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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GB 6441-1986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发布日期: 1986-05-31
实施日期: 198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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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全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按式(1)计算: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 (1)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伤亡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按式(2)计算: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 (2)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
  亡人数之和。按式(3)计算:
   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 ..... (3)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按式(4)计算:
   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 ..... (4)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按式(5)计算:
   伤害平均严重率(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 (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用式(6)、式(7)计算: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T)]×106 ........ (6)
   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m3)]×104 ..(7)

 

  附 录 A
  ( 补 充 件 )
   A.1 受伤部位(见表A1)
  表 A1
  


   A.2 受伤性质(见表A2)
  表 A2
  


   A.3 起因物(见表A3)
  表 A3
  


   A.4 致害物(见表A4)
  表 A4
  


  


   A.5伤害方式(见表A5)
  表 A5
  


   A.6 不完全状态(见表A6)
  表 A6
  


  


   A.7 不安全行为(见表A7)
  表 A7
  


  

 

  附 录 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补充件)
   B.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3计算。
   B.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日计算。
  表B1 截肢或完全失动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B2 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 B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编制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提出,并于1981年12月委托我所制订。
  三年来,在劳动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见活动。制订中,我们得到了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是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劳动人事部劳保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对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现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系统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在调研中,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为了深刻了解“分类”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为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了四川省,查了近连续三年的死亡事故档案。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订标准的现实意义。在查阅案卷中,一桩桩惨痛事故的重复出现,使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并参照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制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 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
   1.1 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是用三把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即:1) 领导是否重视;2) 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 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
    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
   1.2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难进行。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用这些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费时甚多,收效很少。所以《规程》的贯彻,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
   1.3 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纷杂,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可比、不完善等问题。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
    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事故分析标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
    2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算的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对长期病休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
    无论是实际天数、歇工天数,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能完成原有工作量,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由此可见,实际休息日或歇工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却忽略了。
    本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使伤害程度数值化。永久失能伤害者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工作日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在一起的,严重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确立,将给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来可能与方便。即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制订创造前提条件。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间的差别区分开来,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民政部门“残废等级的检评”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以及国外有关残废赔款值,也可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损失了工作日的统计就简单多了,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损失工作日”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劳动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死亡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
    N=P(L退-L)
    N:损失工作日数
    P:年工作日数(取300)
    L退:平均退休年龄(取55)
    L:死亡于伤亡事故者平均年龄。
  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
  


    N值日本取7500日,美国取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间所限,仅暂按三个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日。
    身体各部位伤害“损失工作日”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日百分比折算。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的临床经验数据确定。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
    3 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
    轻伤、重伤的划分,必须符合处理伤亡事故的需要,因而存在着某些特殊性,给划分带来了具体困难。
   3.1 为了保证事故报告不跨月,保证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在事故现场、抢救过程、医疗初诊给予确定;少数伤害可根据病情可能导致的结果来确定。因此,允许医疗终了鉴定与实际报告有差别。
   3.2 轻伤、重伤的界限是什么?因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差异很大,很难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界限作为分类标准。该问题既带有浓厚的政策色彩,又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因此轻、重伤的划分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也要医学界经验丰富的同志的密切配合。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在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任或死亡。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事故的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课题。轻伤范围定得宽一些,会加大样本容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界限又不能过宽。何种界限为好,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标准按我国惯例定损失工作日一天以上为轻伤。
    重伤的起点,我们按1960年5月23日劳动部试行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件规定的重伤最轻一级:“脚部受害:①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伤害,再按表中数值折算损失工作日105日,本标准即以105日作为重伤起点。且在表中详列了超过105日的各种伤害。
    综上: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4 事故严重程度推荐分类法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该以国务院颁发的新《条例》为准,,因新《条例》尚在审定中,所以暂作如下分类。
    该分类是为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是人为的分类,无客观技术标准。只要方法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则证明此种分类是适用的。那么该分类的作用,就应是分类的原则。我们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有下述作用:
    1)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便于区分事故之间严重程度、记录和汇报,每个事故应有个名称,且名称本身应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程度。
    2) 应适应安全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的管理权限。
    鉴于上述作用,宜分为三类:
    ① 轻伤事故; ② 重伤事故; ③ 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这种划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的分类方法界限分明,符合各省的习惯作法。
    5 伤害分析分类由来、作用及使用方法
    事故意外事件。事故包含着偶然性,因此,事故致因的研究是不容易在直接观察下进行的。人们为了把伤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越来越注重事故原因的研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这些工作都是以事后调查和追忆分析为依据的。
    伤害分析分类标准,美国试行较早。1920年美国劳工统计局出版的《工业事故统计标准法》,于1937年正式被美国标准局批准题名为《搜集编制工业事故原因的标准方法》。历经修订形成了《记录工作中的人身伤害性质及过程的有关的基本事实的记录方法》的标准。我们选定了美国标准的基本体系,参照日本并结合我国国情制订了伤害分析分类。其中扩充了不安全行为、不安全条件的内容,避免了原标准类别范围宽而笼统的缺点。伤害分析分类是建立在事故存在之上的。正因为有伤亡事故,伤害分析分类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分类的内容是按调查事故的规律总结出来的,它能够把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记录下来,高度概括事故全过程,并给予统一、简明的表达形式,为事故统计分析创造了方便条件;它有利于资料积累,有利于提高资料的利用率,能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方向,明确安全工作重点,为国家制定安全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使用方法简述如下:
    本分类共分七类,各类都有子分类,子分类又分为细目,都相应给出了分类编号。编号可用于编制程序,亦便于制表。
    为保证内容的可比性,类别不许修改。为增加实用性,满足各行业的需要,子分类细目可做适当增减。
    各类以及分类、细目之间都有内在的联系,建议可根据使用目的,并联使用会收到显著效果。
    如:受伤部位和受伤性质
    两类并联制表,可以得出某种个人防护用具、防护用品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安装某种安全装置的重要性。
    又如:受伤性质、致害物和受伤部位
    此表联用,可确定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或物体,为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提供依据,还可以为安全措施实施效果作出鉴定。
    如何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分类编码呢?从一篇复杂的事故报告中,无误地拟定出七大类制成表格,是较繁琐的。如能从报告中择出如下答案,再归纳就简便多了。
    1) 受何种伤害?
  ——对应受伤性质
    2) 身体何处受到“1)”的伤害?
  ——对应受伤部位
    3) 什么物体或物质导致了“1)”的伤害?
  ——对应致害物
    4) 受伤者与致害物是如何发生接触的?
  ——对应伤害方式
    5) 哪些有害物质条件或有害环境导致伤害“4)”的发生?
  ——对应不安全状态
    6) 哪些物体或物质作为有害物质或有害环境,引起不安全状态发生?
  ——对应起因物
    7) 什么行为导致了伤害方式“4)”的发生?
  ——对应不安全行为


    6 对事故类别的粗浅认识
    关于事故类别本标准仍采用现行分类方法。现行的事故类别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分类。理想的分类应该在统一的要求下进行分类,应按专业,或按伤害过程,或按事故原因,以便于管理、分析。而现行方法在“统一”的问题上就显得混乱。如: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专业分类;淹溺、刺割、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是按受伤性质分类;机械伤害、火灾、透水是按致害物分类;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又是按爆炸原因分类。
    现行事故类别的分类法没有统一的要求,就很难断定它的作用是什么。试问现行分类除给事故定个名称外,对事故统计分析有什么作用?对预防事故,采取安全措施有什么作用? 如“物体打击”一项,可列为此项的有落下物、飞来物,有建筑上的、有林业部门的等等,可包罗各行各业。因此“物体打击”的数字不能给安全工作带来明显有益的启示。
    类似我国现行事故分类方法,日本常用于行业中,其作用就显著,而我国面向全国就显得缺乏科学性。到底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划分? 实在应该认真讨论。目前在尚未找到更科学的分类方法前,我们认为仍暂按现行分类方法。
    7 评价事故的计算方法的说明
    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是用于评价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法,可以用来表示某时期企业安全工作的成效或安全状况,也可以鉴定安全措施实施的效果。
    此种方法是国际通用的测定方法。因此,我们将其纳入标准之内。伤害频率和伤害严重率是采取百万工时来进行计算的,此数值的选用,主要是考虑用图表进行事故分析时,图形较为稳定,易于掌握事故的变化趋势。
   7.1 伤害频率是表示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一百万工时发生事故的人次。
    伤害频率是常用的计算,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安全状况。但它毕竟是企业中发生伤害事故的人次的反映,利用它来估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并不是理想的参数,有一定局限性。譬如:甲乙两个同规模,同行业的企业,甲出现死亡重伤事故3人次,乙出现轻伤3人次,两个企业事故严重程度显然不同。但是,从伤害频率数值却得出安全情况相同的不合理现象。
    另外还存在其它因素。例如甲单位工作很认真,应该记录的都做了记录,伤害频率数值就比较大。乙单位怕影响自己单位的奖金,只认真作了重伤记录,对于轻伤没有认真记录,伤害频率数值就比较小
    所以伤害频率并不是衡量安全工作优劣的绝对参数。使用时必须考虑其它因素。
    计算方法:
    假设:某企业在一个月内,死亡、重伤、轻伤16人,职工出勤总时数220万小时
      伤害频率: A=16×106/2200000=7.27
   7.2 伤害严重率是表示一定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数。
    该计算方法能用数值区别事故严重程度。安全工作主要是控制有严重后果的事故,因此,这种计算方法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个别严重伤害会对伤害严重率的计算带来很大影响,特别是小企业的反应,将会更加突出。因此,使用上也有一定局限性。
    计算方法
    如上题将暂时性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加上死亡、永久性失能伤害折合的损失工作日数,总共损失8100工作日。
    那么,伤害严重率即为:
    B=8100×106/2200000=3681
   7.3 伤害平均损失工作日,反映了每次伤害导致的损失工作日数。伤害严重率,能显示出严重事故和一般伤害事故控制的效果。当伤害事故得以控制时,其数值会出现下降趋势。
    计算方法
    如上例:
    N=B/A=3681/7.27=506
   7.4 千人死亡率、千人负伤率是为完成《规程》中规定的“月报表”而制定的,特点是易于统计、行文方便,但不利于综合分析。
   7.5 百万吨死亡率,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是按产品产量计算的平均死亡率,它适用于“月报表”和综合分析。
  8 结束语
    为了使标准易于掌握,便于实施,制订时我们注意了国内劳动安全工作的状况,也考虑了安全工作人员现有专业知识水平,并反复斟酌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与适用性。有经验的安全工作者会发现,本标准所采取的方法和步骤是他们工作中所熟悉的内容,本标准只不过是历史经验的完整化、系列化和高度总结。
    我们认为制定国家标准,视野不能只局限在国内,因循守旧,迁就落后状态,应该尽量向国外先进水平靠近,尤其应该优先选用国际通用的劳动安全标准,以便使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与先进国家交流有共同“技术语言”,使我们的工作适应于工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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