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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7.21”排污水管工程坍塌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7年7月21日,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美伦路与工业大道交汇处,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施工工地发生顶管施工塌方事故,造成两名工人死亡。根据县委书记吉兆民、县长司迺超的指示,县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组织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水务局、老城镇政府、老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规建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7.21”排污水管工程坍塌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指导,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单位和发生事故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

1.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海南瑞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的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02月08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潘小平,工商注册号:460000000091017,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35802522K,地址:海南省澄迈县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经营范围: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开发经营;水务工程安装;水务设备及配件销售。

2.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海南瑞今控股集团属下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业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7742976882,注册号:46000000004545,住所:海南省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瑞城综合楼,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9月29日,经营范围: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业设备安装(特种设备除外),新型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旅游项目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防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劳务分包。《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6001948,有效期:2020年11月3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琼)JZ安许证[2015]80328,有效期: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法定代表人:陆彪,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3000.00万,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市政工程及设施的投资、开发;市政公用设备、机械设备、水泥制品、建筑材料、水暖器材的购销;自有机械设备租赁及修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5011088,有效期:2012年01月0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04]000009(12-9),有效期:2019年10月12日。

4.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40116278442057K,法定代表:肖戈,注册资本:500.00万元,成立时间:1994年01月12日,登记机关: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9号502,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资质证书编号:E144003189-4/2,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二)发生事故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是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04月23日审批同意建设的建设项目(琼发改审批[2013]687号),主要建设一座近期2万m3/d,远期6万m3/d的污水提升泵站和建设美伦河西侧、盈滨路、快速干道、内湾路、盈滨半岛、内海南部区域的污水管道,总长35.753公里,其中污水收集管道25.235公里,污水排放管长10.518公里。工程预算总投资12358万元(含征地拆迁费140万),其中,建设工程费1085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用1078万元,预备费及利息425万元。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5400万元,2011年市县举借地债1500万元,其他资金由澄迈县自筹多渠道来源。工期为540天。工程建设单位: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单位:海南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设计单位: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与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107474618.37元,于2014年1月1日进场开工建设,截止2015年7月份,完成了该建设工程项目的:一、污水泵站厂外道路,场地平整至绝对标高3.79m;二、配电房基础、主体施工及设备安装;三、污水收集泵站主体施工及设备安装、格栅间;四、迎宾路污水主管网;五、海滨二横路污水管网;六、美仑河西侧主管网(泵站至文德路段);七、部分市政设备安装;八、污水排放管网完成DN800管4100m;九、部分污水管检查井等工程,完成工程量约6450万元(实际收到工程款5004万元)。2015年7月后,由于工程征地、青苗处理等问题,没有施工工作面而停工。2015年9月11日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向海南盈涛水务责任有限公司发了停工申请报告,并全面停工。事故发生的顶管工程在美伦路与工业大道交汇处,也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分项顶管工程,顶管总长111.49米,管径为φ1200,混凝土管节(每节2米)。发生事故点在39#检查工作井深9米,纵深向北50米处地下。2015年7月,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海南盈涛水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小平没有经过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允许,违规把该顶管工程交由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徐锡江(身份证号码:410781195907090813)施工。2015年7月6日徐锡江又假冒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包给深圳市川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人侯军承包施工,并签订《顶管施工合同》,工程款为壹佰肆拾万元(1400000.00元)。由于深圳川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双方于2015年8月9日协商停止施工,并签订了协议书。至此,该项顶管工程停止施工,直至2017年7月初,潘小平又同意由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袁玉良组织顶管施工班组接着施工完成39#至43#检查工作井约90米的顶管工程,工程价为90万元,即1米1万元。袁玉良找到2015年顶管施工的侯军谈妥该项顶管工程事宜,并于2017年7月6日以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侯军和委任代理人罗春伯为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编号:DQ-WSCL-LW008。然后罗春伯从广东深圳朋友处借运来顶管机械设备,从社会上找来8名农民工临时组建顶管班组,开展该项顶管工作。2017年7月21日发生顶管塌方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7年7月21日8时许,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玉良,顶管班组负责人侯军的委托代理人罗春伯和机械管理员朱志明以及施工工人杨勇、王平、余兴文等5人一起到达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美伦路与工业大道交汇处的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污水收集管网顶管工地开始顶管工作,杨勇和王平从39#检查工作井下到深9米纵向北50米处的地下顶管处铺设管道,余兴文在井上操作机械。到了9点过的时候,朱志明的朋友XXX路过工地就和朱志明在工地聊天。约10点左右,杨勇、王平从井下上来喝水,休息了一会又下井继续顶管工作。到了11点40分,罗春伯跟井上的余兴文说:“中午了,叫他们(井下的杨勇、王平)一起回去吃饭休息吧!”说完后罗春伯、朱志明和XXX就往租住房走路回去,10多分钟后,刚走到租住房准备吃饭时罗春伯接到余兴文的电话说:“出事了”,然后罗春伯叫上朱志明和其他工人,跑步到施工现场,朱志明在井口面上,罗春伯和其他工人下到39#检查工作井底并到纵向50米处的顶管工作面一看,在内径φ1200的混凝土管节外面1.5米处有一块约50cmx50cm大的石头和小石头、泥土把施工工人杨勇和王平压埋住,罗春伯大声喊杨勇和王平,但都没有回应。朱志明马上打110报警,罗春伯组织工人进行施救,用手挖了两小车(手推斗车)的小石头和泥土出来,接着消防官兵和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消防队带班领导叫罗春伯等施救人员都撤出井上,由消防队继续施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澄迈县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指令县公安消防大队老城消防中队、澄迈县公安局老城分局、老城公安派出所、老城公安交通管理中队出警实施救援、管制事故现场、疏散过往车辆。县委书记吉兆民,县委副书记、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莫仲敏,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潘秋光,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世雄,副主任王松,总工程师朱学友等领导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吉兆民书记和出差在外地的县政府司迺超县长对救援工作做出指示,要求马上全力以赴、想尽办法组织施救被困人员。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住建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水务局、澄迈公安消防大队、老城镇政府、澄迈120急救中心、老城开发区安监局、规建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也先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救援现场成立了由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莫仲敏为总指挥,县委常委潘秋光,管委会主任王世雄为副总指挥,副主任王淞、总工程师朱学友,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纪委监察局,县总工会,老城镇政府,老城公安分局,开发区安监局、规建局,澄迈消防大队、澄迈120急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一、应急救援组,由消防、安监部门组成,负责事故救援工作;二、秩序维护组,由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管控、交通疏导等工作;三、家属安抚组,由老城镇政府、安监等部门组成,做好被困工人家属安抚工作;四、事故调查组,由公安、安监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故开展调查;五、医疗救护组,由卫生、老城镇等部门组成,做好救护准备工作,施救工作紧张有序开展。澄迈消防大队和海口消防支队特勤大队经过6个多小时的紧张救援,18时35分,两名被困人员被施救出地面,但已无生命体征,经医护人员诊断后宣布死亡。

救援结束后,当天晚上19时,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潘秋光在老城开发区八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事故处理部署会。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世雄、副主任王淞、总工程师朱学友,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就下一步对事故死亡人员的安葬、家属安抚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会后公安、安监等部门对8名与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7月22日公安机关对两个组织施工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袁玉良、罗春伯实施刑事拘留。

在老城镇政府的协调下,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死者杨勇、王平的家属多次协商事故赔偿事宜,并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协议书并支付赔偿金额。即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平家属95万元、杨勇家属93万元。杨勇和王平尸体已得到安葬,入土为安。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该起顶管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杨勇,男,苗族,34岁,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大团结村一组,身份证号码:511528198302037670;死者王平,男,汉族,41岁,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水清镇葛藤湾村凉水井组39号,身份证号:512529197610085077。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施工工人杨勇、王平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超前挖空3.1米,且对挖掘面不及时采取正面支撑措施;挖掘面土层松动并塌方,石头和泥沙埋没施工工人身躯,造成杨勇胸部挤压伤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王平胸腹部压迫而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2.发生塌方的另一原因为挖掘面的地质层为冲填土层较厚,粉质粘土层较薄,易塌方。

(二)间接原因。

1.企业违规发包、承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建设单位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办理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领取了施工许可证;2015年6月30日施工许可证到期,在未向县住建局办理有关延期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6日将该项工程中的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即发生事故的顶管工程违规发包给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且没有通知监理单位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标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工程监督管理。

(2)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承包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顶管工程,并非法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侯军、罗春伯等人组织施工;没有编制危险性较大的顶管工程专项方案及应急预案,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前未通知监理单位和中标施工单位,主要岗位人员没有到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前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

(3)总包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中标施工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后,未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给建设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

(4)工程监理单位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于2015年9月20日发现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顶管工程)施工单位没有编制顶管专项施工方案和经专家评审论证的问题,虽然下达监理工作联系单和工程暂停令,但没有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2.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

(1)县住建局在审核发放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执行了《澄迈县重大项目“马上办”绿色通道受理容缺预审制度》(澄府办〔2014〕46号),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表》和《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必备材料审核表》中的材料缺项时,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批程序。但在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情况下也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该顶管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班组违法违规顶管施工的不安全行为。

(2)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审核上报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许可证报建材料时没有把好关,对该顶管工程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施工班组违规违法顶管施工的不安全行为。

(3)澄迈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5年8月27日和2016年3月30日对该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的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批手续不全,没有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该项顶管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班组违法违规顶管施工的不安全行为。

(4)澄迈县水务局对该项顶管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班组违法违规顶管施工的不安全行为。

五、事故性质的认定

该起事故性质是一起死亡两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和该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美轮路穿越工业大道顶管工程的分包施工协议,并非法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侯军及侯军的委托代理人罗春伯组织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协议编号:DQ-WSCL-LW008);施工前没有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能到现场开展现场监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顶管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未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在岗,施工前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施工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行为。应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澄迈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以四十八万元的罚款;建议海南省住建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降低施工资质。

2.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以及分项顶管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十条的规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和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在已领取施工许可证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将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即顶管工程直接发包给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且没有通知广西建工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监管。应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澄迈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并由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3.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是该项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提供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必备材料缺项较多,且未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顶管安全施工措施的情况下,也签署办理意见上报县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力,对该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该工程顶管班组的不安全行为。应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行业和属地监管方面的责任。建议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4.澄迈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该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建设单位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后,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的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批手续不全,未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对该顶管分项工程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顶管班组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应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专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建议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5.澄迈县水务局,作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对该项工程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即顶管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顶管施工班组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建议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二)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袁玉良,男,43岁,身份证号码:420300197410303935,作为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管理部经理,也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美轮路穿越工业大道顶管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未持证上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根据顶管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工人的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施工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不制止,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不配合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应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17年7月22日刑事拘留,8月26日逮捕在狱。

2.侯军(男,39岁,身份证号码:512924197802105415)、罗春伯(男,51岁,身份证号码:512924196602278878)名义上是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顶管班组的班组长,实际上是该顶管工程的包工头和委托代理人,侯军、罗春伯两人与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签定劳务分包协议承包美轮路穿越工业大道的约90米顶管工程的施工,然后从广东深圳借运来顶管机械设备,组织8名农民工施工,按每人每天500元的工资发给工人。除工资及其他费用后的利润归两人所得。因此,他们两人应对顶管班组施工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持证上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根据顶管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违章指挥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该起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上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侯军不配合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逃匿,应从严从重处罚。

3.潘小平,男,54岁,香港户籍,港澳区行政号码:H360721(8),海南瑞今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海南省人大代表。将施工许可证已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的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项目分部分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顶管工程不经过施工中标单位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属下的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张建武,男,46岁,身份证号码:142127197110230510,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违规承包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顶管工程后,非法劳务分包给侯军、罗春伯班组施工。未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规定,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曹安平,男,53岁,身份证号码:420102196405180876,作为事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建设有关安全措施资料,在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违规将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顶管工程发包给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陈业涛,男,45岁,身份证号码:460027197102150552,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违规承包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顶管工程后,非法劳务分包给侯军和罗春伯班组施工。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无力,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澄迈县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上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7.建议县纪委、监察局对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规建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如果存在违反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于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汲取该起事故血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海南盈涛水务有限公司、海南福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管人员要加强安全监管。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做好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县水务局、老城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老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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