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工业生产、存储和使用的可燃性气体、蒸气(以下简称气体、蒸气)的分级基本原则,提供了附录A中未列入的气体或蒸气的分级试验导则。
本部分适用于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电气设备和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电气设备,根据其运用于环境中所含气体和蒸汽的种类,选择设备的相应类别和级别。
本部分适用于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电气设备和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电气设备,根据其运用于环境中所含气体和蒸气的种类,选择设备的相应类别和级别。
本部分与GB 3836.12-1991相比,主要的修改如下:
——将标准名称“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环境”;
——将4.1中“Ⅱ类:工厂用电气设备”改为“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将附录A(参考件)改为: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