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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7.4”车道沟廉租房护坝工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7年7月4日9时30分左右,兴隆县兴隆镇车道沟廉租房护坝工程施工过程中砖墙坍塌,造成1名施工人员重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7年7月5日11时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兴隆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17年7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副主任任组长,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会、县人社局、兴隆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兴隆县7.4车道沟廉租房护坝工程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发生地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注册地址为兴隆县兴隆镇东区村,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魏英建,注册号为91130822MA08E7NW85。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6)009685-01,有效期为2016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11281993,有效期为2016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

(二)事故发生地概况

车道沟廉租房围墙及护坝建于20世纪90年代,该墙体长60米、高9米,位于兴隆镇东区村八机床,因山上民居没有排水系统,遂将墙体砸孔泄污,致使部分墙体坍塌,直接威胁下面住户。为确保雨季安全度汛,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抢修整段墙体、护坝,拟新建护坝长60米,基础为0.75米石基础,坝高9米,墙体顶端用钢管护栏。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了车道沟东区村廉租房护坝工程合同,2017年6月13日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7月4日9时左右,工地负责人许文全让挖掘机师傅周建生开挖掘机去拆除旧墙体,告知其他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撤到安全区域。周建生调整好的挖掘机操作室正面对要拆墙的方向,人员撤离区在操作室左上方,他无法确定墙体下是否有人,遂在许文全的指挥下开始拆除旧墙体。墙体倒塌时将已撤到安全区域而又返回作业现场拿工具、离开作业区时滑倒的邱光明砸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邱光明被砸伤后,许文全让周建生立即停止作业,并和周建生等人将邱光明送往兴隆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7月5日11时,邱光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7年7月5日14时30分左右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7月5日15时30分左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兴隆县安委办,16时左右报兴隆县人民政府。兴隆县安委办于17时30分将事故上报承德市安委办。

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涉嫌迟报事故。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许文全在施工人员未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即指挥挖掘机司机周建生拆除墙体,导致邱光明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履行职责。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企业违章指挥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魏英建,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迟报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1600.00元的罚款(2016年魏英建年收入人民币36000.00元的60%)。

2.许文全,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职,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9900.00元的罚款。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李建军,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股股长,对企业隐患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三)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该事故的发生,反应出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指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加强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北京巨佳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三)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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