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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J 108-8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主编单位 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 参加单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筑设计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冶金部冶金建筑研究总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设计院 总参谋部工程兵设计四所 工程兵学院 工程兵工程学院 武汉市人防办公室 上海市人防科研所 辽宁省人防科研所 天律市人防科研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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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关于发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84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由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0月14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5号
 

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由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12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件通知的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主编,具体由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总结并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分为十章四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地下工程防水设计、防水混凝土、附加防水层、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遂道、坑道排水、细部构造、工程检验及竣工验收。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1987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地下建筑、防护工程及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1.0.3条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1.0.4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

第1.0.5条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定级准确、措施可靠、选材适当、经济合理。

第2.1.2条 城市的地下工程,宜根据总体规划及排水体系,进行合理布局和确定工程标高。

第2.1.3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潜水、上层滞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合理确定工程防水标高。

第2.1.4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采用其它防水措施。

第2.1.5条 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2.1.6条 地下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等,应有防灌措施,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

第2.1.7条 防水设计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搜集下列有关资料

一、最高地下水位的标高,出现的年代,近几年的实际水位标高和随季节变化情况;

二、地下水类型、补给来源、水质、流量、流向、渗透系数、压力;

三、工程地质构造、岩层走向、倾角、节理及裂隙,含水地层及不透水地层的特性和分布情况,溶洞、陷穴以及填土区和松软土层情况;

四、历年气温变化情况、降水量、蒸发量及地层冻结深度;

五、区域地形、地貌、天然水流、水库、水沟、废弃坑井以及地表水、洪水和给水排水系统资料;

六、工程所在区域的地震、地热及含瓦斯等有害物质资料;

七、施工技术水平和材料来源。

 

第二节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

第2.2.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按围护结构允许渗漏水量划分为四级,各级应符合表2.2.1规定。

第2.2.2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可按表2.2.2选定。

第三节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

第2.3.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方案,应根据使用要求,全面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烈度、冻结深度、环境条件、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及材料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3.2条 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饱和土层或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

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或钢、铸铁管筒或管片;

二、设置附加防水层,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

第2.3.3条 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非饱和土层或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

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普通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

二、设置附加防水层或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

第2.3.4条 对于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

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普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或锚喷支护;

二、设置附加防水层、衬套、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

第2.3.5条 对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砂浆、混凝土、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

第2.3.6条 对受振动作用的工程,应采用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

第2.3.7条 对处于冻土层中的工程,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小于100次。

第2.3.8条 具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应设自流排水系统。无自流排水条件,有渗漏水或需应急排水的工程,应设机械排水系统。
 

第三章 防水混凝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能力,不应小于0.6MPa。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防水混凝土的设计壁厚及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按表3.1.1规定选用。

第3.1.2条 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100℃;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系数,不应小于0.8。

第3.1.3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垫层,其抗压强度等级不应小于10MPa,厚度不应小于100mm。

第3.1.4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衬砌厚度不应小于200mm;

二、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三、钢筋保护层厚度迎水面不应小于35mm,当直接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第二节 原材料

第3.2.1条 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则必须掺用外加剂以降低泌水率;

二、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三、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混合使用;

四、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当采用325号水泥时必须掺外加剂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砂石,除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子最大粒经不宜大于40mm,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应大于1.5%;

二、砂宜采用中砂。

第3.2.3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3.2.4条 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引气剂、减水剂、密实剂等外加剂,其掺量和品种应经试验确定。

第3.2.5条 防水混凝土可掺入一定数量的磨细粉煤灰或磨细砂、石粉等,粉煤灰掺量不应大于20%,磨细砂、石粉的掺量不宜大于5%。粉细料应全部通过0.15mm筛孔。

 

第三节 施工

第3.3.1条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标号为325号以上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当水泥标号为425号以上,并掺有活性粉细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

二、砂率宜为35~40%;

三、灰砂比宜为1∶2~1∶2.5;

四、水灰比宜在0.55以下,最大不得超过0.6;

五、坍落度不宜大于5cm,如掺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可不受此限;

六、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3~6%。

第3.3.2条 防水混凝土配料必须按质量配合比准确称量。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下列规定:

一、水泥、水、外加剂、掺合料为±1%;

二、砂、石为±2%。

第3.3.3条 使用减水剂时,减水剂宜预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

第3.3.4条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的时间不应小于2min。掺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搅拌时间。

第3.3.5条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有损失时,应加入原水灰比的水泥浆。

第3.3.6条 防水混凝土必须采用机械振捣密实,振捣时间宜为10~30s,以混凝土开始泛浆和不冒气泡为准,并应避免漏振、欠振和超振。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应采用高频插入式振捣器振捣。

第3.3.7条 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当留设施工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顶板、底板不宜留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留纵向施工缝,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200mm的墙体上。墙体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拱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起拱线以下150~300mm处,先拱后墙的施工缝可留在起拱线处,但必须加强防水措施。施工缝的形式可按图3.3.7选用;

二、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第3.3.8条 在施工缝上浇灌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浮粒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再铺上一层20~25mm厚的1∶1水泥砂浆。

第3.3.9条 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考虑由于水化热引起的混凝土内部温升而产生收缩裂缝,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掺入外加剂,如减水剂、缓凝剂或掺加粉煤灰等掺合料:

二、采用低水化热水泥;

三、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进行水冷散热。

第3.3.10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下列止水措施:

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止水环,止水环必须满焊,见图3.3.10—1,3.3.10—2; 图3.3.10—3。

二、螺栓加堵头,见图3.3.10-3。

第3.3.11条 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在养护期间应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第3.3.12条 防水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10℃或采用化学外加剂法;

二、养护宜采用蓄热法,暖棚法并应保持一定的湿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

 

第四节 质量检查
 

第3.4.1条 防水混凝土的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进行检查,如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

二、每班检查原材料称量不应少于两次;

三、在拌制和浇筑地点测定混凝土坍落度,每班不应少于两次;

四、掺引气剂的防水混凝土含气量测定,每班不应少于一次;

五、如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上述的二、三、四款。

第3.4.2条 连续浇筑混凝土量为500m3以下时,应留两组抗渗试块,每增加250~500m3应增留两组。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留置试块。 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一组应在标准情况下养护,另一组应与现场相同情况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二十八天。

第四章 附加防水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附加防水层有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金属防水层等,它适用于需增强其防水能力、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

第4.1.2条 附加防水层宜设在迎水面或复合衬砌之间。

第4.1.3条 附加防水层应在基础垫层、围护结构或初期支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4.1.4条 在附加防水层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个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二节 水泥砂浆防水层

第4.2.1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严禁采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二、外加剂宜采用减水剂、早强剂、密实剂等;

三、砂宜采用中砂;

四、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五、掺合料宜采用微膨胀和后期强度稳定的掺合料。

第4.2.2条 水泥砂浆的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性能和施工方法按表4.2.2规定选用,对掺用其它外加剂的水泥砂浆,其配合比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2.3条 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粗糙、清洁并充分湿润、无积水。

第4.2.4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厚度,宜为15~20mm,施工时须分层铺抹或喷射,水泥浆每层厚度宜为2mm,水泥砂浆每层厚度宜为5~10mm。铺抹时应压实,表面应提浆压光。

第4.2.5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应紧密贴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如必须留施工缝时,留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留槎采用阶梯坡形槎,接槎要依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见图4.2.5—1。接槎位置一般宜在地面上,亦可在墙面上,但须离开阴阳角处200mm;

二、基础面与墙面防水层转角留槎见图4.2.5—2。

第4.2.6条 施工水泥砂浆防水层对,气温不应低于5℃,且基层表面温度应保持0℃以上。掺氯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及膨胀剂的防水砂浆,不应在35℃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

第4.2.7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凝结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养护时间不得少于十四天,养护期间应保持湿润。 使用特种水泥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卷材防水层

第4.3.1条 卷材防水层应采用抗菌性的橡胶、塑料、沥青类等卷料。

第4.3.2条 粘贴橡胶、塑料、沥青类的卷材,必须采用与卷材相应的胶粘剂。

第4.3.3条 卷材防水层应铺贴在整体混凝土结构或整体水泥砂浆找平层的基面上。基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平整牢固。用2m长直尺检查,基面与直尺间的最大空隙不应超过5mm,且每米长度内不得多于一处,空隙处只允许有平缓变化;

二、表面应清洁干燥;

三、阴阳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对沥青类卷材圆弧半径应大于150mm。

第4.3.4条 粘贴卷材时基层表面应用与卷材相应的底层涂料涂满铺匀。

第4.3.5条 铺贴卷材防水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橡胶、塑料类卷材的层数,宜为一层,两幅卷材的粘贴搭接长度,应为100mm。沥青类卷材层数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两幅卷材的搭接长度,长边不应小于100mm,短边不应小于150mm,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接缝应错开1燉3幅宽,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二、橡胶、塑料类卷材应根据胶粘剂使用要求涂刷均匀,沥青类卷材的层间胶结热沥青的涂刷厚度宜为1.5~2.5mm;

三、在立面与平面的转角处,卷材的接缝应留在平面上,距立面不应小于600mm;

四、卷材在转角处和特殊部位,应增贴1~2层相同的卷材或抗拉强度较高的卷材;

五、粘贴卷材应展平压实,卷材与基面和各层卷材间必须粘结紧密。搭接缝必须粘贴封严。沥青类卷材应在最外层的表面上均匀涂刷一层热沥青胶结材料,厚度为1~1.5mm。

第4.3.6条 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铺贴卷材应先铺底面,后铺立面,交接处应交叉搭接;

二、临时性保护墙应用石灰砂浆砌筑,内表面应用石灰砂浆做找平层,并刷石灰浆。如用模板代替临时性保护墙时,应在其上涂刷隔离剂。各层卷材铺好后,其顶端应临时固定,见图4.3.6—1;

三、从底面折向立面的卷材与永久性保护墙的接触部位,应用胶结材料紧密贴严,与临时性保护墙或围护结构模板接触的部位,应临时贴附在该墙上或模板上;

四、围护结构完成后,铺贴立面卷材之前,应先将接槎部位的各层卷材揭开,并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如卷材有局部损伤,应进行修补后方可继续施工。多层卷材应错槎接缝,上层卷材应盖过下层卷材迹矗常丁病?

第4.3.7条 当施工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外防内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应将永久性的保护墙砌筑在与围护结构同一垫层上。保护墙内表面应抹1:3砂浆找平层,再将立面卷材防水层粘贴在保护墙上;

二、卷材宜先铺立面,后铺平面。铺贴立面时,应先铺转角,后铺大面。

第4.3.8条 卷材作夹层防水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宜平整、清洁;

二、塑料卷材可用膨胀螺栓或射钉固定在基面上;

三、卷材可用粘结或焊接法连接。

第4.3.9条 卷材防水层经检查合格后,应作保护层。

第四节 涂料防水层

第4.4.1条 涂料防水层应选用防水、抗菌、无毒或低毒、刺激性小的涂料。涂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潮湿基面上应选用湿固性涂料、含有吸水能力组分的涂料、水性涂料;

二、抗振结构应选用延伸性好的涂料;

三、对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结构应选用耐侵蚀涂料。

第4.4.2条 涂料防水层的基面,必须清洁、无浮浆、无水珠、不渗水,使用油溶性或非湿固性等涂料时,基面应保持干燥。

第4.4.3条 涂料的配合比和制备及施工,必须严格按各种涂料的要求进行。

第4.4.4条 涂料的涂刷或喷涂,不得少于二遍,后一层的涂料必须待前一层涂料结膜后方可进行,涂刷或喷涂必须均匀。第二层的涂刷方向,应与第一层相垂直。

第4.4.5条 为增强防水效果,涂料可与玻璃丝布、玻璃毡片、土工布等纤维材料复合使用。

第五节 金属防水层

第4.5.1条 金属防水层所用的金属板和焊条的规格及材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板的拚接应采用焊接,金属板的拚接焊缝应严密。如发现焊缝不合格或有渗漏现象,应予修整或补焊。 竖向金属板的垂直接缝,应相互错开。

第4.5.2条 围护结构施工前设置金属防水层时,拼接好的金属防水层应与围护结构内的钢筋焊牢,或在金属防水层上焊接一定数量的锚固件,以便与混凝土或砌体连接牢固。 金属防水层,应用临时支撑加固。

第4.5.3条 在围护结构上铺设金属防水层时,金属板应焊在混凝土或砌体的预埋件上。金属防水层与围护结构间的空隙,应用水泥砂浆或化学浆液灌填密实。

第4.5.4条 如金属防水层先焊成箱体,再整体吊装就位时,应在其内部加设临时支撑,防止箱体变形。

第4.5.5条 金属防水层应采取防锈措施。

第4.5.6条 金属防水层与卷材防水层相连时,应将卷材防水层夹紧在金属防水层与夹板中间。夹板宽度不应小于100mm,夹板下涂胶结材料,并设置衬垫,然后用螺栓固定,螺栓应焊在金属防水层上或预埋在混凝土中。

第五章 注浆防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注浆包括预注浆、衬砌前围岩注浆、回填注浆、衬砌内注浆、衬砌后围岩注浆等,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按下列要求选择注浆方案:

一、在工程开挖前,预计涌水量大的地段、软弱地层,宜采用预注浆;

二、开挖后有大股涌水或大面积渗漏水时,应采用衬砌前围岩注浆;

三、衬砌后渗漏水严重的地段或充填壁后的空隙地段,宜进行回填注浆;

四、衬砌后或回填注浆后仍有渗漏水时,宜采用衬砌内注浆或衬砌后围岩注浆。

第5.1.2条 注浆施工前,应进行调查,搜集下列有关资料:

一、工程地质纵横剖面图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如围岩孔隙率、裂隙大小、渗透系数、涌水量、水压和软土地层颗粒级配、土壤标准贯入试验值等;

二、工程纵横剖面图以及开挖中发生塌方、超挖等的位置和尺寸;

三、工程衬砌类型、质量;

四、工程渗漏水的地点、位置、渗漏形式、水量大小、水质、水压等。

第5.1.3条 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注浆后的漏水量应小于设计允许值,浆液固结体达到设计强度后工程方可开挖;

二、回填注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

三、衬砌后围岩注浆应在回填注浆浆液固结体达到70%后进行。

第5.1.4条 在注浆施工期间及工程结束后,应对水源取样检查,如有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节 注浆的材料

第5.2.1条 注浆的材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可灌性;

二、凝胶时间可根据需要调节;

三、固化时收缩小,与岩石、混凝土、砂土等有一定的粘结力;

四、固结后有一定的抗压、抗拉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耐久性;

五、稳定性好;

六、如地下水有侵蚀性时还应具有相应的耐侵蚀性;

七、无毒或低毒、对环境污染小;

八、注浆工艺简单,操作方便、安全。

第5.2.2条 注浆材料的选择可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情况、注浆目的、注浆工艺、设备和成本等因素,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预注浆和衬砌前围岩注浆,宜用水泥浆液、水泥$水玻璃浆液,必要时可用化学浆液;

二、衬砌后围岩注浆,可用水泥浆液、化学浆液;

三、回填注浆宜选用水泥浆液、水泥砂浆、或掺有石灰、粘土、粉煤灰的水泥浆液;

四、衬砌内注浆宜选用水泥浆液、化学浆液。

第5.2.3条 水泥类浆液宜选用标号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它浆液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浆液的配合比,必须经现场试验后确定。

第三节 注浆设计

第5.3.1条 预注浆钻孔的布置,应根据岩层裂隙状态、地下水情况、设备能力、浆液有效扩散距离、钻孔偏斜率和对注浆效果的要求等,综合分析后确定注浆孔数、布孔方式及钻孔角度。

第5.3.2条 预注浆的段长,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掘进时必须保留止水岩层的厚度。注浆孔底距开挖轮廓的边缘,宜为毛洞高度(直径)的0.5~1倍。

第5.3.3条 衬砌前围岩注浆的布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水量较大处布孔;

二、大面积渗漏,布孔宜密,钻孔宜浅;

三、裂隙渗漏,布孔宜疏,钻孔宜深; 四、大股涌水,布孔应在水流上游。

第5.3.4条 回填注浆孔的孔经,不宜小于40mm,间距宜为2~5m,可按梅花形排列。检查压浆孔宜深入岩壁200~300mm。

第5.3.5条 衬砌后围岩注浆钻孔深入围岩不应小于1m,孔径不宜小于40mm,孔距可根据渗漏水的情况确定。

第5.3.6条 衬砌内注浆钻孔应根据衬砌渗漏水情况布置,孔深不应超过衬砌厚度的2/3。

第四节 注浆施工

第5.4.1条 岩石地层或衬砌内注浆前应将钻孔冲洗干净,并进行压水试验,压水试验需待吸水量稳定后方可结束。

第5.4.2条 回填注浆时,对岩石破碎、渗漏水量较大的地段,宜在衬砌与围岩间分段设置隔水墙。

第5.4.3条 回填注浆、衬砌后围岩注浆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工程轴线由低到高,由下往上,从少水处到多水处;

二、在多水地段,应先两头,后中间;

三、对竖井应由上往下分段注浆,在本段内应从下往上注浆。

第5.4.4条 注浆过程中如发生围岩、衬砌变形、堵塞排水系统、串浆、危及地面建筑物等异常情况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降低注浆压力或采用间隙注浆,直到停止注浆;

二、改变注浆材料或缩短浆液凝胶时间;

三、调整注浆实施方案。

第5.4.5条 岩石地层预注浆的压力,应比静水压力大2~4MPa,回填注浆的压力应比静水压力大0.1~1.0MPa。

第5.4.6条 注浆结束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注浆各孔段的进浆量,应小于50L/min,并达到设计压力后稳定10min,检查孔的吸水量每米应小于1.0L/min;

二、衬砌后围岩注浆达到设计压力后应稳定10min;

三、其它各类注浆,应达到设计压力。

第5.4.7条 注浆结束后,注浆钻孔应封填密实。
 

第六章 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
 
第一节 盾构衬砌

第6.1.1条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片、复合管片、砌块等装配式衬砌或现浇混凝土衬砌。装配式衬砌宜用防水混凝土制作。当工程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应采用相应的耐侵蚀混凝土或耐侵蚀的附加防水层。

第6.1.2条 管片制作的尺寸精度,不应大于±1.5mm。管片、砌块必须按设计要求在抗渗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1.3条 双层衬砌的管片、砌块至少应设置一道密封条(垫)沟槽。弹性密封条(垫)宜选择具有良好回弹性、耐久性、耐水性的橡胶类材料,其外形应与沟槽相一致。 单层衬砌除设密封条(垫)沟槽外,内侧还应加设嵌缝槽。嵌缝材料应具有弹塑性、收缩性小、与潮湿混凝土结合力强、便于施工等特性。嵌缝作业宜在盾构掘进影响范围外进行。 管片纵缝宜粘贴传力衬垫。

第6.1.4条 管片上的螺栓孔应采用螺孔密封圈防水,密封圈的外形应与螺孔、螺栓相配合。

第6.1.5条 衬砌与土体间的间隙应及时注浆充填。注浆材料宜具有防水性能。注浆孔应封填密实。

第6.1.6条 竖井与隧道结合处,宜采用柔性材料处理,并宜加固竖井洞圈周围土体。在软土地层距结合处一定范围内的衬砌段,宜增设变形缝或采用适应变形量大的密封条。

第6.1.7条 双层衬砌的内层衬砌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外层衬砌的渗漏水引排或封堵。
 

第二节 顶管

第6.2.1条 管筒宜采用防水混凝土、钢板或钢板与混凝土复合材料制作。当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应采用相应的耐侵蚀水泥和骨料,钢管和复合管筒应采用相应涂料或作内衬保护层,或采取其它防侵蚀措施。管筒须经抗渗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2.2条 管筒接口形式和所用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土质采用刚性接口,粉砂土质采用刚柔结合接口,粉砂土质地区的垂直出入口前后三节的管筒接口采用柔性接口。

二、每道接缝应连续作业一次完成。

第6.2.3条 管筒接口的缝深宜为30~40mm,如缝过深应用膨胀类水泥等材料嵌填。

第6.2.4条 管筒顶进时,宜从标高低的一端开始。工作坑内应设集水井。
 

第三节 沉井

第6.3.1条 沉井的井壁和底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沉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沉井井壁宜分节制作。接缝做法同防水混凝土施工缝,并宜在井壁迎水面接缝处设置附加防水层;

二、连续沉井间的接缝,应设置止水带和嵌缝材料;

三、固定模板用的螺栓穿过井壁时,必须采取止水措施。

第6.3.2条 沉井的干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水位应降至底板最低底平面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停止;

二、封底应对称进行;

三、封底前井壁与底板连接部位应凿毛并清洗干净;

四、后封底降水用的集水井,应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第6.3.3条 沉井水下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下封底混凝土水泥用量宜为350~400kg/m3,砂率为45~50%,砂宜采用中、粗砂,水灰比不宜大于0.6;

二、骨料粒径以5~40mm为宜;

三、水下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浇筑,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m;

四、水下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浇筑底板混凝土前应进行止水或导水。

第6.3.4条 当沉井与位于不透水层内的地下工程连接时,应先封住井壁外侧含水层的渗水通道。
 

第四节 地下连续墙

第6.4.1条 连续墙的施工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划分单元槽段,应尽量减少槽段数量。墙体接缝应避开拐角部位。

第6.4.2条 连续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择合适的泥浆配合比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以防止坍方;

二、连续墙的垂直向成槽精度宜为1/100~1/300;

三、浇筑连续墙的混凝土前必须清孔、置换泥浆和清除沉渣,并应将接缝面的泥土杂物清刷干净;

四、钢筋笼浸泡泥浆时间不应超过10h;

五、浇筑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1.5~6m。在槽段端部的浇筑导管与端部的距离宜为1~1.5m。混凝土浇筑必须连续进行。

第6.4.3条 混凝土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70kg/m3,坍落度应为20±2cm。

第6.4.4条 开挖作业应在连续墙的墙体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并应配合基坑开挖合理设置支撑。

第6.4.5条 连续墙的墙体与工程顶板、底板、水平框架等连接部位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接部位应预留齿槽和连接筋;

二、浇筑混凝土前应将连接部位凿毛、清洗干净;

三、连接部位宜用微膨胀混凝土浇筑;

四、连接部位的内侧面层,可设置嵌缝材料,预板可外贴卷材防水层。

第6.4.6条 连续墙宜设置附加防水层或内层衬砌。连续墙墙体接缝可设置止水带或外侧注浆。内层衬砌的接缝应与连续墙接缝错开。

第6.4.7条 连续墙的墙体如出现裂缝、孔洞等缺陷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修补措施。
 

第五节 锚喷支护

第6.5.1条 喷射混凝土施工前,应视围岩裂隙及渗漏水的情况,预先采用引排或注浆堵水。采用引排措施时,应采用耐侵蚀的柔性导水材料。

第6.5.2条 喷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应小于0.8MPa。喷射混凝土宜掺入早强剂、减水剂、膨胀剂或复合外加剂等材料。

第6.5.3条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大于80mm,对坑道变截面及轴线转折点的阳角部位,应增加喷射混凝土厚度30~50mm。

第6.5.4条 喷射混凝土设型埋设件时,应做好防水处理。对渗漏水的锚杆孔,应预先进行堵水,再埋设锚杆,并宜选用有膨胀性的砂浆。

第6.5.5条 喷射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喷水养护,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十四天。
 

第六节 高压喷射帷幕

第6.6.1条 高压喷射法,可用于土壤标准贯入试验值为0~30的淤泥质粘土、淤泥质亚粘土、亚砂土、砂土等软土地基中作防渗帷幕。

第6.6.2条 高压喷射所形成的固结体,可呈桩或板状,宜采用串联式或折线式搭接。喷射孔的间距宜为0.4~2.0m。

第6.6.3条 防渗帷幕宜插入不透水层,其深度应按下式计算:
(6.6.3)

第6.6.5条 高压喷射注浆的工艺参数,宜按表6.6.5选用。


第七章 隧道、坑道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有自流排水条件的隧道、坑道,应采用排水法,但应防止由于排水危及地面建筑物及农田水利设施。通向江、河、湖、海的排水口标高,低于洪(潮)水位时,应采取防倒灌措施。

第7.1.2条 隧道、坑道宜采用贴壁式衬砌,对防水防潮要求较高的可采用离壁单衬砌或衬套。
 

第二节 贴壁式衬砌
 

第7.2.1条 贴壁式衬砌拱顶迎水面宜平整,并应采用暗沟或盲沟将水导入排水沟内。

第7.2.2条 排水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不得小于0.5%,横向坡度不宜小于1%。铁路隧道纵向坡度应与线路坡度一致,但不得小于0.1%,横向坡度不得小于2%;

二、排水沟的断面尺寸视排水量面定,可按表7.2.2选用;

三、排水沟应设盖板。排污水时应有密闭措施;

四、在直线段每30~50m及交叉、转弯、变坡处,应设置检查井,井口须设活动盖极;

五、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第7.2.3条 盲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设在衬砌与围岩之间,见图7.2.3;

二、沿洞室纵轴方向设置的距离,宜为10~30m;

三、盲沟断面的尺寸应根据渗水量及洞室超挖情况确定,纵向坡度不得小于0.5%;

四、盲沟宜先设反滤层,后铺石料。石料必须洁净、无杂质,含泥量不得大于2%。铺设时石料粒径由内向外逐渐减小;

五、盲沟的出水口应设滤水篦子或反滤层。

第7.2.4条 排水暗沟可设置在衬砌内,宜采用塑料管或塑料排水带等。
 

第三节 离壁式衬砌

第7.3.1条 围岩稳定和防潮要求高的工程可设置离诔钠觯钠鲇胙冶诩涞木嗬耄Ψ舷铝泄娑ǎ?

一、拱顶上部宜为600~800mm;

二、侧墙处不应小于500mm。

第7.3.2条 衬砌拱部宜作附加防水层。拱肩应设置排水沟,沟底预埋排水管或设排水孔,直径做为50~100mm,间距不宜大于6m。在侧墙和拱肩处应设检查孔,见图7.3.2。

第7.3.3条 侧墙外排水沟做明沟,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5%。

第7.3.5条 缓冲排水层宜采用土工布,选用的土工布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7.3.5.1条 具有一定的厚度,其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小于300g/m2;

第7.3.5.2条 具有良好的导水性;

第7.3.5.3条 具有适应初期支护由于荷载或温度变化引起的变形的能力;

第7.3.5.4条 具有良好的耐化学稳定性。
 

第四节 衬套

第7.4.1条 衬套可采用钢丝网水泥板、石棉水泥板、玻璃钢或金属板等材料,接缝宜相应采用嵌填、粘结、搭接或焊接等方法密封。

第7.4.2条 衬套外形应有利于排水,底板可架空。

第7.4.3条 离壁衬套与衬砌或围岩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m;在衬套外侧应设置明沟。半离壁衬套应在拱肩处设置排水沟。
 

第一节 变形缝

第8.1.1条 变形缝应满足密封防水、适应变形、施工方便、检查容易等要求。 变形缝的构造形式和材料,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基或结构变形情况以及水压、水质和防水等级确定。

第8.1.2条 变形缝的宽度宜为20~30mm。

第8.1.3条 对水压小于0.03MPa,变形量小于10mm的变形缝可用弹性密封材料嵌填密实或粘贴橡胶片,见图8.1.3-1、8.1.3-2。

第8.1.4条对水压小于0.03MPa,变形量为20~30mm的变形缝,宜用附贴式止水带,见图8.1.4-1、8.1.4-2。

第8.1.5条 水压大于0.03MPa,变形量20~30mm的变形缝,应采用埋入式橡胶或塑料止水带,见图8.1.5。

第8.1.6条 对环境温度高于50℃处的变形缝,可采用1~2mm厚中间呈圆弧形的金属止水带,见图8.1.6。

第8.1.7条 需要增强变形缝的防水能力时,可采用两道埋入式止水带,或嵌缝式、粘贴式、附贴式、埋入式等复合使用。

第8.1.8条 止水带的接缝位置,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
 

第二节 后浇缝

第8.2.1条 后浇缝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宽度可为1m。

第8.2.2条 后浇缝可做平直缝或阶梯缝,见图8.2.2。

第8.2.3条 后浇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浇缝应在其两侧混凝土令期达六星期后再施工;

二、施工前应将接缝处的混凝土凿毛,清洗干净、保持湿润并刷水泥净浆;

三、后浇缝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

四、后浇缝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八天。
 

第三节 穿墙管(盒)

第8.3.1条 穿墙管(盒)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设。

第8.3.2条 结构变形或管道伸缩量较小时,穿墙管可采用主管直接埋入混凝土内的固定式防水法。主管埋入前,应加止水环,环与主管应满焊或粘结密实,见图8.3.2。

第8.3.3条 结构变形或管道伸缩量较大或有更换要求时,应采用套管式防水法,套管应加止水环,见图8.3.3。

第8.3.4条 当穿墙管线较多时,宜相对集中,采用穿墙盒方法。穿墙盒的封口钢板应与墙上的预埋角钢焊严,并从钢板上的浇注孔注入柔性密封材料,见图8.3.4。

第四节 埋设件

第8.4.1条 围护结构上的埋设件宜预埋。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00mm,当厚度小于200mm时,必须局部加厚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见图8.4.1。

第8.4.2条 预留孔(槽)内的防水层,应与孔(槽)外的结构附加防水层保持连续。
 

第五节 孔口

第8.5.1条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设置防地面水倒灌措施,出入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并应有防雨措施。

第8.5.2条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窗井的底板和墙宜与主体断开,见图8.5.2。

第8.5.3条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时,窗井应与主体结构连成整体。如果采用附加防水层,其防水层也应连成整体,见图8.5.3。

第8.5.4条 窗井内的底板,必须比窗下缘低200~300mm。窗井墙高出地面不得小于300mm。窗井外地面宜作散水。

第8.5.5条 通风口应与窗井同样处理,竖井窗下缘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


第六节 坑、池

第8.6.1条 坑、池、储水库宜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筑,内设附加防水层。受振动作用时应设柔性附加防水层。

第8.6.2条 底板以下的坑、池,其局部底板必须相应降低,并应使防水层保持连续,见图8.6.2。
 

第九章 其它

第9.0.1条 城市给水排水管道与地下工程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5m,并不得穿过地下工程。

第9.0.2条 对工程周围的地表水,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挡水和防洪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工程或基坑内。

第9.0.3条 防水混凝土和附加防水层施工时基底不得有水,雨季施工时应有防雨措施。

第9.0.4条 明挖工程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头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必须采用锚桩或其它措施。抗浮力安全系数应大于1.1。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抗浮力措施。

第9.0.5条 明挖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混凝土和结构外表面附加防水层施工时,应有防雨措施:

二、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标高500mm以下。降饕涤Τ中粱靥钔瓯希?

三、工程底板范围内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用微膨混凝土填筑密实。

第9.0.6条 明挖工程在防水层的保护层或混凝土模板拆除并检查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应满足:

一、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无积水;

二、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用灰土、粘土或亚粘土回填,但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碴及有机杂物,也不得有冻土;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250mm,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300mm,并应防止损伤防水层;

三、工程顶部回填厚度超过500mm时,才允许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第9.0.7条 附建式工程的地面建筑物四周应做散水,宽度不小于800mm,散水坡度宜为5%。

第9.0.8条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地质勘察和施工时留下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不得积水。不应在工程顶上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
 

第十章 工程检验及竣工验收

第10.0.1条 对下列各项应在隐蔽前进行检验,并应做好记录:

一、衬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

二、超挖和回填;

三、盲沟、暗沟、沟槽;

四、附加防水层的基层;

五、附加防水层和自防水结构被掩盖的部位;

六、变形缝的防水部位;

七、管道、埋设件穿过防水层的密封部位。

第10.0.2条 防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施工日志;

二、设计变更通知书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三、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记录、事故处理情况报告;

四、隐蔽工程记录;

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和检验记录;

六、防水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第10.0.3条 地下工程防水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渗漏水量符合工程防水等级要求:

二、各项防水工程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材料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排水系统畅通;

五、穿墙管、埋设件与防水层应联结紧密,无渗漏现象;

六、回填和回填材料符合要求。

第10.0.4条 为检查工程的防水性能,必要时应取样检验或进行压水试验。

第10.0.5条 凡不符合上述验收标准的部位,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合格后才能验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已建地下工程渗漏水的治理
一、一般规定:
1.治理前应查明渗漏水部位和情况,分析渗漏水原因。根据防水等级制定

治理方案;
2.施工时应按先高处后低处、先顶(拱)后墙、而后底板的顺序进行,并

应少破坏结构和完好的防水层;
3.有降水和排水条件的防水工程,治理前应做好降水和排水工作;
4.宜选用无毒或低毒的材料,必须使用有毒材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环境污细和人体中毒。

二、处理方法:

(一)砌体及混凝土工程:
1.大面积严重渗漏水,可采用壁内和壁后注浆。防水混凝土贴壁衬砌、水

泥砂浆、挂网水泥砂浆抹面或喷涂防水涂料处理;
2.大面积一般渗漏水和漏水点,可用速凝材料堵水、注浆,并做防水砂浆

抹面、或喷砂浆、胶乳类涂料等处理;
3.裂缝渗漏水较大,宜用速凝浆液进行衬砌内注浆堵水。裂缝较宽,渗水

量不大,可进行嵌缝处理和衬砌内注水泥浆等方法处理;
4.仍在变形的裂缝渗漏水,应嵌填、粘贴、注入柔性材料,并应进行地基

处理;
5.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渗漏水,可采用集中导排处理;
6.对需要补强的渗漏水部位,宜选用强度较高的注浆材料,如水泥浆、甲

凝、环氧树脂、聚氨酯等浆液,必要时可在止水后再做防水混凝土衬砌。

(二)锚喷支护工程,可采用引水带、导管排水、喷涂快凝材料及化学注浆

堵水。

(三)特殊部位渗漏水处理:
1.变形缝和新旧结构接头处理,宜采用嵌填、粘贴、注入柔性或弹性材料

或贴附止水带;
2.穿墙管和预埋件处理,宜采用嵌填密封材料、增设附加防水层,注浆等

措施。

三、材料选用:
1.衬砌背后注浆宜用水泥浆、水泥砂浆、掺有石灰、粘土、粉煤灰、水玻

璃的水泥浆;
2.衬砌内注浆宜用丙烯酰胺类、聚氨酯类、水泥——水玻璃等浆液;
3.防水抹面材料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砂浆;
4.嵌缝时,应使用柔性或弹性密封材料;
5.粘贴时,宜用合成胶片。

 

附录三 劳动保护
一、使用有毒性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劳保福利和营养补助。并应

定期体检;

二、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带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毒品与皮

肤接触和入口;

三、有毒或挥发性材料应密封贮存,有毒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使用易燃材料时,应严禁烟火;

五、使用有毒材料时,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

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

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

参加单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筑设计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冶金部冶金建

筑研究总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设计院 总参谋部工程兵设计四所 工程兵学院 工程

兵工程学院 武汉市人防办公室 上海市人防科研所 辽宁省人防科研所 天律市人

防科研所

主要起草人 张元吉 徐水根 雷志梁 寇庆敖 顾祖敏 孙振汉 姚源道 许绍荣 王友

亭 张玉玲 高士粹 韩德潮 朱祖熹 徐跃庭 卓观全 黄宣本 刘玉金 苏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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