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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立交桥建设工程项目部“7·7”预压支架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3日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为了腾出ZH8#墩柱北侧的工作面,将ZH8#墩柱北侧预压沙袋转移到南侧支架上(第八跨支架)。而在这个过程中,现场工人未依照规程将沙袋按规定的预压荷载均匀排列,而是将沙袋堆积集中放置,造成局部荷载远超支架预压设计荷载,导致第八跨支架局部坍塌,是造成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搭设的支架缺少必要的斜撑,使部分细部结构成为机动体系,致使支架结构的稳定性存在隐患。现场搭设的支架扫地杆据地面高度500mm(标准小于或等于350mm,),自由端伸出量大于总量的三分之一,另外立杆上端U形顶托支撑的方木存在偏心受压现象,而且较为普遍,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上海祥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混乱,未经许可,施工人员私自加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务分包单位上海祥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松懈,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私自加班、违规作业的行为未能有效制止,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4、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充分履行监理职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上海祥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私自加班、违规作业等不安全施工行为未能发现和制止,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5、邯郸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对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认定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企业部分
  上海祥辉劳务派遣公司
  1、何长福,群众,上海祥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班长、事故当晚施工作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组织工人夜间作业,且违章指挥吊移预压沙包并违规集中堆放,导致预压支架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谭波,群众,上海祥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北环立交桥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1年收入40%的罚款,计3万元,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3、曹景周,群众,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监理总监,负责项目监理的全面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1年收入40%的罚款,计3万元。
  4、和建中,群众,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监理副总监,分管北环主线,中华大街主线的监理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5、张选举,群众,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
  6、刘相生,群众,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安环部副部长,负责项目部第二工区安全巡视、日常安全监管、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对7月7日晚施工作业工人违章违规施工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其撤销职务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7、牛英武,群众,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二工区工长,负责二工区现场质量、进度、材料进行全面的协调和调度,负责对上海祥辉劳务分包队进行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7月7日晚施工作业工人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其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8、杨振彪,群众,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副总工,项目部实际技术负责人,事故期间生产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7月7日晚施工作业工人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9、梁红,群众,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7月7日晚施工作业工人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1年收入40%的罚款,计4万元。
  10、杜明志,中共党员,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建设局主要领导对其约谈。
  (二)行政单位及管理人员
  11、陈志坚,中共党员,邯郸市建设局副局长,负责北环立交桥建设督导协调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2、秦昌性,中共党员,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安监站科员,监督一科临时负责人,负责北环立交桥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北环立交桥施工工地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王小磊,中共党员,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安监站科员,监督二科副科长,监督一科担任监督员,负责北环立交桥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北环立交桥施工工地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事故单位
  1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海祥辉劳务派遣公司处26万元的罚款,并建议由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5、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137号文规定,建议将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列入邯郸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6个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并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该企业承揽新的工程监理项目,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华大街-北环路立交桥工程项目部每月向邯郸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邯郸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五、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一)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深刻汲取这起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彻底查找安全管理上的漏洞,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总承包单位必须加大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力度,及时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加强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以包代管,放松管理。
  (三)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监理细则,要重视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全面监督,切实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解决。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我市建筑施工队伍和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施工,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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