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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建龙矿业有限公司“8·24”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6年8月24日15时32分左右,承德市双滦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东方铁矿露天采场发生一起爆破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承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双滦区政府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受伤及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及善后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8月25日,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李维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加的承德市双滦建龙矿业有限公司“8·24”爆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承德市双滦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滦建龙矿业)成立于2003年7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邵樟华,总经理孙秋文(因邵樟华调离,总经理孙秋文主持全面工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该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大庙街,是集铁矿石开采、铁精粉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冶金工业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现有从业人员402人。该公司下设选厂(年设计生产能力35万吨)、东方铁矿(采区)以及办公室、生产科、供销科、财务科和安全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80375243053XC,总资产61013万元,固定资产合计50181万元。

其中,双滦建龙矿业东方铁矿成立于2004年6月16日,为双滦建龙矿业公司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龙东方铁矿),非独立法人,负责人王大永。该铁矿位于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北梁村,采区面积0.577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069米至850米标高,生产规模200万吨/年,现有职工60人,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主要产品为铁矿石。该铁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安许证字[2015]承延210006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7PP1L6M)、采矿许可证号码(C1300002011082140116722)齐全有效。该铁矿安全生产工作由双滦建龙矿业统一管理,双滦建龙矿业副总经理王大永兼任建龙东方铁矿采区区长,分管采区安全生产工作。双滦建龙矿业安全科负责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科长董丽娜、科员陈娜敏。

(二)承德铭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7月4日,经河北省公安厅批准,承德铭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德公司)成立,资质等级为四级营业性爆破公司,2016年7月,升级为三级营业性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慧。从业范围:民用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公司现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3人,爆破员、安全员等爆破作业人员60余人。铭德公司取得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72087870W)有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杨春慧负责全面工作,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刘让负责安全技术等工作,下设安全、技术、储运等5个科室,安全科长于向东。

2013年7月11日,铭德公司成立了双滦分公司,经营范围:民用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提供咨询服务,以及民用爆破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03300007746,经理刘让,下设安全科、储运科和财务办公室。安全科长董彬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监管员)的调配管理。

(三)生产概况。

建龙东方铁矿采用露天组合台阶式采矿法采矿。采矿工艺为穿孔—爆破—铲装—运输。矿山采用KQ—200A型潜孔钻机穿孔,爆破时采用非电导爆管分段起爆,起爆顺序为三角形起爆,爆破后的矿石(或岩石)采用斯威特330C型挖掘机装入载重量30t的自卸汽车,矿石送往本公司选矿厂,岩石送往排土场堆放。事故前,露天采场底部平台标高为+880M,向上已经形成11个平台。在第8平台(+986M)中段位置,向山体内进行扩宽施工作业,在此位置用D80钻水平方向打了8个钻孔。

2016年5月,双滦建龙矿业与铭德公司签订了《爆破作业合同》,委托铭德公司承担建龙东方铁矿爆破工程, 合同编号22016050901,有效期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铭德公司指派其双滦分公司实施作业。

根据公安部三局十处《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释义与实务指南》: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注: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用爆破物品十条规定》,铭德公司指定双滦建龙矿业东方铁矿爆破工程技术负责人为王大永(双滦建龙矿业副总经理、建龙东方铁矿采区区长兼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24日9时左右铭德公司将炸药运送到建龙东方铁矿第8平台,建龙东方铁矿爆破技术员燕秋骑摩托车同时到达现场,铭德公司双滦分公司安全员郭显生、修建成、爆破员卢发、郭志刚负责卸车,燕秋负责卸车全程录像,10时左右卸车结束,随即开始装药,燕秋负责确定每孔装药量、测孔、堵塞质量和确定连线方式等工作。其间,装药到13时左右,郭显生说家里装修房子,修建成说回去吧,我们3个干,郭显生离开。14时左右,王大永驾驶一辆猎豹越野车来到D80孔装药点(此次爆破共三个爆破点,自西向东排列,此点为第三爆破点),当时装了约3个孔,一共有8个炮孔。王大永问修建成“我把车停在这里碍事吗?”,修建成说“碍事我们也不能说,你是区长”。王大永就停车、下车在边上呆着,约20多分钟后,隆化顺达矿业有限公司采区区长李世全、工作人员徐振伟、刘德志驾乘另一辆三菱越野车来到D80孔装药点,将车停在现场,王大永带领李世全等人到采场西侧勘察矿石运输路况及爆破情况。15时左右装药、填塞炮孔、连接爆破网络等工作全部结束。卢发到爆破点西侧后山负责警戒,燕秋骑摩托车离开爆破现场至爆破点东侧的挖掘机处警戒、躲炮,随后,修建成收拾完工具前往爆破点东侧负责警戒。没有人对爆破现场进行清场,只是燕秋在去躲炮的途中经过第三个爆破点(此爆破点为事故发生地点)时跟王大永说“区长,要响炮了”,王大永说“知道了”,同时也跟三菱越野车司机说“快响炮了,快走吧”,司机说“这就走”,之后燕秋驾摩托车离开爆破现场。

15时16分,燕秋给本公司调度员李占杰打电话,安排李占杰打开对讲机,帮忙拉警报,燕秋告诉李占杰说“郭志刚让你拉警报你再拉”。 15时30分左右李占杰接到郭志刚用对讲机发来的指令,发出第一次预警警报信号,大约过了1分钟郭志刚指令李占杰发出第二次预警警报信号。其间郭志刚收到了卢发用对讲机报告他本人负责的西侧后山警戒点的安全报告,但郭志刚没有联系和确认修建成负责的东侧警戒点的安全情况。第二次警报信号发出后,约15时32分左右郭志刚起爆,造成仍停放在D80孔装药点的两辆越野车严重受损,车外2人(王大永、李世全)重伤,车内2人(徐振伟、刘德志)受伤。

注:按照2016年5月28日铭德公司编制的《承德市双滦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东方铁矿露天开采爆破设计方案》,第一次预告起爆信号时间为起爆前30分钟,第二次预告起爆信号时间为起爆前5分钟,爆破员郭志刚未按《爆破设计方案》规定时间起爆。爆破现场警报器为非专用警报器,而且两只报警喇叭中一只已经损坏,发出的警报信号无法达到危险区内所有人员都能听到的强度。

(二)事故救援情况。

听到爆破声后,建龙东方铁矿燕秋、大钻工王玉刚、大钻班长韩文利、郭志刚等人发现两辆越野车仍在爆破作业面上,立即赶到现场施救;同时,燕秋用手机向双滦建龙矿业安全科科长董丽娜报告事故情况。燕秋等人首先抢救出受伤人员王大永,用北梁村村民丁树江的皮卡车拉下山;接着建龙东方铁矿李占杰、钱万春(电工)、田贵风(维修工)、郭松虎(维修工)、夏吉福(铲车司机)5人上山救援,15时40分双滦建龙矿业安全科长董丽娜、生产科长赵俊富等救援人员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将李世全、徐振伟、刘德志救出,16时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受伤人员运送至承德市二六六医院救治,16时20分救援结束。19时李世全经抢救无效死亡, 21时10分王大永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德志腰椎骨折、徐振伟鼻梁软骨骨折、身体有多处擦伤,经救治2人生命体征平稳。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6年8月24日15时40分,建龙东方铁矿技术员燕秋向董丽娜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伤人数、抢救等基本情况。15时50分左右董丽娜用手机向双滦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16时10分,双滦区安监局向承德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伤亡事故快报信息》(第81期)上报河北省安委办。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爆破现场未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爆破员违章起爆炸药导致事故发生。

爆破员郭志刚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的6.7.2.2之规定。

注:“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爆破员郭志刚在起爆前未进行确认是否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即进行起爆操作。(爆破员郭志刚只对卢发负责的警戒岗哨进行了确认,未对修建成负责的警戒岗哨进行确认,修建成使用的手持式对讲机电池无电,不能正常使用,爆破员郭志刚未用其他联系方式跟修建成联系确认)

(二)间接原因。

1.双滦建龙矿业:

(1)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安全生产法》第46条的要求与爆破工程承包单位铭德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对铭德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员工违章作业、安全意识淡薄。王大永作为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于自身习惯性违章习以为常,作为领导带头违章,带领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进入爆破装药区。燕秋做为双滦建龙矿业有限公司爆破技术员对承德铭德爆破公司在东方铁矿采区进行爆破作业存在的违章行为没有制止和上报,违章安排李占杰负责操作爆破警报信号。李占杰不是专职操作爆破警报信号的人员,也未接受过爆破安全培训教育。

(3)未认真进行隐患排查。对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警报器不合格、警戒距离不够等违章行为没有制止和督促整改。

(4)未严格执行双方《爆破作业合同》的有关条款,未安排人员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警戒以及对人员、设备进行清场。

2.铭德公司:

(1)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铭德公司爆破员对本公司《岗位安全责任制》中爆破员安全岗位责任制第4条“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在指定施工场所进行爆破作业,按设计用量和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爆破前,要落实警戒范围,岗哨、标志、信号等安全措施,引爆时要统一指挥、定人、定数、定时,引爆人员要在安全时间内全部撤离危险区”的规定没有落实。

铭德公司安全科长对本公司《岗位安全责任制》中安全科长安全责任制第4条“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经常深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第5条“负责组织审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的规定没有落实。

(2)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铭德公司施工中对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中第8.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中第6条“爆破前检查边帮、浮石有无异常现象;并规定明确危险边界,设置“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设置好安全警戒,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的规定没有落实。

铭德公司没有按自身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3)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铭德公司员工爆破员卢发、郭志刚和安全员郭显生、修建成只有一次企业培训记录,培训记录登记单位为双滦建龙矿业,未见铭德公司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铭德公司没有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做作业的规定;也没有落实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的规定。

铭德公司对本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也未落实。

(4)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未履行职责。

铭德公司双滦分公司指派两名爆破员、两名安全员到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东方铁矿实施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大永未履行职责。违反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用爆破物品十条规定》中第七条“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5)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排查治理。

铭德公司隐患治理台账中,没有爆破现场和爆破施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3.双滦区大庙镇公安派出所对铭德公司承担的建龙东方铁矿爆破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

4.双滦区大庙镇政府对双滦建龙矿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郭志刚,铭德公司双滦分公司爆破员,起爆前未确认是否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当王大永和李世全等4人及2部汽车仍在爆破装药区、警戒人员修建成正在撤离爆破区途中还未到达警戒哨位时起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破员资质证书。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2.修建成,铭德公司双滦分公司安全员。在爆破现场未对王大永带领的3名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现场提出警告和制止;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和车辆长时间滞留在爆破装药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吊销其安全员资质证书,责成企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修建成离开爆破区走向他负责的警戒哨位时,王大永等人并未离开爆破装药区。

3.燕秋,双滦建龙矿业有限公司爆破技术员。对铭德公司在东方铁矿采区进行爆破作业存在的违章行为没有制止和上报,违章安排不是专职操作爆破警报信号的人员、未接受过爆破安全培训教育的李占杰负责操作爆破警报信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企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燕秋离开爆破区躲炮时,王大永等人并未离开爆破装药区。

4.董彬,铭德公司双滦分公司安全科长,对爆破作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职,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受铭德公司任命,双滦分公司安全科科长董彬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5.于向东,铭德公司安全科长,未履行本公司《岗位安全责任制》中安全科长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职,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铭德公司《岗位安全责任制》中安全科长安全责任制第4条“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经常深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第5条“负责组织审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6.刘让,铭德公司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兼任双滦分公司负责人。对建龙东方铁矿爆破工程现场技术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职,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铭德公司双滦分公司未按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铭德公司双滦分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铭德公司双滦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7.董丽娜,双滦建龙矿业安全科长,负责安全科全面工作。未督促公司与铭德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东方铁矿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企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作为安全科长,应督促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其实施安全管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8.孙秋文,双滦建龙矿业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未依法与铭德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铭德公司爆破作业严格进行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人民币47510.55元的30%的罚款,计人民币14253.2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杨春慧,铭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爆破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人民币24000元的30%的罚款,计人民币7200元(因兼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铭德公司月工资为2000元,铭德公司2015年收入-36万元)。

爆破施工过程中,铭德公司建龙东方铁矿爆破工程技术负责人未履行职责;

爆破施工前,铭德公司未按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铭德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铭德公司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0.王德吉,双滦公安分局大庙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未发现铭德公司承担的建龙东方铁矿爆破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注: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11.张会建,双滦区大庙镇政法书记,负责联系镇公安派出所工作,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未严格督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12.李国忠, 双滦区大庙镇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对双滦建龙矿业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13.孙国鹏, 双滦区大庙镇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对双滦建龙矿业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双滦建龙矿业。未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履行爆破作业合同;未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未按《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对爆破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21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铭德公司。该公司爆破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建龙东方铁矿现场爆破工程技术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未按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监局对其处人民币21万元的罚款。

注: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的6.2.1.2及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用爆破物品十条规定》中第七条之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6.2.1.2 “其他爆破工程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施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用爆破物品十条规定》中第七条“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及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做作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六)责成双滦区公安分局、大庙镇党委、大庙镇政府向双滦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双滦建龙矿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爆破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铭德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熟练掌握和执行各项技术规范,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三)双滦区公安分局要加大涉爆企业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加大涉爆企业日常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四)双滦区大庙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日常生产现状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将隐患治理到位。

(五)双滦区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排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和死角,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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