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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0日

  “人本思想”渗透到企业管理理论(包括安全管理理论)中。

  在上述背景下,“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凸现出来。职业安全卫生是一个全面的、完整的、内涵丰富的概念,其关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其任务与内容既包含了要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又包含了要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二者缺一不可。在职业安全卫生的工作领域内,虽然涉及多个方面或多个部门的具体工作,但是就其宗旨目的、方针政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等来说,都是一致的(从对比《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可以明显看出)。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密不可分,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安全因素与不卫生因素同源、安全措施与卫生措施通用、安全状态与卫生状态互动和共存。所以,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合并立法,有利于对职业安全与卫生做出统一的制度设计和统筹兼顾的安排和协调。因此,无论在立法(如许多国家的《职业(劳动、劳工)安全卫生法》及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或者在制定有关标准(如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时,都是将“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

  然而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还有市场,由“安全生产”向“职业安全卫生”理念的转变还没有完成,要“生产的安全”还是“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即“以生产为本”还是“以人为本”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推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运行机制的差异

  ——有无“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协调机制”

  1.关于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及雇主组织、工人(雇员)及工人(雇员)组织三方之间,通过相关组织机构和程序规则,就有关(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以及与之相关重大问题,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的交往活动。

  在宏观层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工会三方协调机制”是国际通行的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已经为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也正在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

  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制就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对于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切实维职工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建国以来,在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而且与上述“三方协调机制”原则相一致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体制(简称“三方机制”)。

  三方机制明确了政府、用人单位(包括其代表组织)和工会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和基本权力(利)与职责,这三方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三个支柱。

  工会代表、组织职工实施群众监督是三方机制运行不可或缺、不可取代的一环。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政府监管”起主导作用,“企业负责”是主体、是关键,“群众监督”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而且由于群众监督的广泛性,它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需要指出的是:管理体制中的“群众监督”很明确是指职工群众监督,一般由工会组织作为代表来实施。

  2.没有三方协调机制的弊端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没有关于“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不利于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特别是导致职业安全卫生的利益相关者——职工(由工会代表)参与能动作用没有得到发挥,这是目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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