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钡化合物为化工原料,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如防护不当,短期内接触大量可溶性钡化合物可引起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及低钾血症为主的急性中毒,并可有早期症状不明显而发生突然死亡者。
为有利于中毒的早期诊断和治疗,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在总结国内临床实践经验和分析国内外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医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是指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短时间接触大量可溶性钡化合物而引起的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及低钾血症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劳动和其他职业活动中,大量钡化合物经呼吸道、消化道、灼伤或破损的皮肤进入肌体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钡化合物所引起的其他疾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接触大量钡化合物的职业史,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低钾血症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血清钾的检查结果,结合现场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接触反应
出现头晕或头痛,咽干、恶心、轻度腹痛和腹泻等神经及消化系统症状,心电图、血清钾正常,在数小时至两日内可自行恢复者。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并有胸闷、心悸、麻木感、无力,肢体运动力弱,肌力Ⅳ级(见GBZ76),心电图有早期低钾所见或血清钾稍低。
5.2中度中毒
肌力Ⅱ~Ⅲ级(见GBZ76),肌张力降低。心电图、血清钾呈现低钾表现。
5.3重度中毒
四肢弛张性瘫痪,肌力0~Ⅰ级(见GBZ76),甚至呼吸肌麻痹。心电图及血清钾显示明显的低钾现象,多伴有严重的心律失常、传导阻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