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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标 准 号: Q/GDW115-2004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
起草单位: 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青海电力建设总公司、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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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前言

 
  《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根据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计划通知(国家电网科[2003]206号),由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及有关单位一同编制的国家网电公司企业标准。

  本标准是在总结我国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经验,参考《西北电网750kV输变电工程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及经审查的西北750kV输变电示范工程初步设计相关内容,参照《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1990)编写的。

  本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土石方工程;

  ——基础工程;

  ——铁塔工程;

  ——架线工程;

  ——接地工程;

  ——工程验收与移交。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青海电力建设总公司、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德兆、梁兵、杨逸耘、姜效礼、曹惠潮、吕世荣、李正、桂亚骁、

  衣立东、刘增胜、陈发宇。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750kV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的标准,适用于750kV架空送电线路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1001.1—2003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第1部分: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一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

  GB1000.2—1998高压线路针式瓷绝缘子

  GB/T1179—1999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2314--1997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GB2317.4—2000电力金具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

  GB2694—2003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7253—1987盘形悬式绝缘子串元件尺寸与特性

  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J233—1990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85—1999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

  DL/T764.4—2000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坚固用冷镦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

  DL/T768—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DL/T832—200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

  SDJ226—1987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

  SDJ276—1990架空送电线路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JB5892—1991高压线路用有机复合绝缘子技术条件

  JB/T9678—1999盘形悬式玻璃绝缘子玻璃件外观质量

  JB9680—1999高压架空线路绝缘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52—19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19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5—200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4—19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104—19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YB/T5004—2001镀锌钢绞线

  Q/GDW102—20037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Q/GDW113—2004750kV架空送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3 总 则

  3.1750kV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3.2本标准也是7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和工程监理的依据。

  3.3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满足本标准要求时方可采用。

  3.4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验收及原材料和器材的检验,应使用上述所引用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效版本,当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列有高于相关标准的要求时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执行。

  3.5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必须采用合格产品并在校检有效期内使用。

  3.6本标准用词说明见附录A。

  4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4.1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b)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c)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经抽样并交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d)对产品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重新抽样并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2当采用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经试验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方可使用。

  4.3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使用或降级使用:

  a)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b)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c)未按标准规定取样或试样不具代表性者。

  4.4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制混凝土基础所使用的碎石、卵石应符合JGJ53的有关规定。

  4.5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制混凝土基础使用的砂应符合JGJ52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不得使用海砂。

  4.6水泥必须采用符合GB175等相应国标的产品,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应标明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水泥保管时应防止受潮;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标识清晰,不得混用。

  4.7混凝土浇制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预制构件及现场浇制混凝土用水宜使用饮用水,无饮用水时也可用清洁的河溪水或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b)不得使用海水。

  4.8设计允许在现浇混凝土基础中掺入大块石时,掺入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标准。大块石平均直径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4.9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浇混凝土基础用钢筋、地脚螺栓、插入角钢等的加工质量均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表面应无污物。

  4.10钢材焊接所用焊条、焊剂等焊接材料的型号、属性应与所焊接金属相适宜。

  4.11角钢铁塔加工质量应符合GB2694的规定。

  4.12导线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及检查、试验、包装等应符合GB/T1179的规定和设计技术要求。进口导线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等应符合设计选用标准。

  4.13采用镀锌钢绞线作架空地线时,镀锌钢绞线的型号、规格及制造质量应符合YB/T5004的规定。

  采用良导体作架空地线时,良导体的型号、规格及制造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采用复合光缆作架空地线时,国内产品应符合DL/T832的规定,进口产品应符合设计选用标准。

  4.14金具的制造质量应符合GB2314和DL/T768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规定。验收、标志与包装应符合GB2317.4的规定。

  4.15预制拉线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a)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b)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c)其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6绝缘子及绝缘子串:

  a)盘形悬式瓷及玻璃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GB1001.1、GB7253和JB/T9678的技术要求;

  b)有机复合绝缘子(也称合成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JB5892的技术要求;

  c)长棒型瓷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设计技术条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d)架空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JB9680的规定,架空地线用针式瓷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GB1000.2的规定。

  4.17组装铁塔所用螺栓的产品质量应符合DL/T764.4的规定。防卸螺栓的形式宜符合建设方或运行方要求。
  
  5 测量

  5.1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经纬仪最小角度读数不应大于1′。

  5.2分坑测量前必须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塔位中心桩,并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a)以两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b)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塔位中心桩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c)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l′30″。

  5.3如下地形危险点处应重点复核:

  a)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b)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

  c)相邻塔位的相对标高。

  实测值与设计值相比的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方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5.4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桩之间的距离和高程测量,可采用视距法同向两测回或往返各一测回测定,其视距长度不宜大于400m,当受地形限制时,可适当放长;

  b)测距相对误差,同向不应大于1/200,对向不应大于1/150;

  c)当距离大于600m时,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全站仪或四边形、三角形等解析法施测。

  5.5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l‰;

  b)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c)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l′30”。

  5.6分坑时,应根据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控制的辅助桩,其测量精度应能满足施工精度的要求。施工中保留不住塔位中心桩时,必须钉立可靠的辅助桩并对其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

  5.7架空送电线路架线后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Q/GDW102的规定值(见附录B)。

  5.8当设计采用GPS定位时,设计方应提供坐标值以供检验或校核。

  6 土石方工程

  6.1土石方开挖应按设计施工,减少需开挖以外地面的破坏,合理选择弃土的堆放点,以保护自然植被及环境。铁塔基础施工基面的开挖应以设计图纸为准,按不同地质条件规定开挖边坡。基面开挖后应平整,不应积水,边坡不应坍塌。

  6.2铁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施工基面为基准。当设计施工基面为零时,铁塔基础坑深应以设计中心桩处自然地面标高为基准。拉线基础坑深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6.3铁塔基础(不含掏挖基础和岩石基础)坑深允许偏差为+100mm,-50mm,坑底应平整。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基坑操平。

  掏挖基础以人工掏挖为主,对于风化岩或较坚硬的岩石可采用松动爆破与人工开挖相结合,但应保持坑壁完整,岩渣及松石必须清除干净。掏挖基础及岩石基础尺寸不允许有负偏差。

  6.4铁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大于+100mm时,其超深部分铺石灌浆处理。

  6.5拉线基础坑的坑深不允许有负偏差。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础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拉线对地夹角。

  6.6接地沟开挖的长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负偏差,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应清除。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

  6.7铁塔基础坑及拉线基础坑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应分层夯实,每回填300mm厚度夯实一次。坑口的地面上应筑防沉层,防沉层的上部边宽不得小于坑口边宽,其高度视土质夯实程度确定,基础验收时宜为300mm~500mm。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6.8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3:1掺合后回填夯实。

  6.9泥水坑回填应先排出坑内积水然后回填夯实。

  6.10冻土回填时应先将坑内冰雪清除干净,把冻土块中的冰雪清除并捣碎后进行回填夯实。冻土坑回填在经历一个雨季后应进行二次回填。

  6.11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泥土并应夯实,回填后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mm~300mm,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得低于地面。

  7 基础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铁塔基础及拉线基础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本标准,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尚应符合GB50204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

  7.1.2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GB50119的有关规定。

  7.1.3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JGJ18的有关规定。

  7.1.4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浇筑体中混合使用。同一基基础中使用不同水泥时,应分别制做试块并作记录。

  7.1.5当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时,同一基基础的四个立柱项面应按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或平行平面内。

  7.1.6位于山坡、河边或沟旁等易冲刷地带基础的防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7.1.7拉线盘的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应满足下列规定:

  a)沿拉线方向的左、右偏差值不应超过拉线盘中心至相对应塔柱中心水平距离的1%;

  b)沿拉线安装方向,其前、后允许位移值:当拉线安装后其对地水平夹角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应超过l°,个别特殊地形需超过1°时应由设计提出具体规定;

  c)x型拉线盘安装位置应满足拉线交叉处不得相互磨碰。

  7.2现场浇制基础

  7.2.1现场浇制基础,浇制前应支模,模板应采用刚性材料,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采取有效脱模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表面质量。

  7.2.2现场浇制基础应采取措施,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

  7.2.3现场浇制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牢固。安装前应除去浮锈,螺纹部分应予以保护。

  7.2.4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必须进行找正,并加以临时固定,在浇制中应随时检查其位置的准确性。保证整基基础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规定。

  7.2.5基础浇制前,应按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现场浇制使用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根据JGJ55进行试配来确定混凝土配合比。

  7.2.6现场浇制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机械捣固,个别特殊地形无法进行机械搅拌时,应有专门的质量保证措施。

  7.2.7混凝土浇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灰比。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坍落度。

  7.2.8混凝土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以保证配合比符合施上技术设计规定。

  7.2.9试块应在浇制现场浇制过程中取样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基本相同。

  7.2.10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转角、耐张、终端、换位塔及直线转角塔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b)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c)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d)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当需要作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由各工程白定。

  7.2.11混凝土试块强度的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

  7.2.12现场浇制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浇制后应在12h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h内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板外侧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够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

  b)对普通硅酸盐和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浇水养护日期,一般塔基础不得少于5昼夜,其他品种水泥或大跨越塔基础不得少于7昼夜,大体积基础按有关规定处理;

  c)基础拆模经表面质量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并对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物,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终保持湿润;

  d)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后不再浇水。

  7.2.13基础拆模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

  7.2.14浇制基础应表面平整,单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层厚度:-5mm;

  b)立柱及各底座断面尺寸:-1%;

  c)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式角钢形心对立柱中心偏移:10mm:

  d)地脚螺栓露出混凝土面高度:+lOmm,-5mm。

  7.2.15浇制拉线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基础尺寸:

  断面尺寸:-1%;

  拉线中心与设计位置的偏移:20mm。

  b)基础位置:拉环中心在拉线方向前、后、左、右与设计位置的偏移:l%L;

  注:L为拉环中心至铁塔拉线固定点的水平距离。

  c)x型拉线基础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保证铁塔组立后交叉点的拉线不磨碰。

  7.2.16整基铁塔基础回填土夯实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7.2.17现场浇制混凝土强度应以试块强度为依据,试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8对混凝土表面缺陷的处理应符合GB50204的有关规定。

  7.3钻孔灌注桩基础

  7.3.1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JGJ94有关规定。

  7.3.2钻孔完成后,应立即检查成孔质量,并填写施工记录。成孔的尺寸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孔径允许偏差:-50mm:

  b)孔垂直度允许偏差:<桩长l%;

  c)孔深:≥设计深度。

  7.3.3钢筋骨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筋间距:±10mm;

  b)箍筋间距:±20mm;

  c)钢筋骨架直径:±10mm;

  d)钢筋骨架长度:±50mm。

  7.3.4钢筋骨架安装前应设置定位钢环、混凝土垫块以保证保护层厚度。安装钢筋骨架时应避免碰撞孔壁,符合要求后应立即固定。当钢筋骨架重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吊装变形。

  7.3.5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必须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坍落度一般采用180mm~220mm。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过试验确定。

  7.3.6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内的隔水球的位置应临近水面,首次灌注时导管内的混凝土应能保证将隔水球从导管内顺利排出并将导管埋入混凝土中0.8m~1.2m。

  7.3.7随着混凝土的灌注,应适当提升和拆卸导管,导管底端应保持埋入混凝土1.5m~2m,严禁把导管底端提出混凝土面。

  7.3.8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

  7.3.9混凝土灌注到地面后应安装桩头模板,模板与灌注桩直径应相吻合,严禁出现凹凸现象。清除桩顶部浮浆层,安装地脚螺栓后方可灌注桩头混凝土。地面以上桩基础应达到表面光滑、工艺美观。

  7.3.10灌注桩基础混凝土强度检验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桩取一组。灌注桩基础整基尺寸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7.2.16条的规定。

  7.4岩石基础

  7.4.1岩石基础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资料逐基核查覆盖土层厚度及岩石质量,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7.4.2岩石基础的开挖或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岩石构造的整体性不受破坏;

  b)孔洞中的石粉、浮土及孔壁松散的活石应清除干净;

  c)软质岩成孔后应立即安装锚筋或地脚螺栓,并浇灌混凝土,以防孔壁风化。

  7.4.3岩石基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安装后应有临时固定措施。

  7.4.4混凝土或砂浆的浇灌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浇灌混凝土或砂浆时,应分层浇捣密实,并应按现场浇制基础混凝土的规定进行养护;

  b)孔洞中浇灌混凝土或砂浆的数量不得少于施工技术设计的规定值;

  c)对浇灌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检验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基取一组;

  d)对浇灌钻孔式岩石基础,应采取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量。

  7.4.5岩石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孔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b)成孔尺寸:

  对嵌固式应大于设计值,且应保证设计锥度;

  对钻孔式的孔径允许偏差:+20mm,0。

  c)整基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7.2.16条的规定。

  7.5冬期施工

  7.5.1当连续5天,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时,混凝土基础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及时采取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

  7.5.2冬期施工应符合JGJ104的规定。

  7.5.3冬期钢筋焊接,宜在室内进行,当必须在室外焊接时,其最低气温不宜低于-20℃,并应符合JGJ18的规定。焊后的接头严禁立即碰到冰雪。

  7.5.4配制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浇筑C15强度等级混凝土时,最小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水灰比不应大于0.6。

  7.5.5冬期拌制混凝土时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水及骨料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7.5.6水泥不应直接加热,宜在使用前运入暖棚内存放。混凝土拌合物的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7.5.7冬期施工不得在已冻结的基坑底面浇制混凝土,已开挖的基坑底面应有防冻措施。

  7.5.8拌制混凝土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




 

  7.5.9冬期混凝土养护宜选用覆盖法、暖棚法、蒸汽法或负温养护法。当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时,混凝土养护温度不应低于5℃,并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7.5.10掺用防冻剂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负温条件下养护时,严禁浇水,外露表面必须覆盖;

  b)混凝土的初期养护温度,不得低于防冻剂的规定温度;

  c)模板和保温层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并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大于15℃时,应对混凝土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护。

  7.5.11冬期施工混凝土基础拆模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在受冻前抗压强度不应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设计值的30%。

  8 铁塔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铁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设计,组立过程中,应采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

  8.1.2铁塔各构件的组装应牢固,交叉处有空隙者,应装设相应厚度的垫圈或垫板。

  8.1.3当采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铁塔螺栓应使用防卸、防松装置;

  b)螺栓应与构件平面垂直,螺栓头与构件间的接触处不应有空隙;

  c)螺母拧紧后,螺杆露出螺母的长度:对单螺母,不应小于两个螺距;对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d)螺杆必须加垫者,每端不宜超过两个垫圈。

  8.1.4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立体结构:

  1)水平方向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b)对平面结构:

  1)顺线路方向,由电源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2)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指面向受电侧,下同)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3)垂直地面方向者由下向上;

  4)横线路方向呈倾斜平面时,由电源侧穿入或由下向上或取统一方向;顺线路方向呈倾斜平面时,由下向上,或取统一方向。

  注:个别螺栓不易安装时,穿入方向允许变更处理。

  8.1.5铁塔部件组装有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严禁强行组装。个别螺孔需扩孔时,扩孔部分不应超过3mm,当扩孔需超过3mm时,应先堵焊再重新打孔,并应进行防锈处理。严禁用气割进行扩孔或烧孔。

  8.1.6铁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4.8级螺栓的扭紧力矩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4.8级以上的螺栓扭矩标准值由设计规定,若设计无规定时,宜按4.8级螺栓的扭紧力矩标准执行。

 

  若发现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致扳手打滑的,螺栓必须更换。

  8.1.7铁塔连接螺栓在组立结束时必须全部紧固一次,检查扭矩合格后方准进行架线。架线后,螺杉还应复紧一遍。

  8.1.8铁塔组立及架线后,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8.1.9自立式转角塔、终端塔应组立在倾斜平面的基础上,向受力反方向产生预倾斜,预倾斜值应视塔的刚度及受力大小由设计确定。架线挠曲后,塔顶端仍不应超过铅垂线而偏向受力侧。当架线后铁塔的挠曲度超过设计规定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处理。

  8.1.10角钢铁塔塔材的弯曲度应按GB2694的规定验收。对运至桩位的个别角钢,当弯曲度超过长度的2%o,但未超过表7的变形限度时,可采用冷矫正法进行矫正,但矫正的角钢不得出现裂纹和锌层脱落。

  
 
  8.1.11工程移交时,铁塔上应有下列固定标志:

  a)线路名称或代号及塔号;

  b)耐张型、换位型铁塔及换位塔前后相邻的各一基铁塔的相位标志;

  c)高塔按设计规定装设的航行障碍标志;

  d)多回路铁塔上的每回路位置及线路名称。

  8.2铁塔

  8.2.1铁塔基础符合下列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

  a)经中间检查验收合格;

  b)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

  c)整体立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防止基础承受水平推力的措施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允许为设计强度的70%。

  8.2.2铁塔组立后,各相邻节点问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1/750。

  8.2.3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铁片,并应浇筑水泥砂浆。铁塔经检查合格后可随即浇筑混凝土保护帽;混凝土保护帽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与塔座接合应严密,不得有裂缝。

  8.3拉线

  8.3.1采用楔型线夹连接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夹的舌板与拉线应紧密接触,受力后不应滑动。线夹的凸肚应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使线股损伤;

  b)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断头侧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散股。线夹尾线宜露出300mm~500mm,尾线与本线应用镀锌铁线绑扎或压牢。拉线断口及绑扎线应涂漆防腐;

  c)同组及同基拉线的各个线夹,尾线端方向应力求统一。

  8.3.2采用压接型线夹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液压时应符合SDJ226的规定;

  b)当采用外爆压时应符合SDJ276的规定。

  8.3.3铁塔的拉线应在监视下对称调整并收紧,防止过紧或受力不均而使铁塔产生倾斜或局部弯曲。

  8.3.4对设计有初应力规定的,应按设计要求的初应力允许范围进行调整,调整时应观察铁塔倾斜和弯曲不超过允许值。

  8.3.5架线后应对全部拉线进行复查和调整,拉线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a)拉线与拉线棒应呈一直线;

  b)X型拉线的交叉点处应留有空隙,避免相互磨碰;

  c)拉线的对地水平夹角允许偏差为l°;

  d)NUT型线夹带螺母后的螺杆必须露出螺纹,并留有不小于1/2螺杆的可调螺纹长度,以供运行中调整;NUT线夹安装后应将双螺母拧紧并应装设防卸罩;

  e)组合拉线的各根拉线应受力均衡。


  9 架线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架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施工(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技术文件。

  9.1.2架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也称地线,下同)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导线或架空地线型号、规格应与设计施工图相符;

  b)对于制造厂在线上设有的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9.1.3跨越电力线、弱电线路、铁路、公路、索道及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完整可靠的跨越施工技术措施。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8的规定。


  

  9.1.4放线滑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b)展放导线用多轮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应符合DL/T685的规定,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轮槽宜挂胶。滑轮的磨阻系数不应大于1.015。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架空地线展放时,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c)对于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

  d)滑轮应采用滚动轴承,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

  9.2张力放线

  9.2.1750kV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遵守本节所列规定外,且应符合Q/GDWll3中的规定。

  9.2.2分裂导线宜采用一次展放,当采用分次展放时,同相导线分次展放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8h。

  9.2.3张力机放线主卷筒槽底直径D≥40d-100mm(d—导线直径)。张力机的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相配套。

  9.2.4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的线路长度,当难以满足规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措施。

  9.2.5张力放线中,经过重要的跨越物时,宜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

  9.2.6张力放线时,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车时应加装保护套。

  9.2.7一般情况下牵引场应顺线路布置。因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车进行转向布置。张力场不宜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须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车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9.2.8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为了防止导线因振动而引起的疲劳断股,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m。

  9.2.9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磨损,在容易产生磨损处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导线磨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用不粗于0号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b)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8.5%,且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20mm.

  3)补修管采用液压时,其操作必须符合本规范9.3节中有关压接的内容。

  c)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

  1)强度损失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和灯笼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9.2.10架空地线采用镀锌钢绞线时,可采用张力展放,也可采用非张力展放。其损伤应按表9的规定予以处理。

  
  9.3连接

  9.3.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9.3.2当导线或架空地线采用液压连接时,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具有操作证的技术工人担任。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9.3.3导线或架空地线必须使用现行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在架线施工前应对试件进行拉力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件(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或架空地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

  9.3.4同一施工单位采用液压施工,工期相邻的不同工程中,采用同厂家、同批量的导线、架空地线、接续管、耐张线夹及钢模完全没有变化时,可以不做重复性试验。

  9.3.5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切口应整齐。导线及架空地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质量问题。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得有明显的松股现象。

  9.3.6采用液压连接导线时,导线连接部分外层铝股在洗擦后应薄薄地涂上一层导电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刷表面氧化膜,应保留导电脂进行连接。

  导电脂必须具备下列性能:

  a)中性;

  b)流动温度不低于150℃,有一定粘滞性;

  c)接触电阻低。

  9.3.7各种接续管、耐张管及钢锚连接前必须测量管的内、外直径及管壁厚度、管的长度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判定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9.3.8接续管及耐张管压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游标卡尺测量压后尺寸,其允许偏差必须符合SDJ226的规定;

  b)飞边、毛刺及表面未超过允许的损伤应锉平并用不粗于O号细砂纸磨光:

  c)弯曲度不得大于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校直后的接续管严禁有裂纹,达不到规定时应割断重接;

  d)裸露的接续钢管压后应涂防锈漆。

  9.3.9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或架空地线上只允许有一个接续管和二个补修管,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a)各类管与耐张线夹出口问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b)接续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5m;

  c)接续管或补修管与问隔棒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d)宜减少因损伤而增加的接续管。

  9.3.10采用液压导线或架空地线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及补修管等连接时,必须符合SDJ226的规定。

  9.4紧线

  9.4.1紧线施工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全紧线段内铁塔已经全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9.4.2以耐张、转角型铁塔为紧线塔时,应按设计要求装设临时拉线进行补强。采用直线塔紧线时,应采用设计允许的直线塔做紧线临锚塔。

  9.4.3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紧线段在5档及以下时靠近中间选择一档;

  b)紧线段在6~12档时靠近两端各选择一档;

  c)紧线段在12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可选3~4档;

  d)观测档宜选档距较大和悬挂点高差较小及接近代表档距的线档;

  e)弧垂观测档的数量可以根据现场条件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9.4.4观测弧垂时的实测温度应能代表导线或架空地线的温度,温度应在观测档内实测。

  9.4.5挂线时对于孤立档、较小耐张段及大跨越的过牵引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耐张段长度大于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为200mm;

  b)耐张段长度为200m~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耐张段长度的0.5‰;

  c)耐张段长度为200m以内时,过牵引长度根据导线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的规定进行控制,变电所进出口档除外;

  d)大跨越档的过牵引值由设计验算确定。

  9.4.6紧线弧垂在挂线后应随即在该观测档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般情况下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5%;

  b)跨越通航河流的大跨越档弧垂允许偏差不应大于±l%,其正偏差不应超过lm。

  9.4.7导线或架空地线各相间的弧垂应力求一致,当满足本标准9.4.6条的弧垂允许偏差标准时,各相间弧垂的相对偏差最大值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a)一般情况下弧垂允许偏差为300mm;

  b)大跨越档的相间弧垂最大允许偏差为500mm。

  9.4.8相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应力求一致,在满足本标准9.4.6条的弧垂允许偏差标准时,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允许偏差为50mm。

  9.4.9架线后应测量导线对被跨越物的净空距离,计入导线蠕变伸长换算到最大弧垂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9.4.10连续上(下)山坡时的弧垂观测,当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规定观测。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

  9.5附件安装

  9.5.1绝缘子安装前应逐个表面清洗干净,并应逐个(串)进行外观检查。安装时应检查碗头、球头与弹簧销子之间的间隙。在安装好弹簧销子的情况下球头不得自碗头中脱出。验收前应清除瓷(玻璃)表面的污垢。有机复合绝缘子伞套的表面不允许有开裂、脱落、破损等现象,绝缘子的芯棒与端部附件不应有明显的歪斜。

  9.5.2金具的镀锌层有局部碰损剥落或缺锌,应除锈后补刷防锈漆。

  9.5.3对非终端塔,其耐张绝缘子串的挂线宜采用高空断线、平衡挂线法施工。

  9.5.4为了防止导线或架空地线因风振而受损伤,弧垂合格后应及时安装附件。附件(包括间隔棒)安装时间不应超过5天。大跨越永久性防振装置难于立即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采用临时防振措施。

  9.5.5附件安装时应采取防止工器具碰撞有机复合绝缘子伞套的措施,严禁在安装中踩踏有机复合绝缘子上下导线。

  9.5.6悬垂线夹安装后,绝缘子串应垂直地平面,个别情况其顺线路方向与垂直位置的偏移角不应超过5°,且最大偏移值不应超过200mm。连续上(下)山坡处杆塔上的悬垂线夹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9.5.7绝缘子串、导线及架空地线上的各种金具上的螺栓、穿钉及弹簧销子除有固定的穿向外,其余穿向应统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双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一律由电源侧向受电侧穿入。使用w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一律朝电源侧,使用R型弹簧销子时,大口一律朝受电侧。螺栓及穿钉凡能顺线路方向穿入者一律由电源侧向受电侧穿入,特殊情况两边线由内向外,中线由左向右穿入;

  b)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一律由上向下穿;当使用w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一律向上;当使用R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一律向下,特殊情况可由内向外,由左向右穿入;

  c)分裂导线上的穿钉、螺栓一律由线束外侧向内穿;

  d)当穿入方向与当地运行单位要求不一致时,可按运行单位的要求,但应在开工前明确规定。

  9.5.8金具上所用的闭口销的直径必须与孔径相配合,且弹力适度。

  9.5.9各种类型的铝质绞线,在与金具的线夹夹紧时,除并沟线夹及使用预绞丝护线条外,安装时应在铝股外缠绕铝包带,缠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铝包带应缠绕紧密,其缠绕方向应与外层铝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b)所缠铝包带可露出线夹口,但不应超过lOmm,其端头必须回缠绕于线夹内压住。

  9.5.10安装预绞丝护线条时,每条的中心与线夹中心应重合,对导线包裹应紧固。

  9.5.11防振锤及阻尼线与被连接的导线或架空地线应在同一铅垂面内,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安装。其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30mm。

  9.5.12分裂导线的间隔棒的结构面应与导线垂直,安装时应采用正确的方法测量次档距。杆塔两侧第一个间隔棒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次档距的±1.5%,其余不应大于±3%。各相间隔棒安装位置应相互一致。

  9.5.13绝缘架空地线放电间隙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9.5.14柔性引流线应呈近似悬链线状自然下垂,其对铁塔及拉线等的电气间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使用压接引流线时其中间不得有接头。刚性引流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9.5.15铝制引流连板及并沟线夹的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安装前应检查连接面是否平整,耐张线夹引流连板的光洁面必须与引流线夹连板的光洁面接触;

  b)应使用汽油洗擦连接面及导线表面污垢,并应涂上一层导电脂,用细钢丝刷清除有导电脂的表面氧化膜;

  c)保留导电脂,并应逐个均匀地拧紧连接螺栓。螺栓的扭矩应符合该产品说明书所列数值。

  9.6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架设

  9.6.1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盘运输到现场指定卸货点后,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a)品种、型号、规格;

  b)盘号及长度;

  c)光纤衰减值(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检测);

  d)光纤端头密封的防潮封口有无松脱现象。

  9.6.2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盘应呈直立的位置存放、装卸及运输,不得平放。

  9.6.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架线施工必须采用张力放线方法。选择放线区段长度应与线盘长度相适应。不得两盘及以上连放。

  9.6.4张力放线机主卷筒槽底直径应不小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直径的70倍,且不得小于lm,设计另有要求的除外。

  9.6.5放线滑轮槽底直径应不小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直径的40倍,且不得小于500mm。滑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韧性材料。滑轮的磨阻系数应不大于1.015,设计另有要求的除外。

  9.6.6牵张场所在位置应保证进出线仰角满足厂家要求,一般不宜大于25°,其水平偏角应小于7°

  9.6.7放线滑车在放线过程中,其包络角不得大于60°。

  9.6.8牵引绳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连接宜通过旋转连接器、防捻走板、专用编织套或按出厂说明书要求连接。

  9.6.9张力牵引过程中,初始速度应控制在5m/min以内,正常运转后牵引速度不宜超过60m/min。

  9.6.10应控制放线张力,在满足对交叉跨越物及地面距离的情况下,尽量低张力展放。

  9.6.11牵张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牵引过程中导引绳和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必须挂接地滑车。

  9.6.12牵张场临锚时光纤复合架空地线落地处必须有隔离保护措施以保证线不得与地面接触。收余线时,禁止拖放。

  9.6.13紧线时,必须使用专用夹具。

  9.6.14光纤的熔接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9.6.15光纤的熔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剥离光纤的外层套管、骨架时不得损伤光纤;

  b)防止光纤接线盒内有潮气或水分进入,安装接线盒时螺栓应紧固,橡皮封条必须安装到位;

  c)光纤熔接后应进行接头光纤衰减值测试,不合格者应重接;

  d)雨天、大风、沙尘或空气湿度过大时不应熔接。

  9.6.16引下线夹具的安装应保证光纤复合架空地线顺直、圆滑,不得有硬弯、折角。

  9.6.17紧线完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在滑车中的停留时间不宜超过48h。附件安装后,当不能立即接头时,光纤端头应做密封处理。

  9.6.18附件安装前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必须接地。提线时与线接触的工具必须包橡胶或缠绕铝包带,不得以硬质工具接触线表面。

  9.6.19施工全过程中,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设计和制造厂的规定。

  10 接地工程

  10.1接地体的规格、埋深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10.2接地装置应按设计图形埋设,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时可按设计图形作局部修改。但不论修改与否均应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中绘制接地装置敷设简图并标示相对位置和尺寸。原设计图形为环形者仍应呈环形。

  10.3埋设水平接地体宜满足下列规定:

  a)遇倾斜地形宜沿等高线埋设;

  b)两接地体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5m;

  c)接地体敷设应平直;

  d)对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特殊地形,应与设计部门协商解决。

  10.4垂直接地体应垂直打入,并防止晃动。

  10.5接地体问应连接可靠。除设计规定的断开点可用螺栓连接外,其余应用焊接或液压、爆压方式连接。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浮锈。

  当采用搭接焊接时,圆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宽度的2倍并应四面施焊。

  当采用压接连接时,接续管的壁厚不得小于3mm;对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20倍,搭接长度为圆

  钢直径的lO倍。

  接地用钢筋如采用液压、爆压方式连接,其接续管的型号与规格应与所压钢筋相匹配。

  10.6接地引下线与铁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并便于运行测量和检修。当引下线直接从架空地线引下时,引下线应紧靠塔身,并应每隔一定距离与塔身固定一次。

  10.7接地电阻的测量可采用接地兆欧表。所测得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设计工频接地电阻值。

  10.8采用降阻剂时,应采用成熟有效的降阻剂作为降低接地电阻的措施。

  11 工程验收与移交

  11.1工程验收

  11.1.1工程验收分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三种方式,并以最终形成的施工验收质量记录为基本依据来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设计和本标准的要求。

  11.1.2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以下内容为隐蔽工程:

  a)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

  b)现浇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底座断面尺寸、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及浇制质量;

  c)预制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立柱的组装质量;

  d)岩石及掏挖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浇制质量;

  e)灌注桩基础的成孔、清孔、钢筋骨架及水下混凝土浇灌;

  f)液压或爆压连接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引流管;

  g)导线、架空地线补修处理及线股损伤情况;

  h)铁塔接地装置的埋设情况。

  11.1.3中间验收按基础工程、铁塔组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进行,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实施验收,也可分批实施验收,各工程验收内容如下。

  a)基础工程:

  1)立方体试块为代表的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抗压强度;

  2)整基基础尺寸偏差;

  3)现浇基础断面尺寸;

  4)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式角钢形心对立柱中心的偏移;

  5)回填土情况。

  b)铁塔工程:

  1)铁塔部件、构件的规格及组装质量;

  2)拉线门型塔的根开偏差、结构面与横线路方向扭转及整基对中心桩的位移;

  3)拉线门型塔横担与主柱连接处的高差及主柱弯曲;

  4)铁塔结构倾斜;

  5)螺栓的紧固程度、穿向等;

  6)拉线的方位、安装质量及初应力情况;

  7)NUT线夹螺栓、花篮螺栓的可调范围;

  8)保护帽浇制质量;

  9)防沉层情况。

  c)架线工程:

  1)导线及架空地线的弧垂;

  2)绝缘子的规格、数量,绝缘子串的倾斜、绝缘和清洁;

  3)金具的规格、数量及连接安装质量,金具螺栓或销钉的规格、数量、穿向;

  4)铁塔在架线后的倾斜与挠曲;

  5)引流线安装连接质量、弧垂及最小电气问隙;

  6)绝缘架空地线的放电间隙;

  7)接头、修补的位置及数量;

  8)防,振锤及阻尼线的安装位置、规格数量及安装质量;

  9)间隔棒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10)导线换位情况;

  11)导线对地及跨越物的安全距离;

  12)线路对接近物的接近距离;

  1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有否受损,引下线及接续盒的安装质量。

  d)接地工程:

  1)实测接地电阻值;

  2)接地引下线与铁塔连接情况。

  11.1.4竣工验收

  a)竣工验收在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全部结束,有关问题已得到处理后实施。竣工验收是对架空送电线路投运前安装质量的最终确认。

  b)竣工验收除确认工程本体的安装质量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线路走廊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2)铁塔固定标志标记情况;

  3)临时接地线的拆除;

  4)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c)竣工验收除验收实物质量外尚应包括各种工程资料。

  11.1.5施工验收质量记录表由相关人员填写,签字后生效。

  11.1.6工程本体质量、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施工质量记录、施工材料质量记录及11.1.4条包括的各项事宜经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确认合格后该工程通过验收。

  11.2竣工试验

  11.2.1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运前,应按下列步骤进行竣工试验:

  a)测定线路绝缘电阻;

  b)核对线路相位;

  c)测定线路参数特性;

  d)电压由零升至额定电压,但无条件时可不做;

  e)以额定电压对线路冲击合闸3次;

  f)带负荷试运行24h。

  11.2.2线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及试验判定合格前不得投入运行。

  11.3工程资料移交

  下列资料为工程竣工的移交资料,移交时应统一编号并按工程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且列出清单:

  a)工程验收的施工质量记录;

  b)修改后的竣工图;

  c)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

  d)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记录;

  e)代用材料清单;

  f)工程试验报告(记录);

  g)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h)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i)相关协议书。

  11.4竣工移交

  完成各项验收、试验、资料移交,且试运行成功,建设、运行、设计、监理及施工各方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后,即为竣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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