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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5日

  五、 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一) 单位责任及处理意见

  1.建研院珠海设计部对项目的地质条件缺乏深入的论证分析,设计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存在设计考虑不周,没有明确安装支撑与挖土的有机配合,提供的施工说明和图纸表达不详,不能完全体现设计意图和指导施工,设计计算不够详细,导致基坑支护结构的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下降,对基坑东南角和西南角少打8根桩重视不够,亦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问题,现场监督管理经验不足,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由于其与周围单位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和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罚款5万元。

  由于建研院珠海设计部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珠海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资质在珠海承揽工程,因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对其驻珠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对设计方案审核把有关不严方面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开展自查整顿,加强建筑安全教育。

  2.中建五局珠海公司对项目地质条件复杂性认识不足,施工过程未切实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某些工况不符合设计要求,分包单位过多,管理不力,土方超挖和钢支撑施工滞后,未对钢支撑施加预应力,个别工序存在质量问题等,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同时,由于其与周围单位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罚款4万元,并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

  由于中建五局珠海公司是中国建筑五局的下属公司,用中国建筑五局的资质承揽工程,作为上级主管单位,中国建筑五局对其下属公司监督管理不力,应负一定责任。建议中国建筑五局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开展自查整顿,加强建筑安全教育。

  3.珠海天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组织管理能力,也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在建设用地建商铺,逾期既不续期,又没落实拆迁,造成基坑东南角少打了6根支承桩,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同时,由于其与周围单位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3万元罚款。

  4. 某市计委、原市规划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等环节把关不严,市城监支队对临时建筑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尽快按基建程序完善管理机制。

  (二) 有关人员责任和处理意见

  1.刘金砺,建研院珠海设计部经理,受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委托,在珠海行使有关权限。对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组织、监督不力,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和相应的党纪处分。

  2.陈新余,建研院珠海设计部常务副经理,珠海祖国广场基坑支护设计项目主要负责人,对设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施工现场监督不力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杨生源,中国建筑五局副局长,中建五局珠海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珠海祖国广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和相应的党纪处分。

  4.余忠,珠海天仁企业集团公司祖国广场项目工程部经理,没有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责,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三)事故责任划分

  1.根据国家建设部文件(建建安便字[1998]27号)和省建委《关于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建函[1998]350号),并结合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情况,建议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为:建研院珠海设计部应承担40%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国建筑五局珠海工程公司应承担35%的经济赔偿责任。

  2.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珠海天仁企业集团公司应承担25%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 事故教训

  这次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虽无大的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数额大,漏洞多,充分暴露了我市在建筑安全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为了增加容积率达到规划要求,26层大楼不按规范、不按实际情况设计4层地下室;二是部分建筑企业管理不严,质量责任、质量措施不落实,层层转包、挂靠承包、以包代管,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三是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四是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抱侥幸心理,没有及时跟踪整改,没有制定各种事故的防范措施;五是当时的管理办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中建筑市场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 防范措施

  1.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事故发生后,该市立即召开了事故现场会,强调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安全两手抓的思想观念,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要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

  2.由市安委会、市建委牵头对全市现有的施工现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加强对一些重大工程和施工项目的巡查,并做好危险工程的监察和维护。

  3.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某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发出《关于对某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专项安全管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和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4.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严格项目审批;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加快制订和实施《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5.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完善市场准入证制度;整顿建设市场,规范交易行为,重点培育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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