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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建设项目“4·30”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7日

2015 年4 月30 日17 时12 分许,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下称峡山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建设项目(下称实验中学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4 月30 日上午,该工程开始浇筑西侧演播厅(舞台)顶板混凝土。17 时10 分左右混凝土浇筑基本完毕,工人在进行提浆找平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操作面6 名工人从该厅中西部偏北处坠落并被埋压。事故当场造成3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 人重伤、1 人轻伤,另有1 人被埋压。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实验中学建设项目无资质施工,未按规定编制演播厅(舞台)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满堂支撑架基础不牢固,支撑架体搭设不规范、随意施工,支撑体系未与四周已完成构件可靠拉接,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材质不合格,导致模板支撑系统整体稳定性及支撑强度不满足要求,进行梁板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生坍塌,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出借资质,违法违规组织工程施工。

永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明知段雪梅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段雪梅以本公司的名义承包实验中学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任命2013 年已离职的二级建造师王剑刚为施工项目经理;

未向施工现场派驻任何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段雪梅非法挂靠、非法转包、非法组织施工。在无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挂靠在永安公司名下承包实验中学项目。将非法承包的工程项目以“主体清工”(除材料外,其他工程施工全面非法转包给别人)的形式非法转包给史发生。安排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张专元和王永强分别担任施工队长和施工员,非法组织施工。

张专元,代表段雪梅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具体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协调和施工进度。在明知演播厅(舞台)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不规范,在监理人员告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违规违章安排进行混凝土冒险作业。

史发生盗用资质、非法承包和转包、非法组织施工。盗用潍坊金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永安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际承包了含主体工程建设在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并安排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史善平代表其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组织工作。将脚手架作业非法分包给周彦栋(无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劳务分包资质);将混凝土作业非法分包给薛西来(无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在明知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和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从张专元安排人员冒险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周彦栋非法承包和违规违章指挥作业。在无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劳务分包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承包了实验中学项目脚手架施工。在无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专项方案的情况下,违规违章组织人员进行满堂支撑架搭设,并安排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张广先代表其具体指挥现场作业。在明知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和未整改到位、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从张专元和史发生安排交付使用。

薛西来非法承包和指挥人员冒险作业。无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承包了实验中学项目混凝土作业施工。在明知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和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从张专元和史发生安排指挥人员冒险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执行有关监理标准和程序。天元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建部公告第35 号,GB/T50319—2013)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 号)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王宗群、监理员魏军明对实验中学工程项目存在借用资质、层层非法转包分包及施工人员无建筑施工资格等问题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编制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专项方案问题未按建市[2006]248 号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对满堂支撑架搭设不规范问题和施工单位冒险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行为监理不到位。


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益园公司对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隐患监督不够,对监理人员报告的模板满堂支撑架隐患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整改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建设项目“4·30”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段雪梅,挂靠永安公司承揽实验中学建设项目自然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5 年5 月1 日取保候审。

2.张专元,段雪梅雇用的实验中学建设项目施工队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 年5 月2 日刑事拘留,5 月15 日取保候审。

3.王永强,段雪梅雇用的实验中学建设项目施工员,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 年5 月2 日刑事拘留,5 月15 日取保候审。

4.史发生,盗用潍坊金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永安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验中学建设项目 “主体清工”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 年5 月2 日刑事拘留,5 月15 日取保候审。

5.周彦栋,脚手架和模板作业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 年5 月2 日刑事拘留,5 月15 日取保候审。

6.张广先,脚手架和模板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 年5 月2 日刑事拘留,5 月15 日取保候审。

7.薛西来,混凝土作业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 年5 月2 日刑事拘留,5 月15 日取保候审。

8.王宗群,天元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 年5 月1 日刑事拘留,5 月15 日取保候审。

9.魏军明,天元公司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司法机关2015 年5 月2 日刑事拘留,5 月15 日取保候审。

10.卢世华,永安公司经理,中共党员,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2015 年5 月14 日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

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对有关人员、单位的处理

1.赵保军,永安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明知段雪梅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段雪梅以本公司的名义承包实验中学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向施工现场派驻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管理,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潍坊市安监局对赵保军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 共4 万元的罚款。

2.永安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潍坊市安监局对其处以70 万元罚款。对永安公司出借资质和允许段雪梅以本公司的名义承包实验中学项目等违法行为,由市住建局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提请其施工资质颁发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3.由市住建局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自然人段雪梅予以取缔,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天元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提请其监理资质颁发机关依法处理;对王宗群的违法行为提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颁发机关依法处理

4.由市住建局对益园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益园公司2015 年度信用信息计分按规定上限扣减,本年度信用登记直接定为C 级,并将其违法行为向国土、规划、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发出警示。

5.王剑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110710036,注册编号鲁207111205478,证书编号0705478。2013 年离开永安公司,现在从事个体暖气安装,未参与实验中学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由市住建局提请其资格证书颁发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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