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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机车车内设备机械振动烈度评定方法【作废】

[ 注:本标准已废止,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5913-1986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被 TB∕T 3164-2007 替代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起草单位: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劳动卫生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本标准是对直接安装于新研制的和新造的柴油机车车体内的设备,包括本身产生机械振动与本身不产生机械振动的设备所规定的振动烈度评定方法。
  1 评定准则
  1.1 机械振动烈度是指在一定工况范围条件下,在选定的位置和方向上,通过测量值计算出的,在所选取的整个频率范围内的总的最大机械振动速度的均方根值。
  机械振动烈度量标取为均方根速度;
  符合Vrms
  单位为mm/s;
  机械振动烈度的计算公式为:
  


  1.2 频率范围
  车内设备测量频率范围取为10~1000Hz;
  1.3 柴油机车车内设备机械振动烈度评定表(表1)
  表1 柴油机车车内设备机械振动烈度评定表
  


  表1中振动烈度级是指以公比1∶1.6或以4dB为级差,从Vrms=0.28开始一直到Vrms=112.0为止,逐次算出的每一振动烈度的数量级。计算时振动速度基准值取10-6cm/s。
  表1中A、B、C、D为振动质量级:
  A——良好工作状态;
  B——正常工作状态;
  C——容忍工作状态;
  D——不容许工作状态。
  2 测量方法
  2.1 直接安装于柴油机车车体内部的设备分类:
  Ⅰ类——小于、等于15kW,且转速大于、等于3000r/min的回转设备。
  Ⅱ类——小于、等于15kW,且转速小于3000r/min的回转设备,如通风机、泵类(齿轮泵、叶片泵等)。
  Ⅲ类:
  Ⅲ.1——励磁机整流柜;电器控制柜;机器间各电器箱;操纵台等。
  Ⅲ.2——大于15kW至小于等于150kW的发电机,电动机。
  Ⅲ.3——热交换器;散热器;滤器。


  Ⅲ.4——牵引电动机的通风机;空压机;辅助柴油机。
  Ⅳ类:
  Ⅳ.1——大于150kW的电动机、发电机。
  Ⅳ.2——液力变速箱;起动变速箱;静液压变速箱;分配齿轮箱;工况齿轮箱。
  Ⅳ.3——冷却风扇;风扇偶合器。
  Ⅳ.4——牵引用柴油机(无隔振装置)或牵引用柴油发电机组(无隔振装置且有共同底座)。
  Ⅴ类——牵引用柴油机(有隔振装置)或牵引用柴油发电机组(有隔振装置且有共同底座)。
  2.2 测量点的选择及数据整理(表2)。
  表2 测点及数据整理
  


  振动测量均在垂直于设备的局部表面上进行;禁止在罩盖、盖板、悬臂结构及具有明显局部共振处测量;禁止在附装于本身产生机械振动的设备的辅助设备上测量。
  3 测量与检查
  3.1 测量工况按表3规定。
  表3 测量工况
  


  3.2 液力传动柴油机车,定期检查时,其相应于表1(机械振动烈度评定表)的各类C级下限应放宽4dB。
  3.3 定期检查机车台数为每半年一台机车,全年共两台机车。并仅检查Ⅳ.2,Ⅳ.4及Ⅴ类。
  3.4 振动烈度测量时,传感器可以采用螺栓、胶接、磁铁等方式与被测部位连接,连接应牢固且不应因此而影响测量精度。
  3.5 传感器及其导线应适应于被测部位的环境温度、湿度和磁场条件。
  3.6 测量时应注意尽量避免传感器导线的抖动,不能影响测量精度。
  4 测量仪表
  为评定柴油机车车内设备振动烈度,测量仪表性能和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 一般要求
  4.1.1 应能测量10~1000Hz频率范围的振动速度(均方根值)。
  4.1.2 测量仪器通常由传感器、放大器、指示器、供电器等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可以是一个独立仪器,共同组成一个测量系统。也可以由各部分组合为一个测振仪。
  4.2 传感器
  4.2.1 传感器的横向灵敏度应小于10%。
  4.2.2 传感器的质量不能影响被测部位的振动状况。判断传感器质量是否适当,可以采用附加质量法。即当附加一个相当于传感器质量的重物时,其读值改变应小于5%。一般情况下,传感器的质量应小于被测设备质量的1/20。
  4.3 相对灵敏度
  4.3.1 测量振动速度时,仪表的相对灵敏度应符合表4及图的要求。
  4.4 指示器
  4.4.1 指示器应指示出振动速度(均方根值)。
  4.4.2 指示器可以为指针式、数字显示式、记录式或其它形式。
  4.4.3 指示器的时间常数至少应设置一秒档。
  4.5 供电器
  4.5.1 为了便于车上测量,应以干电池为电源。还可以增加其它供电源方式。
  4.5.2 供电器的供电性能不能影响仪器的测量精度。
  4.5.3 为保证正常供电电压,应设置电源电压指示。
  4.6 使用注意
  4.6.1 测量前后应对使用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如发现测后校准值变化超过1dB,或电源电压已不符合仪器使用要求,应重新测量。
  4.6.2 测量仪器应经国家计量单位检验,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表4 振动速度的相对灵敏度允差范围
  


  


  振动测量系统的相对灵敏度——频率特性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劳动卫生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冯庚斌、焦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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