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电光源的安全要求

标 准 号: UDC621.32.019.3 GB 7248-87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起草单位: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白炽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
  1 名词术语
  1.1 额定电压
  电光源上标明的电压或电压范围。
  1.2 额定电流
  电光源上标明的电流。
  1.3 额定功率
  电光源上标明的功率。
  1.4 灯头温升、
  按照GB7250—87《灯头温升的测量方法》测得的、安装在灯泡上的标准试验灯座上的表面温升。
  1.5 初始扭力矩
  电光源在进行初始老炼后施加在灯的壳体和灯头之间的扭力矩。
  1.6 寿终扭力矩
  电光源在寿命终了时施加在灯的壳体和灯头之间的扭力矩。
  1.7 带电体
  在正常使用时间可能引起触电的带电零件。
  2 安全要求
  2.1 标志
  2.1.1 每个电光源上应注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志:
  a. 来源标志(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 代表电光源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功率或其它额定参数的电光源型号。
  2.1.2 在电光源的外包装或外包装箱上应注明:
  a. 来源标志;
  b. 电光源型号;
  c. 电光源的燃点位置(如有限制时);
  d. 安全运输标志。
  2.2 防触电性能
  电光源灯头上与带电体绝缘的金属壳体不应带电。
  2.3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2.3.1 灯头的壳体与带电体之间和不同极性的带电体之间的爬电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mm
  

  2.3.2 灯头接触片的焊锡或导线露头与灯头壳体或带电体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1mm。
  2.4 绝缘电阻
  B15d、B22d、E27、E40和G13型灯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气候下不应低于50MΩ,在潮湿气候下不应低于2MΩ。
  注:①其它型号灯头的绝缘电阻值待定。
  ②正常气候条件系指空气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50%~80%的环境条件。
  ③潮湿气体条件系指空气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环境条件。
  2.5 灯头温升
  2.5.1 一般照明用的白炽灯泡的平均温升不应超过表2规定。
  表2
  

  注:①一般照明用的白炽灯泡包括单螺旋和双螺旋普通照明灯泡,充氪照明灯泡、磨砂、乳白照明灯泡和装饰灯泡。
  ②特种白炽灯泡和气体放电灯的灯头温升待定。
  2.6 扭力矩
  电光源应能承受表3的扭力矩作用而不松动。
  表3 N·m
  

  用机械结构连接的灯头,允许灯头与玻壳间有轻微的相对位移。
  2.7 熔断保险丝
  60~300W双螺旋普通照明灯泡内应装有熔断保险丝。当灯泡产生弧光放电时,熔断保险丝应能使灯泡断路而不破坏玻璃壳的完整性。
  2.8 防灯内短路
  2.8.1 白炽光源内不得有能够引起灯丝短路或损坏玻壳的自由移动体。
  2.8.2 电光源的外导丝间不得短路,且不应与灯头壳体搭接。
  2.9 防爆罩
  超高压气体放电灯应带有防止运输和贮存中产生爆炸的安全防护罩。
  注:本条要求不适用于超高压汞灯。
  2.10 耐热性
  电光源外部的、用作防触电或固定通电部件的绝缘体应是有足够的耐热性能。
  注:玻璃和陶瓷除外。
  2.11 防火和防燃
  电光源外部的、用作防触电或固定通电部件的绝缘体应能防火和防燃。
  注:玻璃和陶瓷除外。
  3 试验方法
  3.1 标志
  3.1.1 标志的正确性、清晰性(第2.1.1和2.1.2款)用外观法检查。
  3.1.2 标志的牢固度(第2.1.1款)用软湿布和蘸有酒精的软布各轻擦标志5次来检查。擦试后,标志应仍能清晰易辨。
  3.2 防触电性能(第2.2条)用验电装置检查。
  3.3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第2.3)用游标卡尺检查。
  3.4 绝缘电阻(第2.4条)用500V直流兆欧表或绝缘电阻测量仪测量。在潮湿气候条件下的绝缘电阻,应将灯头在相对湿度为90%~95%,温度为40±2℃的潮湿箱内存放1h后,立即用500V直流兆欧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
  3.5 灯头温升(第2.5条)按GB7250—87测量。
  3.6 扭力矩(第2.6条)用扭力仪测量。测量扭力矩时使用的灯座,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3.7 熔断保险丝(第2.6条)用下述方法检查:
  按图1接好线路,将受试灯泡置于保护性外罩内,逐渐给灯泡加上足够的电压(380~470V)使其产生弧光放电。弧光放电的电流强度应限制在10A的范围以内。试验时,如果熔断保险丝熔化或灯丝、导线烧断而不破坏壳的完整性,则认为试验合格。
  

  图1
  K―电源开关;T―升压变压器;0~1000V/1A;A―四位数字式电流表,0~500A;V―电压表,0~600V;M―安全保护罩
  3.8 防灯内短路(第2. 8条)和防爆罩(第2.9条)用外观法检查。
  3.9 耐热性能(第2.10条)用下述方法检查:
  以20N的力将一直径为5mm的钢球(见图2)压在试件表面上,并一起放入温度为125℃的烘箱内烘烤1h后,浸入冷水中10s。冷却至室温后,测量试件上钢球压出的压痕,其直径不超过2mm为合格。
  

  图2
  1―球形面;2―试样
  3.10 防火和防燃(第2.11条)用图3所示防火试验台检查。试验前,将试验品以12N的力插入内部有热电偶的加热轴的中间部位,然后将加热轴放入防火试验台中,并锁紧。试验时,接通电源,使加热轴在3min内加热到300±1℃。加热轴的温度由装在轴心内的热电偶测量,然后用高频火花发生器在试件表面的心轴处进行高频放电,放电火花长约6mm。此时,无论是试件或者是试件加热后释放出来的气体,都不得被高频火花引燃。
  

  图3
  1―热电偶;2―试验样品;3―加热电流的接线端子;4―热电偶接线端子
  注:高频火花的能量以满足本条试验要求为准,不应使未经加热的试件引燃。
  4 验收规则
  4.1 试验内容
  为了检查电光源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应对所生产的电光源进行全检、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4.2 全检
  所有的电光源产品都应检查电光源灯头上与带电体绝缘的金属壳体是否带电(第2.2条),从中剔除带电者。
  4.3 交收试验
  4.3.1 属于交收试验的项目有电光源的标志(第2.1条),电气间隙(第2.3.2条)、初始扭力矩(第2.6条)、防灯内短路(第2.8条)和防爆罩(第2.9条)。
  4.3.2 交收试验项目的质量合格水平(AQL)应按表4规定。
  表4
  

  4.3.3 交收试验的电光源产品从每批生产的产品中均匀抽取。每批产品的抽取数量、样本大小、抽样方法和转移规则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4.4 例行试验
  4.4.1 属于例行试验的项目有爬电距离(第2.3.1款)、绝缘电阻(第2.4条)、灯头温度(第2.5条)、寿终扭力(第2.6条)、熔断保险丝(第2.7条)、耐热性(第2.10条)、防火和防燃(第2.11条)。
  4.4.2 例行试验的质量不合格水平(AQL)应按表4规定。
  4.4.3 例行试验的电光源产品,应从每一周期交收试验合格的电光源产品中均匀抽取。例行试验的试验周期、样本大小和抽样方法应在产品标志中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电源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显海。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