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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液氨罐车装卸软管爆裂事故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30日

    三、事故教训

     1.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根据规定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一定要经过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能力,坚持按规定持证上岗,在各项安全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作业。而事故罐车车主是非法经营,由于没有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液氨的化学性质以及液氨对人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不能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液氨充装站应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通过这起事故可以看到,该化肥厂充装站存在设计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如,充装站的选址不合理,有效空间小,不利于发生事故后人员撤离;充装设施不规范,没有自动紧急切断系统,等等。

     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对“六证”不全的汽车罐车坚决不予充装。目前不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为了能使产品尽快出售,对汽车罐车“六证”检查不严格,对“六证”不全的运输罐车也进行充装,这样做是对违规行为的放纵,非常不利于安全生产,同时也为安全事故埋下了严重隐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精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认真检查“六证”,对“六证”不全的罐车坚决不允许充装。各级执法机构,要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被挂靠单位也要加强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这种特殊车辆,更要严加管理。

     4.液化气体充装软管爆裂伤人事故是非常典型的事故,事故率较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2004年7月28日12时50分,中石化上海某公司聚氨酯事业部,一辆正在卸液氨的槽车金属软管突然爆裂,200多千克液氨外泄,造成48人中毒,其中10人中毒严重住院治疗。2004年8月1日23时50分,福建漳州某合成氨厂,一辆正在装液氨的槽车金属软管突然爆裂,1t液氨泄漏,造成1死39伤,其中5人伤势严重。2004年9月2日,河北邯郸武安市某化工公司液氨罐车在另一化工公司厂区内充装液氨,因车带液氨软管爆裂,引发液氨泄漏,造成4人死亡、19人中毒。等等。因此,建议各级安全执法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尤其是像液化气体充装软管这种类型的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检测机构应在经过检测合格的软管管体上标注合格标志,充装使用单位在看到这种标志后才可使用。

     5.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通过这起事故,对全厂各个岗位进行排查,查找事故隐患,发现后坚决整改,确保生产安全稳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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