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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水月寺镇危旧房屋拆除“6·4”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2月24日

2019年6月4日9时25分左右,兴山县水月寺镇石柱观村3组7号农户的危旧房屋在拆除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6名施工作业人员被埋压,其中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市、县两级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副市长刘洪福第一时间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规定,6月6日,市政府成立兴山县水月寺镇危旧房屋拆除“6•4”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宜昌煌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泰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26MA488U939R,法人代表李国栋,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含电力承装修饰);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销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2018年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2102104)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7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17〕016562-1/2。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国栋,男,34岁,兴山县人,职业高中学历,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

(2)刘艺,男,34岁,兴山县人,中专学历,煌泰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协调胡海松与水月寺镇政府签订的《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工作,不参与现场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

(3)胡海松,男,33岁,重庆市万州区人,职业高中学历,自然人,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施工组织及管理实际负责人。

(4)张明武,男,57岁,重庆市万州区人,小学学历,自然人,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人员考勤、施工人员生活安排等。

(5)邹学虎,男,50岁,水月寺镇人,自然人,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施工带班负责人,负责邀约人员、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已在事故中死亡。

(6)蔡亮亮,男,34岁,兴山县人,初中学历,兴山县金桥劳动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兴山县某机关的车辆驾驶员,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的项目中介人。

(二)项目及其实施基本情况

1.兴山县按照国家政策对边远山区的农户实施易地搬迁,对于已经搬迁入住新房的农户实行一年的过渡期,即住新房必须拆旧房,旧房拆除以后对原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拆旧复垦工作自2016年启动,2018年结束,分三批实施。事故中拆除的房屋,属于全县第二批拆旧对象,即2017年度易地搬迁拆旧计划户。

为保证拆除复垦工作进度,降低旧房拆除安全风险,2017年6月,兴山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拆旧复垦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村委会具体实施,拆旧复垦全部结束后,县政府按户均0.5万元对乡镇实施奖励。

根据县委常委会决定,2017年9月,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兴山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兴易迁组发〔2017〕8号),明确拆旧复垦工作可由各乡镇政府全部或分片区集中打包或者由各村委会按照招标采购限额标准进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发包合同单价不超过户均5000元包干价。成交后必须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

2.根据《兴山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兴易迁组发〔2017〕8号)精神,2018年4月下旬,水月寺镇政府将全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需要拆除的239户危旧房屋拆除工作集中打包,通过兴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119.5万元的采购项目预算价格,对兴山县水月寺镇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工程进行政府采购。2018年5月4日,通过两轮竞争性谈判,煌泰公司最终在8家供应商中以66.92万元的价格中标。2018年5月23日,胡海松持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水月寺镇政府签订了《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限90天(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8月26日)。该项目没有向住建部门申报开工许可,没有聘请工程监理。

3.胡海松与水月寺镇政府签订《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承包合同》后,便组织人员开始拆旧复垦施工,并安排张明武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由于组织协调难度大等原因,截止2018年底,仅拆除了91户旧房,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因为意外伤害保险合约到期,双方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承包补充合同》,胡海松凭该补充合同于当日为施工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5月28日重新启动拆旧复垦项目施工,并于6月3日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保险”。

4.调查表明:经蔡亮亮介绍、联系,煌泰公司出借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给胡海松,中标承接2017年度的《兴山县水月寺镇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工程》。煌泰公司收取胡海松合同金额12%(含税费10%)的管理费,蔡亮亮以家人生病、购买家电的名义通过他人向胡海松借款2万元(实际上为中介费)。煌泰公司和蔡亮亮都没有参与施工组织及管理。

5.水月寺镇石柱观村3组7号房屋拆除是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承包合同的拆除工程之一。该房屋原户主为舒家明,房屋共两间正房,堂屋和卧室为土夯一层半土木结构,瓦屋面,面积约90平米,已使用60~70年,后期用土胚砖沿房屋右侧山墙修建了厨房,用空心砌块沿左侧山墙修建了厕所、猪圈和杂物间(见现场模拟图)。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6月1日,石柱观村党支部书记舒承堂带领张明武和邹学虎到舒家明老旧房屋现场,查看待拆房屋情况,张明武和邹学虎商量定于6月4日对舒家明老旧房屋进行拆除。

6月4日6时30分,张明武驾驶一辆单排座货车带着舒承魁、万忠良及施工工具,邹学虎、邹学兴和黄教平骑摩托车分别到达舒家明老旧房屋附近。到达现场后,因前期参加房屋拆除的舒承军请假,拆除人员不足,张明武便临时招用舒家明参加房屋拆除,并承诺按180元一天支付其工资。

7时左右,邹学虎凭经验向拆除人员交待了简单的拆房要求,然后让拆除人员戴上安全帽后,便一起开始房屋拆除工作,张明武则在一旁照看。邹学虎等6人先拆除了房屋木质顶盖,锯断了纵横夯土墙体之间的木拉条,用檩条推倒土胚砖砌筑的厨房墙体和卧室隔墙,然后在堂屋和卧室的纵横墙交接处开凿约10cm宽的竖缝,使待拆的每一面墙体孤立,并在事故墙体内侧底部掏挖8cm左右的槽沟便于墙体倾倒。

由于舒家明易地搬迁后新猪圈没有建好,在拆除旧房屋时,需要暂时保留卧室外侧的猪圈,因此,其卧室的外墙只能向卧室内侧倾倒,推墙作业区只能布置在猪圈内(作业面宽2.4米,深2.3米)。

9时20分,墙体拆除准备工作就绪,张明武给邹学虎等人递上烟让其先暂短休息再拆墙,便去挪动车辆、接听电话去了。

9时25分,邹学虎等6人分成2组(受作业面狭小所限,由过去的3组改为2组),利用拆下的2根较长的木檩条作撑杆,利用木门板当撬板撬动木檩条,推动墙体晃动(见现场模拟图)。当墙体第三次晃动时,其中的一根木檩条突然断裂,墙体失去支撑后,整体向正在进行作业的人员所在方向倾倒,6人全部被埋压。

(二)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临近居住的村民简某、舒某听见一声轰响,便迅速跑去察看,发现人员被埋压,简某随即喊来就在附近的张明武,简某、舒某和张明武迅速搬开土块,对被埋压的人员进行施救,同时,简某电话向石柱观村党支部书记舒承堂报告事故情况,随即打电话向120求助,并向110报警。9时50分,水月寺镇政府向兴山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信息。宜昌市、兴山县随即分别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了事故信息。

接到事故报告后,宜昌市、兴山县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兴山县委书记汪小波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公安、应急、住建、消防、卫生、120急救中心等部门、单位及水月寺镇迅即响应,相关人员火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电话指挥救援工作,并分别就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等作出批示。市政府副市长刘洪福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负责人及宜昌市医疗急救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10:30左右,伤者被120急救中心紧急送往兴山县医院进行抢救;11:00许,死者被送往兴山县殡仪馆安放。兴山县政府于当天责令全县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停止施工作业,部署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6月5日,市政府紧急召开市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部署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事故防范的工作措施。

截止6月10日,5名死者家属均得到抚慰和补偿,死者被妥善安葬。目前,伤者得到全力救治,恢复良好。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0万元。

(四)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启动迅速,应急救援与处置及时、有效。兴山县委、县政府应急指挥有力,方法得当,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发生事故后6日内,完成了5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1名伤者得到全力救治。整个事故善后工作处置平稳有序,网络上没有出现负面舆情,没有造成社会不稳性事件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施工作业人员违规采取人工推倒墙体的方式拆除房屋墙体,墙体反向倾倒,将现场作业人员埋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煌泰公司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煌泰公司在项目中标后,收取合同金额12%的管理费,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安排人员参与项目施工的组织管理,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培训,未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

(2)煌泰公司违规出借建筑施工资质给胡海松参与招投标,导致胡海松凭借煌泰公司资质非法承揽了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项目。

2.实际负责人对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

(1)项目施工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相关组织机构,仅安排了毫无拆除施工作业经验的张明武在现场负责施工组织管理。

(2)项目施工既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也未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措施进行施工,长期违规冒险作业。

(3)拆除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4)借用资质非法承揽兴山县水月寺镇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工程。

3.水月寺镇石柱观村对现场施工安全监督不力。未按照《水月寺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实施方案》(水政发〔2019〕2号)要求成立专班,安排专人,全程参与,加强拆旧复垦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协调。

4.水月寺镇履行易地搬迁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按照县易迁办要求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在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违法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不够。未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未明确和要求镇属有关职能机构对旧房拆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合同执行过程把关不严,发现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员非承诺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时,未责成其整改或终止合同。

5.兴山县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不够。未严格履行督导检查职责,对各乡镇在拆除旧房过程中必须单独签订安全协议的要求督促落实不力;只注重了对建新房的要求,忽视了对旧房拆除安全的监督检查。

6.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不够。未依法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管不到位;对易地搬迁项目中借用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不够。

7.兴山县委、县政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够。对易地搬迁旧房拆除安全工作虽有部署,但没有明确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未组织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兴山县水月寺镇危旧房屋拆除“6•4”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李国栋,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出借建筑施工资质给他人参与招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参与组织管理,未督促检查安全情况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6月19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对其实施逮捕。

2.胡海松,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施工组织及管理实际负责人。以借用资质的方式非法承揽兴山县水月寺镇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相关组织机构;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也没有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措施组织施工,违规采取人工推倒墙体的方法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6月19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对其实施逮捕。

3.张明武,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拆除作业前,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措施组织施工,违规采取人工推倒墙体的方法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6月19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对其实施逮捕。

4.蔡亮亮,兴山县金桥劳动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兴山县某机关车辆驾驶员。违反相关规定对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项目进行中介活动。6月19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对其实施逮捕。

5.刘艺,煌泰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在水月寺镇片区的总负责人。在负责协调胡海松与水月寺镇政府之间的工程结算等工作时,没有将水月寺镇政府有关要求转达给胡海松或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6月5日被兴山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6月19日取保候审。

(二)免于追究的人员

邹学虎,水月寺镇2017年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程施工带班负责人,负责邀约人员、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违规采取人工推倒墙体的方法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企业相关人员

李国栋,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实施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舒承堂,中共党员,水月寺镇石柱观村党支部书记。负责该村易地搬迁和拆旧复垦工作。未按水月寺镇政府要求全程参与旧房拆除,未在拆旧现场进行监督,对拆旧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简娥,中共党员,水月寺镇党委宣传委员、党政办主任、妇联主席,分管易地搬迁、拆旧复垦等工作,兼任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未严格按2017年《兴山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未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员、安全员与投标文件备案人员的身份和资质进行比对,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鹏,中共党员,水月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兴山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中赋予的乡镇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明确有关职能机构对旧房拆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4.庞广洲,中共党员,水月寺镇党委书记。未严格履行《兴山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中赋予的乡镇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严格按岗位职责对班子成员进行工作分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月上旬,兴山县委已将其调离现岗位。

5.乔长义,中共党员,兴山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副股长(事业编制)。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不严,履行全县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6.李军海,中共党员,兴山县住建局副局长。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不严,对分管的建筑行业管理股履行全县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行业监管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黄祥龙,中共党员,兴山县住建局局长。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不严,以及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行业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责令书面检查问责。

8.张立国,中共党员,兴山县发改局副局长。其间,2016年4月抽调兴山县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对《兴山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旧房拆除安全督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余宏珊,中共党员,兴山县政府副县长,兼任县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副组长。对易地搬迁中旧房拆除安全工作督办检查不严,对分管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0.陈光辉,中共党员,兴山县委副书记,兼任县易地搬迁领导小组组长。对易地搬迁中旧房拆除安全工作督办检查不严,对分管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11.曹宏伟,兴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在易地搬迁安全监督检查上存在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问责。

12.汪小波,兴山县委书记。对易地搬迁中旧房拆除工作领导不够,在易地搬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运用组织措施的意见》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问责。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

煌泰公司违规出借资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兴山县住建局依法对其资质作出处理。

(六)实施问责的有关党委政府

1.责令水月寺镇委、镇政府向兴山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兴山县委、县政府向宜昌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兴山县、水月寺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严守法律底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自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依法申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等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要严格资质管理,不得违法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严禁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三)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工程建设领域借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措施,依法进行打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迅速进行整改,有效防范隐患酿成事故。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弥补安全监管短板。兴山县、水月寺镇及相关部门要全面分析、研判易地搬迁拆旧复垦工作存在的安全风险,制订有效的防控措施后再实施后续尚未结束的工程。要认真研究农村建房、房屋拆除、农田整治、土地复垦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措施。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管理,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其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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