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16852.2—1997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
GB16852.7—1997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和出现的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参考必要的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诊断与分极标准
4.1 观察对象
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需作进一步医学观察者。
4.2 轻度中毒
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功能性和(或)器质性疾病的临床表现。
4.3 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
4.4 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情况这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 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的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
b) 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的多器官(系统)病变。
5 治疗原则
5.1 现场抢救
5.1.1 将中毒者救出现场,移至安全地带。进入现场抢救者要有安全保护措施。
5.1.2 采取紧急措施,维持呼吸、循环功能,如心跳、呼吸停止时施行心、肺、脑复苏术等。
5.1.3 如有眼部污染应及时、充分以清水冲洗。
5.1.4 脱去污染衣着,立即以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
5.1.5 经紧急处理后,立即送医疗机构,途中继续做好必要的抢救,并记录病情。
5.2 病因治疗
5.2.1 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5.2.2 设法排除体内已吸收的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如应用金属络合剂,血液净化疗法等。
5.2.3 应用特效解毒剂,针对毒物引起机体病理生理改变,逆转其毒作用,达到解毒目的。
5.3 对症治疗
5.3.1 消除或减轻毒物损害主要系统(器官)所致的病理生理变化。
5.3.2 非特异性拮抗药物的应用。
5.3.3 维护机体内环境平衡。
5.3.4 减轻病人痛若。
5.4 支持治疗
5.4.1 提高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
5.4.2 心理治疗。
5.4.3 康复治疗。
5.5 预防性治疗
5.5.1 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病变及并发症。
5.5.2 妥善处理治疗矛盾。
5.6 其他
5.6.1 中医中药。
5.6.2 良好护理。
6 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诊断分级,结合恢复情况,判定其劳动能力,对今后工作的性质、强度、工作时间等提出意见。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7.1 就业体检
目的是掌握作业者就业前健康情况以及发现职业禁忌证。
7.2 定期体检
体检项目及间隔时间依职业性毒物而定。
8 职业禁忌证
指致人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等状态。因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化学物,可导致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做为该化学物作业的职业禁忌证。
a) 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b) 诱发潜在的疾病;
c) 对某种职业化学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职业中毒;
d) 影响下代健康。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实质内容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原则,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及处理。对未制定诊断标准的毒物中毒时,更为合适。
亚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治疗等和急性中毒基本相同,故属于急性中毒范畴。两者接触时间长短不同,但很难用具体时间划分界线,故本标准不另列亚急性中毒一项。
如已颁布了国家级职业性急性某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临床应用以该标准为主,有必要时,本标准中有关项目可作为参考。
本标准可供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参照应用。
A2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量一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综合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
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毒物品种、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联合作用的影响。
疾病:从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明确疾病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病因、疾病的资料,综合分析,得出初步意见,并做好鉴别诊断。重点是:
a) 吸收毒物的时间与发病是否符合该毒物急性中毒的发病规律;
b) 毒物的毒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合;
c) 估计的吸收剂量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基本一致。
在综合分析时,应考虑影响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的各种其他因素,如患者性别、年龄、健康及营养状态、过敏体质等。也应注意毒物中含有杂质或接触毒物在某些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另一种毒物等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致病毒物品不够明确,或缺少毒作用的资料,则必要时可做现场模拟试验或毒理试验等,以提供诊断依据。死亡者应尽可能争取做尸解,以获得病理诊断,且有助于今后提高抢救工作质量。尸解时尽可能测定主要脏器中毒物含量。
A3 分级标准
A3.1 急性职业中毒分级标准是根据中毒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对分级抢救、指导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评定本次事故的危害性等有参考意义。
A3.2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参考致病毒物的毒性,可分为三级、二级或不分级。
A3.3 轻度急性中毒为急性中毒诊断的起点,由于本标准覆盖面广,故不可能提出具体诊断指标,应用时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来定,亦可参考本标准的各有关分标准。
A3.4 如临床表现达不到诊断起点,可根据情况诊断为吸入反应、刺激反应等。
A3.5 在抢救的最初阶段,可根据患者当时主要临床表现,结合可能发生的病情进展,进行初步分级诊断,便于紧急处理。在多人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时,分级处理是重要的组织及医疗措施。
A3.6 急性职业中毒最后诊断(包括分级诊断)应在患者医疗告一段落时、出院时或死亡后才评定。
A3.7 诊断的命名:应包括中毒性质、类型、严重程度、致病化学物品种等。主要靶器官损伤及严重程度、并发症、后遗症等亦应列入。
A4 现场抢救
现场抢救是抢救工作中第一个重要环节。良好的现场抢救可为进一步治疗赢得时间,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做到现场抢救妥善、快速、有效、成功,其关键是抢救者有应急能力,受过合格的训练,并有必需的设备,故平时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在发生多人急性中毒中,应成立临时抢救指挥组织,短期内控制现场环境及混乱状况,维持秩序,紧急妥善分别处理重危病人、一般病人和接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