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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标 准 号: GB 3883.16-2008
替代情况: 替代 GB 3883.16-1993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8-03-24
实施日期: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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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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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是关于钉钉机的专用要求,必须与等同采用IEC60745  12003(3.2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16:2008(2.0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本部分实施之日起代替GB 3883.16-1993。 本标准与GB 3883.16-199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 第1章适用范围1.1改换为:本部分适用于普通用途钉钉机。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业产品设备的钉钉机。
2) 第3章 定义中删去原2.2.23正常负载定义,增加钉钉机、操动系统、单序操动、有序操动、无序操动、选择性操动、自复位操动、操动、操作控制器、工件接触器的定义。
3) 原第4章“试验一般注意事项”改为第5章“试验的一般要求”,并增加5.101。
4) 原第7章“标志”修改为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删去7.1修改中已放入第一部分的额定输入
功率或电流、每分或每秒最大操作次数的标志;删除原7.13增加,而对第一部分8.12.1作增
加,并增加8.12.101钉钉机的安全说明书;对8.12.2b)增加101)至105)。
5)原11.4“工具按正常负载的规定运行,运行期等于额定运行时间,在缺乏有关标志时,则运行30min。在运行期结束时测量温升”,改换为12.2的内容。
6)原16.2修改,“第一段改换为:工具按正常负载规定,但不装接合件,以1.1倍额定电压断续运行24h,再以0.9倍额定电压断续运行24h”,替换成17.2改换的内容。
7)增加18.12改换的内容。
8)原18.1增加的“钉钉机应具有避免不当心起动可能连续射出接合件,供质量大于3g或穿透长度大于25mm 的接合件使用的钉钉机应设计成:如果制造厂预知的任何接合件在离开工具处射入空气的速度大于或等于15m/s,那么除非以工具最大质量的1.25倍或工具最大质量上加上5N 的力(两者取大的)将工具压在工件上,否则工具就不能运行”,用本部分的19.101至19.105来替换。
9)对原21.18.1进行了修改。
10)按照第一部分,将规范性附录K“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附录L“提供电源联接或非隔离源的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作为本部分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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