储怀玉在管道与沟槽南侧边坡之间作业面处,作业面距周边道路高差约4.5米,正准备进入管道内实施焊接安装工作,沟槽南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汪芳明遭受坍落土方埋没,储怀玉躲避时遭受坍落土块撞击并挤压至管道豁口。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储怀玉经救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确认死亡时间2020年10月24日中午12时50分。轻微伤者汪芳明在第二人民医院留院治疗。

(二)善后处理情况

轻微伤者汪芳明截至目前尚未出院,情况稳定。2020年11月1日涉事相关单位代表与死者家属达成正式赔偿协议,并在2020年11月3日一次赔偿到位。储怀玉遗体于2020年11月3日在安庆殡仪馆火化。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沟槽施工单位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沟槽施工,沟槽两侧坑壁近乎直立,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加上未对坑顶荷载进行控制,挖土机沿坑边作业,导致沟槽南侧土层发生局部楔形剪切破坏,造成坑壁坍塌的土体将储怀玉撞击并挤压至管道豁口和将汪芳明局部掩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将管道工程涉及的沟槽开挖和管道安装分别发包给三个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指定施工总包单位,未对管道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管道工程进行安全督查,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未按危大工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地勘报告,未委托第三方对沟槽进行监测,未要求沟槽施工单位报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且在与监理单位的合同中约定由建设单位代为履行所有监理工作,未要求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2)沟槽施工单位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未报送制定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缺位,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防范工作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管道安装施工单位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对沟槽进行检查验收,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4)监理单位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借资质,未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5)行业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无质量安全监管常设机构,对泰恒化工在建项目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沟槽开挖、管道施工等违规建设问题监督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10.24”坍塌事故是由于建设施工管理混乱、违规施工、冒险作业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振宇,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管理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董树生,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5000元的罚款。

3.余谟贞,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力,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5000元的罚款。

4. 李汇津 ,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监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未进行实质性现场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管理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吴会民,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负责人。未对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开展实质性监理,未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5000元的罚款,并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职业资格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6.韩可顺,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7.丁邦进,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项目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道安装施工沟槽开挖的项目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沟槽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5000元的罚款,并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8.赵齐力,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项目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道安装施工沟槽开挖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沟槽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5000元的罚款。

9.焦俊群,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项目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道安装施工沟槽开挖的安全负责人,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职责,未制止现场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5000元的罚款,并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0.崔明流,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1.钱小次,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在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项目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道安装的项目负责人,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工作,未对沟槽进行检查验收,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措施落实不到位,依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5000元的罚款,并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2.盛玉明,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在40万吨/年烷烃脱氢及原料配套工程项目4号路地下循环水管道安装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未对沟槽进行检查验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5000元的罚款,并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管道工程涉及的沟槽开挖和管道安装分别发包给两个施工单位,未指定施工总包单位,未对管道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管道工程进行安全督查,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未按危大工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地勘报告,未委托第三方对沟槽进行监测,未要求沟槽施工单位报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单位签订无效合同,未要求监理单位依法开展监理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20万元罚款。

2.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未报送制定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缺位,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防范工作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20万元罚款,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出处理。

3.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对沟槽进行检查验收,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20万元罚款,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出处理。

4.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出借资质,协议约定由建设单位代为履行所有监理工作,未开展工地监理工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给予20万元罚款,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上述行为做出处理。

5、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该起事故负行业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向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将国土规划建设局2020年第三季度绩效考核等次由S级降为A级,绩效奖励按照降级后标准执行发放。

五、事故整改措施

1、安庆市泰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指定施工总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各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交叉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对沟槽、管道工程等进行安全督查,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要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地勘报告、技术监测等,要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要督促监理单位依法履职。

2、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企业管理,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及时制定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3、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要强化企业管理,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好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4.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要强化企业管理、合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5、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全质量安全监管专业力量。要强化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对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各项建设行为尤其是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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