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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17”沼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7年2 月17日11时17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与武烈路交叉路口盛华玫瑰园地下的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沼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6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承德市政府主管领导及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和双桥区政府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成立救援指挥部,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月17日,承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双桥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17”爆炸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经营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9日,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与武烈路交叉路口盛华玫瑰园地下,法定代表人王芝,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00000022869,组织机构代码79844846-0,税务登记证冀承地税双桥字130802798448460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130802160024。

2006年9月30日,王芝以其名下另一企业承德市乾隆餐饮有限公司新乾隆酒楼(乙方)的名义与承德市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处(甲方)签订《盛华玫瑰园地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承德市盛华玫瑰园地下初装修房屋(建筑面积3582平方米、使用面积3123平方米),租赁时间200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同意乙方经营范围为歌厅、休闲酒吧及茶座。乙方可根据经营范围的功能进行装修,但不得影响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装修后要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同时在“乙方权利、义务”中约定:“负责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给排水、消防、空调及配电室、防火卷帘、电梯等设备;楼梯间及采光井场面以上的玻璃罩等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维修,保证其性能良好并承担其费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强化落实,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016年12月30日,承德市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处对承德市乾隆餐饮有限公司新乾隆酒楼下达租赁合同期满通知书,甲方约定“原合同期满,我方招标未确定中标方时,贵方可继续经营”。

(二)经营概况。

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练歌、餐饮服务以及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该公司目前共有49名员工。公司管理上主要分为前勤和后勤,前勤负责接待客人,后勤负责后勤保障;公司经理段志强,下设维修和设备部、餐饮部、消防和安全保卫部及2个KTV练歌部。公司餐饮部门共计6人,经理陈力山,员工郭玉琴、赵淑珍、梁建英、王玉芬、刘桂玲,为客人提供果盘、炸鸡柳、炸薯条和煮面条等服务,并提供3顿员工工作餐,时间分别为中午12点、晚上6点、夜间12点。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上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2月17日10时50分,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餐饮部员工梁建英到达单位后,首先在签到簿签字报到,之后先到厨房,打开凉拼间的灯(准备做当天首批果盘),给大米粥加热(准备做中午员工工作餐),然后右手挎着包,边走边从包里找钥匙,走向更衣间,走上平台后左拐进入更衣间通道,打开更衣间的灯,推开更衣间的门进入更衣间,用钥匙打开自己存放衣物的铁皮柜门锁,先把包和手机放到铁皮柜,之后脱去羽绒服放入铁皮柜后,突然发生爆炸事故。11时17分29秒,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东北角的女员工厕所内爆燃,爆燃冲击波造成厕所顶侧梁及屋顶破损,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东北出入口、西北出入口及圆型玻璃天井破损,爆炸点中心向西至圆形玻璃天井的包房摧毁,爆炸点向南-西区辐射,造成不同程度的损毁,南区和西南区损毁较小,厨房区域基本完好无损。11时18分23秒,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东侧污水井,污水井有火光喷出,井盖飞起,造成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东侧武烈路上等待红绿灯的公交车受损。11时24分,位于盛华门前煤气管道DN200阀门井、盛华东南侧通讯井和盛华南侧通讯井同时发生爆燃,井盖飞起,其中阀门井和东南侧通讯井有火光。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2月17日上午11时18分,承德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的报警后,消防支队随即启动抢险救援应急预案,调派5个执勤中队,共计14辆消防车、105名官兵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处置;辖区中队两部水罐消防车、一部抢险救援消防车以及15名官兵于11时25分首先到达现场进行警戒、疏散周边群众。消防支队组织精锐力量组成攻坚组实施内攻灭火救人;内攻人员克服了建筑内部坍塌等复杂情况,于11时37分在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东北角处搜救出了被倒塌建筑碎片埋压的被困人员梁建英,随即将梁建英送往承德市中心医院救治,后转入承德医院学附属医院烧伤科救治。受第一次爆炸震动影响,位于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东侧,埋地1.2米的煤气管道受损发生断裂,造成煤气泄漏。燃气公司出动技术人员,寻找泄漏点,并派出精干力量展开抢修工作。至当晚21时20分,煤气泄漏管道维修完毕,各参战力量逐步撤离现场,现场救援结束。

(三)事故上报情况。

双桥区安监局、承德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女厕所沼气集聚达到爆燃浓度,安装在厕所换气扇的电机运行时产生火花引发沼气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厕所地漏水封缺水失效,阻气防臭装置缺失,对厕所地漏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为其外部排污系统产生沼气提供通道。[1]

2.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厕所外的化粪池自2008年至发生爆炸时刻止,只清理过3次,最近一次清抽时间为2014年3、4月间。实测化粪池容量已近上限(化粪池液面与排水井排污管底仅有0.2米),污水井及化粪池集聚大量沼气。[2]

3.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更衣间应与厕所串联为一体,进入更衣间后才能进入厕所,由于更衣间的私密性要求,使得厕所和更衣间成为一个对立的密闭空间。厕所处于地下,完全依靠换气扇实现通风,但是该公司夜间不开换气扇。[3]

4.承德市交通局室外工程未经设计擅自同意施工[4],派驻工地人员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5],未经审批私自将排污管道接入市政排污主管网[6]。对承租单位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安全生产未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7]。

5.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承德市施工管理站(2008年更名为承德市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站)违规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盛华玫瑰园项目监理单位承德市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9]。

6. 双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作为文化娱乐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16年以来,从未对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进行过监督检查。

7.承德市水务局对市交通局私自将排污管道接入市政排污管网监督检查不到位。市水务局自成立供排水管理科以来,未对市交通局私自将排污管道接入市政排污管网问题进行监督检查[10]。作为监管部门,对盛华玫瑰园排水设施、设备监督检查不到位[11]。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王芝,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12]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双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人民币60000元的30%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

2.段志强,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13]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双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人民币38400元的30%的罚款,计人民币11520元。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3.董健,双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队长(事业编制)。对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制作和提供虚假现场检查笔录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现场记录,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4],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刘涛,2016年4月15日至8月2日,按双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要求分管执法队工作,2016年11月任双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主管执法队工作。作为执法队主管领导,对执法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5.丁建刚,2011年1月任双桥区旅游体育局副局长,分管执法队工作。2016年4月被抽调到双峰寺水库负责拆迁工作。作为执法队主管领导,对执法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6.关慧娣,2015年12月任双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作为双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在调查组要求提供检查资料过程中,安排董健等人制作虚假检查记录并同意提供给调查组,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柴强,承德市水务局供排水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及设施设备使用和安全监督检查。作为供排水科科长,对市交通局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私接私排污水问题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问题监管不到位,对此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15]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王淑国,承德市水务局副局长,分管供排水管理科工作。作为供排水管理科主管领导,对供排水科对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私接私排污水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问题监管不到位问题失察,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9.于学峰,市交通局安保科科长,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市交通局安保科科长,对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道路开发中心安全生产情况指导监督不到位,对此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臧志福,2016年12月任承德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作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对安保科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1.丁相友,2002年7月任承德市交通局基建管理处处长(事业编制),负责基建管理处全面工作,2014年退休。作为盛华玫瑰园项目甲方代表,对室外工程未经设计擅自同意施工;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盛华玫瑰园项目室外工程排污管网存在质量问题;未经审批私自将排污管道接入市政排污主管网,对此负有责任[16],应给予其记过处分。但鉴于其已退休,建议对其不再作出处分[17]。

12.王玉山,1996年4月至2010年2月任承德市施工管理站站长,2016年因病去世。作为施工管理站站长,违规审批办理盛华玫瑰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此负有责任。鉴于该行政许可卷宗丢失,当事人已死亡,建议不再作出处理。

13.张福元,1998年在承德市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事业编制),2005年4月任盛华玫瑰园项目总监, 2010年退休。作为盛华玫瑰园建设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盛华玫瑰园项目室外工程排污管网存在质量问题,对此负有责任[18]。鉴于其已退休,建议对其不再作出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经营期间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定期清理厕所外的化粪池[19],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20]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双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四)责令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桥区政府向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双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向双桥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承德市钱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要对厕所排污系统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要按规定时限对化粪池定期清理;要将厕所排风系统直排到室外,确保换气扇夜间正常运行;电工要持证上岗,制定临时用电(电器设备)的管理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临电巡检,并有记录。

(三)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市水务局、双桥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所辖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将隐患治理到位。

(四)承德市交通局要对盛华玫瑰园(地下一层)项目排污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整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五)双桥区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排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和死角,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违反《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第4.07的规定,“粪便排出口应设 Φ150~Φ300mm 的防水弯头或设隔气连接井,地漏必须有水封和阻气防臭装置,洗手盆应设置水封弯头。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宜将管道直接引到墙内的独立管道向室外高空排放。管道不应漏气,并应做防腐处理。三类公厕宜使用隔臭便器,在大便通槽后方宜设置垂直排气通道,把恶臭气引向高空排放”。

[2]违反《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第3.8.2的规定,“化粪池的设计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四、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根据污水量多少,宜采用12~24h。五、污泥清挖周期,根据污水温度高低和当地气候条件,宜采用3~12个月”。

[3]违反《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第3.3.6的规定“机械通风的换风频率3次/h以上”。

[4]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未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的规定。

[5]派驻人员未严格执行《盛华(新华)广场及地下游泳馆代建合同》第二章第4 条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行使甲方的权利,同乙方一起从验线开始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甲方代表对施工中有技术、质量、进度、建筑材料选用等有监督权” 的约定内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盛华玫瑰园项目室外工程存在“化粪池出口管底比女厕排污井进口管底高0.46米”的质量问题。

[6]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1994年5月20日颁布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的规定。

[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8]盛华玫瑰园项目于2004年9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直到2005年9月23日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9] 2006年9月18日,承德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监理单位等六方进行了项目验收,验收后出具了《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在报告中“核查项目及内容”一“按设计图已完工项目情况”中写明验收时有“室外工程”。时任盛华玫瑰园项目总监张福元在“监理单位质量核定”一栏中确认“合格”并签字。承德市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盛华玫瑰园项目室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

[10]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规定。

[11]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排水许可办法》(建设部第152号)第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汗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4]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15]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16]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和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7]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8]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之规定,应给予其记过处分。

[19]厕所外的化粪池自2008年至事故发生时止只清理过3次,最近一次清理时间为2014年3、4月间。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8.6条第3款 “污泥清挖周期根据污水温度高低和当地气候条件,宜采用3—12个月”的规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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