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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耙矿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标 准 号: AQ 1039-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起草单位: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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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04日
7 检验方法
 
7.1清洁度检查
绞车空负荷试验后,按JB/T7929 的规定执行;采用过滤烘干称重法,天平的误差不大于5mg。
7.2操纵力测定
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仪器测定操纵杆的操纵力。
7.3空运转试验
7.3.1试验要求
a)绞车应正、反向各空运转15min;
b)试验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其极限偏差为:额定电压的±5%。
7.3.2绞车空运转噪声测量
GB/T 3768 的规定执行;用精度不低于±1db(A)的测量仪器进行测定。
7.4负荷试验
7.4.1试验要求
a)绞车在额定负荷下连续运转1h;
b)试验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其极限偏差为:定额定电压的±5%。
7.4.2主钢丝绳拉力测定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量装置来测量。
7.4.3绞车输入功率测定应在额定负荷和额定转速情况下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功率测试装置测定。
7.4.4钢丝绳速度检查应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速装置进行测量。
7.4.5温度测量应在试验前和试验后3min内,用精度不低于±5%测温仪器进行测定。试验前和试验后温度差即为温升。
7.5隔爆型绞车用制动闸瓦摩擦性能试验
摩擦试验采用专用摩擦火花测试装置进行测定。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绞车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出厂检验
8.2.1每台绞车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2.2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8.2.3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5 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类别
备注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制造与装配
6.1
7.1
2
2
操纵力
6.2
7.2
 
3
结构要求
6.3
目测
 
4
空运转试验
6.4.1~6.4.4
7.3
 
5
负荷试验
6.4.2~6.4.7
7.4
 
6
安全防护
6.5
目测
 
7
制动闸瓦摩擦性能试验
6.6
7.5
3
1:“△”表示必检项目;“-”表示不检项目
2:可检查制造过程检验记录、探伤报告、合格证;
3:非隔爆型绞车无此项。
8.3型式检验
8.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产品;
b)更新换代的新产品;
c)转厂生产的产品;
d)绞车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等改变而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e)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每4年进行一次;
f)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g)国家有关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h)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3.2型式检验抽样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绞车中随机抽取一台绞车。
8.3.3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8.3.4型式检验项目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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