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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内公通字〔2010〕78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24
实施日期:2010-11-24

  第三十五条施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住宿场所实行每月、每周定期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应结合实际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住宿场所为租凭时,场所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租凭人事先应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能承租。在订立相关租凭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初期火灾扑救、自救逃生等知识的教育培训,开展演练。

  第三十九条住宿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四十条严禁在居住房间内吸烟。

  第四十一条住宿场所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的电器设备。手机充电器、电视等电器设备应设置固定的使用地点,并放置在不燃材料上,电器设备与周围的可燃物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十二条严禁人员在床上使用以交流电为动力的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

  第四十三条较长时间离开住宿场所时,宜将室内电源切断。

  第四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将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监理的重要控制内容。

  第四十六条对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自治区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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