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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沾化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8日

3.沾化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沾化区安监局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深入,对事故企业执法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存在的管理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志亮,海明化工双氧水、氯碱车间主任。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刘涛,海明化工双氧水车间副主任,分管车间设备管理工作。参与违规更改氢化塔工艺及设备、设施,未组织对氢化塔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张亮,海明化工副总经理,分管企业生产、质检工作,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公司级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间私自更改工艺、违章进入空间作业等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制止违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王科学,海明化工总经理,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擅自变更工艺行为。在事故发生后,签署虚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
1.魏宏强,中共党员,海明化工双氧水车间技术专工。参与违规更改氢化塔工艺及设备、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由沾化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1万元罚款。
2.孟维政,中共党员,海明化工电仪设备科科长,负责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检修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氢化塔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致使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由沾化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5000元罚款。
3.牛玉龙,海明化工安全环保科副科长,负责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组织安全培训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提供虚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滨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撤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沾化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处5000元罚款。
4.孙波,中共党员,海明化工安全环保科科长,负责海明化工安全科全面工作。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提供虚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滨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撤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沾化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处6000元罚款。
5.罗怀玉,中共党员,润兴公司总经理兼海明化工董事长。对本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由沾化区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何永,中共党员,润兴公司董事长。对海明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马春阳,中共党员,沾化经济开发区安监大队大队长。对海明化工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东山,中共党员,沾化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监大队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管理混乱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季海防,中共党员,沾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正科级)、党政办公室主任,沾化经济开发区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海明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任科,中共党员,沾化区安监局危化监管室主任。督促指导危化品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建议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滨州市安监局暂扣海明化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由滨州市安监局对海明化工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3.马景刚,中共党员,沾化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4.张树彬,中共党员,沾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经济发展局局长。安排督促所辖单位、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5.王守泽,中共党员,沾化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城北工业园党工委书记。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6.建议责成沾化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沾化区安监局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7.建议责成沾化区委、区政府向滨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化工危化品企业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真正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承担起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稳定安全管理队伍。集团公司(总部)应定期研究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并经常督查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网格化、实名制、一口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特殊作业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化工企业应认真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修订完善本单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层层落实特殊作业的“实名制”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未经审批进行特殊作业。进一步强化对“三违”现象的管理措施,将“三违”问题作为安全事件或者事故进行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二是建立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备管理责任制,强化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定期开展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认真组织设备定期维修,加强设备动态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变更实施前应组织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变更管理专项培训。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培训,建立完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注重培训的效果。
(三)切实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及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断强化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针对本地区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加强规划控制,强化安全监管力量。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企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各级各部门开展“专家查隐患”活动,引导社会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责,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化工(危化品)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强化对化工(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管理,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操作特种设备能力。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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