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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体育场卫生间“7.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2日

2019年7月23日10时26分左右,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足球运动器材库房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德福公司)施工人员韩**在拆除至一半的体育场原有卫生间内西南角施工现场休息时,卫生间西侧墙体突然由西向东倒塌,将韩**砸压。现场人员听到响动后将其救出,并将其送至中关村医院救治,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教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次事故的坍塌原因进行检验,同时邀请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附中足球场卫生间拆除改造工程是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足球运动器材库房改造项目的一部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足球运动器材库房改造项目由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党政联席会根据“三重一大”议事议程,于2019年4月批准立项实施。2019年5月20日,清华附中与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价款约1.6万元。2019年5月29日,达华公司发布招标公告,经招投标,于2019年6月27日确定厚德福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7月10日,清华附中与厚德福公司签订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足球运动器材库房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内容及清单项工作内容,合同总价款约189万元。2019年7月11日,清华附中与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太公司)签订该项目监理合同,工程范围包括施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合同价款约为7.1万元。

(二)事故单位情况

1.厚德福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5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许**,注册资本8800万元。厚德福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东方华太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8日,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1050万元。2015年12月25日,东方华太公司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清华附中足球场西南角的改造卫生间内。改造卫生间现场内墙已被完全拆除,倒塌墙体为原有卫生间西侧南北走向外墙,南侧与卫生间原南墙相连,北侧为烧结普通砖和混合砂浆砌筑的砖柱。倒塌墙体采用陶粒空心砖砌筑,墙体总长约7米,厚约0.36米,倒塌墙体的高度约为1.17米,残余未倒塌墙体高度约为0.9米,残余未倒塌墙体以上为倒塌部分,其北侧下方有长约2.58米,高约0.5-0.75米不等的墙体已被掏掘拆除。墙体顶端为有一道高370毫米的混凝土梁,墙体倒塌方向为由外向内(由西向东)倒塌。在倒塌墙体的内外两侧有掏掘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卫生间西南角地面有血迹。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9年7月10日,厚德福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戴**,开始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安排金**为现场施工班组施工队长,韩**为现场施工临设、临水及临电管理负责人。随后,金**带领作业人员先拆除了卫生间墙砖,又拆除了等坑。7月14日,拆除了卫生间内部墙体。7月22日,现场施工人员采取下方掏掘,而后推倒墙体的方式开始拆除卫生间西侧墙体,拆除从西侧墙体北侧立柱开始,将立柱拆除后,开始自北向南掏掘距地面0.9米以上的墙体。7月22日下午18时左右下班时,卫生间西侧墙体地面上方0.9米以上长约2.58米,高约0.5-0.75米不等的墙体已被掏掘拆除。因7月22日晚上下雨,厚德福公司现场项目部口头通知工人停工。7月23日上午,金**、韩**带领拾荒人员进入卫生间,准备将西侧墙体内钢筋卖给拾荒人员,并由其拆除并清运出现场,但双方未达成协议。金**随即离开现场,韩**坐在卫生间内休息。10时26分左右,西侧墙体突然由西向东倾倒,将韩**砸压。现场人员听到响动后将其救出,并将其送至中关村医院救治,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2万元。

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韩**,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

经查,金**作为厚德福公司该项目施工队长,具有负责工程结构的各工种工序安排、协调工作的职责。其中包括墙体拆除方式的确定,掏掘墙体底部,然后将墙体推倒是其常用墙体拆除方式。2019年7月22日下午,金**进入卫生间拆除现场时,施工人员正在以掏掘墙体底部,然后将墙体推倒的方式拆除西侧墙体。事故发生时,厚德福公司尚未编制卫生间相关施工方案,安排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因上一项目尚未结束,未能到岗履职。东方华太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在厚德福公司未提交卫生间相关拆除方案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卫生间拆除现场的违规拆除作业行为。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死者的死亡证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韩**安全意识淡薄,冒险在因掏掘拆除存在倾倒隐患的西墙下休息,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金**作为厚德福公司该项目施工队长,在工序安排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采取底部掏掘方式违规拆除墙体,最终造成事故。

2.戴**作为厚德福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疏于对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督促,疏于对卫生间施工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规拆除作业行为,最终引发事故。

3.厚德福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未依法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中安排专职安全员到现场履职,疏于对该项目的检查,致使拆除现场采取掏掘方式违规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4.东方华太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在施工单位未提交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疏于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卫生间拆除现场的违规冒险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违规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金**作为厚德福公司该项目施工队长,在工序安排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采取底部掏掘方式违规拆除墙体,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1.3条:“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者底部推倒方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职责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金**立案侦查。

(二)戴**作为厚德福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疏于对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督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疏于对卫生间施工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规拆除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戴**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厚德福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戴**进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厚德福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未依法编制拆除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规定;施工中未能安排专职安全员到现场履职,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疏于对该项目的检查,致使拆除现场采取掏掘方式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厚德福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厚德福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东方华太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在施工单位未提交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疏于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卫生间拆除现场的违规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东方华太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东方华太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1.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厚德福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本单位承包项目的管理,依法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对拆除现场的安全检查,严禁现场施工人员采取掏掘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东方华太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施工方案,并依法审核,在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前强化对施工现场巡查频次,严禁施工作业工人违法施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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