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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2014.6.21”挡土墙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3日

2014年6月21日下午13时10分左右,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宿舍区院内进行挡土墙维修加固作业时,挡土墙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2014年6月23日,成立了由安庆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建委、人社局、国土局、桐城市政府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安庆市政府关于桐城市“2014.6.21”挡土墙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建筑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同时邀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该起事故经过、原因及责任进行了调查,提出了《桐城市“2014.6.21”挡土墙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桐城市“2014.6.21”挡土墙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研究通过,现对该起事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三十日内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同意《桐城市“2014.6.21”挡土墙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该起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一)相关单位的责任及处理决定

1、桐城市自来水公司。该单位在将挡土墙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时,未签订相关合同,对挡土墙的建设要求不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由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2、安徽华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单位在组织实施该挡土墙工程建设时,违反施工组织程序,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交底等安全制度不落实,对挡土墙的结构选型不合理,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考虑不周,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决定暂扣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3个月,并由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3、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桐城市“2013.3.21”建筑坍塌较大事故发生后,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再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主管行业安全检查不到位,责成该单位向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并由桐城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4、桐城市人民政府。在桐城市“2013.3.21”建筑坍塌较大事故发生后,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再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盲点和漏项,责成桐城市人民政府向安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意见

1、张鹏,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在桐城市“2013.3.21”建筑坍塌较大事故发生后,对本系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规定,责令其引咎辞职。

2、江耀明,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公用事业,对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王延安,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王其国,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规范要求,未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未进行建设资料交底,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撤销其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职务。

5、程世昭,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陈金国,安徽华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施工现场未做到全程监管,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无施工方案盲目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半年。

7、杨辉,临时工,特种作业挖掘机驾驶人,在施工期间未做到安全施工,导致自来水管破裂,边坡受侵蚀后土质松散,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挖掘机操作证。

三、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及整改意见: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等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未办理相关手续就擅自组织施工活动的行为,强化在建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加大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报送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将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主要内容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4、桐城市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对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宿舍区西边坡挡土墙工程进行评价和验收,确保西边坡挡土墙工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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