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灯具或外部部件安装高度的风速应为:
高度不超过8 m,V=45 m/s(163 km/h);
高度超过8 m不超过15 m,V=52 m/s(188 km/h);
高度超过15 m,V=57 m/s(205 km/h)。
注3:在某些国家,风速由国家标准规定(例如日本)。
拖动系数为1.2(或根据附录A测量的精确数值)。
试验后,应无损害灯具安全的可见的失效,固定点的永久变形不能超过2 cm/m的斜率,并且不得绕固定点转动。
6.4 如果使用单个灯座不能保证光源的正确位置时,应提供适当的支承装置。
对于可调节灯座或光学部件,应提供适当的参考标记。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5 玻璃罩应由能碎成小块的玻璃做成,或提供防护,即提供一个由足够小网眼制成的网罩或一块能保留住玻璃碎片的镀膜玻璃。
对平玻璃罩,目视检验其合格性,如玻璃没有提供防护,还要进行下述试验。
把玻璃件完整地支承起来,保证玻璃碎裂时碎粒(片)不散射开来,同时防止碎粒(片)移动。在玻璃长边的中点朝玻璃中心30 mm处用中心钻凿器击碎玻璃,在碎裂5 min之内,在最粗大碎粒(片)的中心区域边长为50 mm的正方形内数碎粒(片)的数目,该区域限于玻璃内。
注:适用的话,测量区域应距离边、孔或玻璃机械加工处30 mm以上。
如果边长为50 mm正方形内的碎粒(片)数大于60,则认为玻璃通过此试验。比玻璃全厚度小的玻璃碎粒(片)不计在内。如玻璃尺寸较小,得不到50 mm×50 mm区域,必须达到的碎粒(片)数按比例减少。
在数边长为50 mm正方形内碎粒(片)的总数时,要考虑正方形中部的碎粒(片)和那些边缘处的碎粒(片)。在数正方形边缘处的碎粒(片)时,建议数穿越两条相邻边的所有碎粒(片)数,而穿越其他两条边的碎粒(片)不计入(见图2)。
适宜的数碎粒(片)方法是先将一块边长为50 mm的正方形透明材料覆盖在玻璃上,然后在该正方形内每颗已计入的碎粒(片)上逐一点墨汁。
注1:当试样还保持一整块时,一般裂纹就指可用于指示碎粒(片),并就此判断碎粒(片)的尺寸和数量,除非玻璃使用加强措施或镀膜。
注2:由平玻璃成形的玻璃罩,试验尚在考虑中。
6.6 柱式合成灯具接线腔应在门孔内提供容纳下述部件的足够空间。
——灯具接线端子;
——保护装置;
——电源电缆端接和环境连接;
——接线盒(如有的话)。
接线腔应提供这些设备的固定措施,如果这种装置是金属的,应采用防腐蚀材料或具有适当防护来防止腐蚀。
6.7 关于负载计算和结构设计验证试验,除了外部部件以外,柱式合成灯具应符合ISO标准(如果有)、其他地区标准或国家标准(适用的话)的规定。
注:欧洲用EN40,日本用JIL1003,北美用ANSI C 136系列。
6.8 对柱式合成灯具的门进行的防腐蚀处理应与柱式合成灯具的处理方法一致。
合格性用GB 7000.1中4.18规定的试验检验。
门的开口应设计成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打开。
门的样品要进行型式试验。试验装置是IEC 60068-2-75规定的摆锤、垂直下落锤、弹簧冲击试验装置或其他能得出等效结果的适当装置。应该用5Nm冲击能量进行3次试验。
如果门有几个平面的话,冲击应对门最大的一个面的中心进行。
试验后,样品应无损坏,特别是:
——锁紧装置应仍能工作;
——样品上应无看得见的裂痕;
——IP防护等级应没有降低(见6.1)。
6.9 对柱式合成式灯具:
——电缆引入槽不应小于50 mm×150 mm;
——从引入槽到接线腔的电缆通道应至少为50 mm,而且不会阻塞,没有会磨损电缆的锐边、毛口、毛刺等。
合格性由目视和测量检验。
注:在美国,电缆引入槽的尺寸必须符合ANSI C136的规定。
7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 7000.1第11章的规定。
8 接地规定
应用 GB 7000.1第7章和下述8.1的规定。
8.1 接线端子的固定部件的连接应设计并制作成当夹紧部件拆下时,能阻止其转动。
合格性由目视并进行GB 7000.1第14章和第15章机械试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