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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标 准 号: GBZ112-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公司,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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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03日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各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及处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各种放射性疾病的共性,给出一般应遵循的最主要的诊断和处理的通则。适用于所有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公司,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恩海、白光、贾廷珍、周继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及处理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职业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和接受过量应急照射人员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201放射性疾病名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放射性疾病Radiationinduceddiseases

  电离辐射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总称。

  3.2职业照射Occupational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辐射工作人员Radiationworker

  从事辐射工作的工作人员,也称职业性受照人员或放射工作人员。

  3.4应急照射Emergency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发生事故之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阻止事态扩大或其他应急情况,而有组织地自愿接受的照射。

  3.5个人检测Individualmonitoring

  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

  3.6个人剂量计Personaldosimeter

  辐射工作人员佩戴的,用以确定个人所受的吸收剂量、剂量当量值的仪器。

  3.7生物剂量计Biologicaldosimeter

  用以估计受照剂量的生物体系,这一生物体系受到照射后的反应与受照剂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定量关系,从而可用来推定受照的剂量。

  3.8工作场所监测Areamonitoring

  为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环境和与其从事的操作有关的辐射水平的数据而进行的监测。

  3.9生物样品分析Biologicalsampleanalysis

  旨在确定积聚在体内的放射性物质的存在及其数量的生物物质的分析。

  3.10远期辐射效应lateradiationeffect

  一次受到较大或多次受到较小剂量照射后,远期发生的有害效应。一般指受照数年后出现的效应,如白血病和有关癌症。

  3.11医学追踪观察Medicalfollow-upobservation

  以发现辐射作用的远期效应为目的,对异常受照者或怀疑因辐射引起健康情况改变的人员进行的长期系统的医学观察。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原则

  4.1必须有职业照射或应急照射的受照史。

  4.2受照剂量数据必须来自其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档案。必要时可参考可靠的剂量重建资料。其累积受照剂量需接近或达到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中给出的剂量阈值,特别是属于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疾病。

  4.3必须依据受照剂量(含剂量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既往健康情况;并排除其他因素或疾病,综合分析后方能做出诊断。

  4.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其相应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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