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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 4584-84 UDC 621.979.1-78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不详
起草单位: $False$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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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本标准适用于可见光式或红外光式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以下简称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用于压力机,防止在冲压过程中发生人身事故。
  安全装置在压力机上的安装要求和压力机工作部件的安全要求,应符合JB 3350-83《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安全装置的结构性能应为,当人体的某一部位遮断光线时,它能检测出光线被遮断,并输出信号,使压力机的滑块不能起动或停止运行。


1 名词、术语
 1.1 响应时间:从遮断光幕至输出接点断开压力机控制线路的时间。
 1.2 自检功能:安全装置本身出现任何故障时,应立即发出或遮光一次后发出遮光状态的输出信号,使压力机的滑块处于停止状态。
 1.3 自保功能:遮断光幕使压力机的滑块停止运行后,再接通光线时,不能恢复运行。必须要按动“恢复按钮”后,压力机的滑块才能再次起动。
 1.4 不保护区功能:安全装置在压力机滑块的回程期间,即使遮断光幕,压力机的滑块也不停止运行。
 1.5 保护长度:从投光器前平面至受光器前平面之间的距离,或从投受光器前平面至反射镜前平面之间的距离。
 1.6 规格保护长度:指产品的技术规格上提出的保护长度。
 1.7 保护高度:光幕的最上位光轴与最下位光轴之间的距离,或光幕的有效高度。
 1.8 光幕:投光器和受光器之间的光线构成的有效光幕,即在遮断其光线时,能使安全装置输出遮光信号的有效光幕。
 1.9 光轴:光束的中心轴。
 1.10 光束:指投光器发射而被受光器接收到的光线所构成的有效光柱。
 1.11 光轴间距:最大的相邻光轴间距离。
 1.12 “事故”:指在保护区内,遮光后安全装置所处的输出状态,或安全装置本身出现故障后所处的输出状态。
 1.13 安全距离:指安全装置安装在压力机上时,必须保证的光幕与模具刃口间的最小距离。
2 技术要求
 2.1 安全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2.2 安全装置应保证在下列条件下可靠工作:
  a. 海拔不超过1000m;
  b. 周围介质温度不高于40℃及不低于-10℃;
  c. 在温度为20℃时,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85%;
  d. 位移振幅和其相应的振动频率按表1的规定;
  e. 在无爆炸危险的介质中,且介质中无足以腐蚀金属和破环绝缘的气体及导电尘埃。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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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向位移振幅值 mm │ 振动频率 Hz
────────────────┼────────────
1.26 │ 20
0.55 │ 30
0.15 │ 40
0.1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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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安全装置应保证在下列贮运条件下,不得有损环现象:
  a. 周围介质温度不高于50℃及不低于-40℃;
  b. 在温度为40℃时,相对湿度不超过95%;
  c. 加速度不大于10g,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频率为每分钟40次。
 2.4 安全装置所采用的元器件,除必须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其各自技术要求的规定。
 2.5 安全装置的绝缘电阻,在室温下,电源线、输出继电器接点分别与外壳之间的阻值应不低于100MΩ。
 2.6 安全装置的介电强度,在电源线、输出继电器接点分别与外壳之间,加电压AC1500V,一分钟内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2.7 安全装置的温升,应符合GB 3797-83《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中3.8条的规定;变压器的温升不得超过50℃。
 2.8 安全装置的电源电压在其额定电压的85%至110%范围内,应能长期可靠工作。
 2.9 安全装置的响应时间不得大于20ms。
 2.10 安全装置应具有自检功能。
 2.11 安全装置应具有自保功能。此功能也可以设置在压力机的控制线路中。
 2.12 安全装置应具有不保护区功能。此功能也可以设置在压力机控制线路中。
 2.13 安全装置应在车间内的一般照明和压力机的局部照明(不大于100W灯泡)下,能可靠工作。
 2.14 安全装置的抗干扰能力,应符合BG 3797中3.9.6条的规定。
 2.15 安全装置的光幕,必须为由保护长度和保护高度所构成的矩形。
 2.15.1 安全装置的保护长度一般分2m以下、2m至4m、4m至8m,具体规格由制造厂自订。
 2.15.2 安全装置的保护高度一般为50mm至400mm。
 2.15.3 安全装置的保护高度允许用多光束代替光幕,其光束的光轴间距见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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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距 离 mm │光 轴 间 距 mm │ 光轴数
─────────┼────────┼─────
<500 │ ≤50 │ ≥2
≥500 │ ≤7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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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4 安全装置在规格保护长度条件下,每道光束都应有遮光后输出信号的功能。
 2.16 安全装置的输出继电器的接点容量应不低于A C380V,3A。
 2.17 安全装置应有“正常”和“事故”的指示信号并加标志。“正常”指示一般由绿色光信号显示,并加“正常”标志;“事故”指示一般由红色光信号显示,并加 “事故”标志。
 2.18 安全装置的接地要求,应符合GB 3797中3.9.7条的规定。
 2.19 安全装置的寿命应不少于106次。
 2.20 安全装置应有良好的防震、防松措施。
 2.21 安全装置的黑色金属均应有防腐层。
 2.22 安全装置的外壳漆层应均匀、光洁、平整,不得有裂纹、脱皮、起泡、流挂及起皱等现象。
 2.23 凡对有防湿热、防盐雾、防霉菌等特殊使用要求的安全装置,应按有关标准规定,由用户提出与制造厂协商解决。
 2.24 安全装置的电器元件的安装及安全要求应符合JB 2738—80《普通机床电力传动及控制》的有关规定。
3 试验方法
 3.1 本标准的第2.2b~d、2.3条试验,均应在省属“电工电子产品例行试验站”进行试验
 3.1.1 本标准第2.2b条高温负荷试验:
  将安全装置放入恒温箱内,在40±3℃的条件下,通电4小时,应能正常工作。
 3.1.2 本标准第2.2b条低温负荷试验:
  将安全装置装进塑料袋内,并扎紧封口、放入恒温箱内,在-10±3℃的条件下,通电4小时,应能正常工作。
 3.1.3 本标准第2.2c条相对湿度负荷试验:
  将安全装置放入恒温箱内,在20±3℃、相对温度为82%~87%的条件下,通电4小时,应能正常工作。
 3.1.4 本标准第2.3a条高温贮运试验:
  将安全装置放入恒温箱内,在温度上升到50±3℃的条件下,放置4小时,取出后,在自然环境中放置2小时,待温度降至40℃以下时,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3.1.5 本标准第2.3a条低温贮动试验:
  将安全装置装进塑料袋内,并扎紧封口,放入恒温箱内,在温度降到-40±3℃的条件下,放置4小时,取出后,在自然环境放置4小时,待温度上升到-10℃以上时,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3.1.6 本标准第2.3b条湿热贮运试验:
  将安全装置放入恒温恒湿箱内,先将温度升到40±3℃再将相对温度升到92%~97%的条件下,放置48小时,取出后,立即测量其绝缘电阻,阻值不得小于1.5MΩ。然后在自然环境放置12小时,再进行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同时检查安全装置的零部件、外观不得有损坏和生锈现象。
 3.1.7 本标准第2.2d条振动试验:
  将安全装置按使用状态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在位移振幅和振动频率符合表1的规定下,作上下坐标方向振动,各振动15分钟(共1小时)。在此期间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3.1.8 本标准第2.3c条冲击贮运试验:
  将带有包装的安全装置紧固在冲击试验台上,在峰值加速度为10g,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频率为每分钟40次的条件下、进行上下、左右、前后各方冲击200次(共1200次),不得损坏。冲击后,立即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3.2 本标准第2.5条安全装置的绝缘电阻试验,是用500V兆欧表分别接电源线与外壳、输出继电器接点与外壳两端,在施加电压1分钟后,其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00MΩ。
 3.3 本标准第2.6条安全装置的介电强度试验,是用0.5kVA以上的高压试验设备,将AC 1500V电压分别加到电源线与外壳、输出继电器接点与外壳之间,1分钟内应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3.4 本标准第2.7条安全装置的温升试验,应按GB 3797中4.10条的规定进行。
 3.5 本标准第2.8条安全装置的抗电源电压波动试验,是用变压器将电源电压调至安全装置额定电压值的110%时,进行遮光试验;再调至其额定电压值的85%时,进行遮光试验,均应有正常输出。
 3.6 本标准第2.9条安全装置的响应时间试验,是用光线示波器或同等方法记录下来的。信号分别取自安全装置的光电管级和输出接点处,在遮光时,记录下的这两处的时间差,即为响应时间。响应时间不得大于20ms。
 3.7 本标准第2.10条安全装置的自检功能试验,是人为地造成断开电源;将全部三极管、集成块、继电器等主要元件按顺序短路、断路,其输出接点都应出现处于遮光状态,或遮一次光后处于遮光状态。
 3.8 本标准第2.11条安全装置的自保功能试验,是把自保的两根输出线装在“恢复按钮”的常开接点上。当遮光后,安全装置输出遮光信号,见光后仍保持,再按动一下“恢复按钮”,才能恢复原态。如果自保功能设置在压力机控制线路中,则不检查此项,但必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3.9 本标准第2.12条安全装置的不保护区功能试验,是把不保护区的两根输出线断开时,安全装置应能正常工作;相连接时,安全装置应不起作用。如果不保护区功能设置在压力机控制线路中,则不检查此项,但必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3.10 本标准第2.13条光电装置的抗外界光线干扰能力试验,是在一般车间内,白天或夜间的一般照明下,用100W灯泡在与光轴成10°锥角以外的任何位置照射,安全装置不得有误动作。
 3.11 本标准第2.14条安全装置的抗干扰试验,应按GB 3797中4.14条的规定进行。
 3.12 本标准第2.15.4条安全装置的保护长度试验,是将保护长度拉大到最大规格保护长度的125%和减小到最小规格保护长度的85%的条件下进行,并对每一道光束进行挡光试验,都应有正常输出。
 3.13 本标准第2.19条安全装置的寿命试验,是以每分钟300次左右的频率,对每道光束进行遮光试验,其输出信号积累为106次。
4 检验规则
 4.1 安全装置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鉴定,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4.2 每台安全装置在出厂时,除了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文件外,还要有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的型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出厂。
 4.3 安全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4.4 出厂检验,应按GB 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中一次正常检查(一般检查水平Ⅱ)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
 4.4.1 检查项目:
  按本标准的第2.5、2.6、2.8、2.9、2.13、2.14、2.15、2.20、2.22条外还要按图样及有关文件中规定检查其装配质量、外观及成套性。
 4.4.2 缺陷分类:
  a. 安全装置的致命缺陷:包括不符合本标准第2.5、2.6条中的任何一条;
  b. 安全装置的重缺陷:包括不符合本标准第2.8、2.9、2.13、2.14、2.15.4条中的任何一条;
  c. 安全装置的轻缺陷:包括达不到合格的质量要求,又不构成致命缺陷的重缺陷的其它缺陷。
 4.4.3 不合格品分类:
  a. 致命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致命缺陷,也可能还有重合(或)轻缺陷的单位产品:
  b. 重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重缺陷,也可能还有轻缺陷,但不包括致命缺陷的单位产品;
  c. 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轻缺陷,但不包括致命或重缺陷的单位产品。
 4.4.4 批量合格质量水平:
  每次受检批量规定为90台以下,批合格质量水平按表3的规定。
表3
━━━━━━━━━━━━━━┯━━━━━━━━━━━
不合格 │ 合格质量水平
──────────────┼───────────
│ A Q L
──────────────┼───────────
重不合格品 │ 1.5
轻不合格品 │ 10
━━━━━━━━━━━━━━┷━━━━━━━━━━━
 4.4.5 批量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a. 在抽样检查中,只要在样本中发现一个致命不合格品,就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b. 按本标准第4.4.4条表3中所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A Q L值分别判定,当轻、重不合格品都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才判定该批为合格;凡轻、重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就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4.5 当判定批量安全装置为不合格后,可以对不合格品进行返修或剔除,然后再次提交检验
 4.6 安全装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试制产品;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所使用材料改变影响到产品的性能时;
  c. 停产半年以上的产品又恢复生产;
  d.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进行一次。
 4.7 安全装置型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按本标准第3.1条所要求的,提供省属“电工电子产品例行试验站”的例行试验合格证书;
  b. 按本标准第4.4条所要求的,提供在两年内的出厂批合格证书;
  c. 按本标准第4.8条规定的,由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性能检验。
 4.8 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的技术性能检验项目和方式如下:
  a. 技术性能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2.1、2.4~2.24条进行;
  b. 技术性能检验方法,是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数量不得小于5台,进行抽检时,若其中的一台一项不合格时,则应重新抽取两倍于首次抽样数量的样本进行复查,若仍有不合格,则不作合格论,必须对该型产品或个别部件停止生产,直到消除缺陷并通过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4.9 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有权直接对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技术性能检验。对不按本标准进行生产,产品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有权提出警告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4.10 生产许可证每两年更换一次。
5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5.1 每台安全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铭牌的内容规定如下:
  a. 制造厂厂名或厂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额定电压;
  e. 响应时间;
  f. 制造年月。
 5.2 每台安全装置均应装在抗振防潮的包装盒内,包装盒的大小应按安全装置外形尺寸决定,防止装入后空隙过宽而移动。
 5.3 安全装置的包装应适合于陆路及水路运输装载的要求。
 5.4 包装外壁应有明显而耐久的文字和标志,其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a. 制造厂厂名及地址;
  b.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c. 产品型号及名称;
  d. 产品净重及连箱子的毛重;
  e. 箱子尺寸:长×宽×高;
  f. 箱子编号;
  g. 标志:“小心”、“防湿”。
 5.5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包括:
  a. 装箱清单;
  b. 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5.6 安全装置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雨雪侵袭和剧烈的振动、冲击或碰撞。应贮存在空气流通,相对湿度不超过85%,温度不高于40℃及不低于-30℃的仓库中,周围环境无酸、碱性及其它腐蚀性气体和尘埃。

录A

安全装置在压力机上安装时的安全距离 (参考件)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安全装置安装在压力机上时,必须保证安全距离的要求。否则,还会有出现事故的可能性。
  安全距离是指安全装置的光幕与模具刃口间的最小距离。其计算方法应根据压力机所带有的离合器结构型式而定。
 A.1 对于能使压力机的滑块行程在任意位置上停止的离合器,应按JB 3350中第2.4.41条的规定:
Ds=1.6(T1+T2) ..............(A1)
式中:Ds—安全距离,m;
1.6—手的伸进速度,m/s;
T1—从手遮断光幕至安全装置的输出接点断开压力机的控制线路的时间,s;
T2—从压力机控制线路断开至滑块安全停止的时间,s。
  注:① T1是安全装置本身给定的技术参数,即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响应时间。
② T2是随压力的不同而异,需要实际测定。测定时,应在曲轴转到90°处进行。
 A.2 对于不能使压力机的滑块行程在任意位置上停止的离合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Ds=1.6Ts ............(A2)
式中:Ds—安全距离,m;
1.6—手的伸进速度,m/s;
Ts—从手离开光幕(即允许起动滑块)至压力机的滑块到达下死点的时间,s。
Ts=(1/2+1/N)Tn ......(A3)
式中:N—离合器的接合槽数;
Tn—曲轴回转一周的时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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