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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 58-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58-2014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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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10月24日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是在生产劳动或其他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所引起的,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
接触二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表现相似,也可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的职业史及典型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刺激反应
   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但短期内(1-2天)能恢复正常,胸部体检及x射线征象无异常。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加重外,尚伴有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全身症状;眼结膜、鼻粘膜及咽喉部充血水肿,肺部有明显干性啰音或哮鸣音;胸部X射线可仅表现为肺纹理增强。
5.2 中度中毒
    除轻度中毒临床表现加重外,尚有胸闷、剧咳、痰多、呼吸困难等;并有气促、轻度紫绀、两肺有明显湿性啰音等体征;胸部X射线征象示肺野透明度降低,出现细网状和在发散在斑片状阴影,符合肺间质性水肿或化学性肺炎征象。
5.3 重度中毒
    除中度中毒临床表现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肺泡性肺水肿;
    b)突发呼吸急促,呼吸频率>28次/min,血气分析PaO2<8kPa,当吸入低浓度氧(浓度低于50%)时,动脉血氧分压仍不能维持8kPa,并有持续下降趋势;
    c)较重程度气胸、纵膈气肿等并发症;
    d)窒息或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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