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相关考试是指北京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考试违规违纪考生及考试成绩处理。
第四条 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场考试成绩零分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将携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示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密封区域外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本人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或纸条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