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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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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乘坐货运车辆的人员,不准从车厢左侧上、下车;
(五)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
第七章 道 路
第三十二条 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而妨碍交通的,必须征得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到公安机关领取《许可证》、并应携带《许可证》,在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挖掘、占用或封闭。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意外事故需要立即抢修而妨碍交通的,准予在抢修中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道路分隔带及两侧种植的绿篱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九十厘米,宽度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公路急弯道内侧一百米区间,不准植树。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两侧砍伐林木或进行拆迁、爆破等作业妨百交通的,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应按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开凿门洞、设置橱窗、广告牌等妨碍交通的,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不准在道路上凉晒物品,抛撒冰雪、排放污水、抛弃物品、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设妨碍交通的拦截物。
第三十七条 跨越道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张、牌匾、横幅,应片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第三十八条 新建铁路道口宽度不得小于道路宽度。铁路道口进行正常维修作业,需要封闭时,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三十九条 开辟、调整通勤车的行驶路线、车站,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条 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八章 处 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条例》和规定处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二)驾驶非法拼装、改型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不听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车辆行驶中发生事故,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的;
(二)不按规定试车的;
(三)拖拉机改轮调速的;
(四)实习驾驶员驾驶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执行任务的;
(五)车体外喷涂、粘帖、悬挂广告、标语、宣传画或悬挂、捆绑其他物品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五元以下罚款:
(一)不携带临时驾驶证和安全考核证的;
(二)赤足、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
(三)教练员教学员驾驶车辆,不携带教练证的;
(四)不按规定喷涂号牌放大号和单位名称以及号牌放大号字迹不清的。
第四十五条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或封闭道路妨碍交通的,除责令撤除外,给予警告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交通的,给予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要求在道路两侧作业的;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开凿门洞、设置橱窗、广告牌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跨越道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牌匾、横幅的。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上凉晒物品,抛撒冰雪、排放污水、抛弃物品,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设妨碍交通的拦截物的,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及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单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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