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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瞿永平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24日

开胸验肺!32岁的河南新密小伙子张海超以如此无奈的惊世之举向职业病防治问题宣战,他说:“我是一个人在战斗!”而全国受职业病危害的职工逾2亿人。随着工业经济不断发展,职业病危害从传统造船业、采矿业、机械制造业、化工业迅速向新兴的水产养殖、木业加工、皮革制造、石料加工、箱包制鞋等行业蔓延,从国有企业向民营、外资企业扩散。无论是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还是新增病例数量,我国都居世界首位,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多达1000余亿元,间接经济损失多达2000余亿元,成千上万的家庭因此受到无法治愈的创伤和毁灭性的打击,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已迫在眉睫。

一、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目的与意义

  (一)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民为帮本,本固帮宁”,上溯中华千年文明,不泛历代帝王和政治家坚持“以民为本”治国理念,我们党更是将其写进党章,成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我国目前有2亿多人正在遭受职业病的危害,相当于平均每8个人中就有1个人在遭受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之多,危害范围之广,足以说明职业病防治已不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区域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以人为本”齐抓共管,共同参与。

(二)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是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保障。《意见》(国发〔2011〕40号)指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每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都有批评中国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言论,世界人权大会等组织也以此为借口攻击中国“忽视人权”。欧美国家提出:如果没有实行统一职业健康标准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将不能在北美和欧洲地区销售。我国已加入WTO,消除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对社会与经济发展产生的巨大影响,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是我国经济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是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企业要健康发展壮大,其基本要求就是持续盈利,不断创造剩余价值,而保证企业持续盈利的不外乎资本的良好运作和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包括生产作业过程安全,也包括职业卫生安全。在当今充分追求品质,体现细节决定成败的信息时代,一个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工作环境十分恶劣的企业又怎能持续盈利,发展壮大呢?随着我国人口素质整体提升,人们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加强,以往那种只重“红伤”而轻“白伤”的安全生产观念将被逐步转变,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便是最好的证明。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经济赔偿和善后安置将成为企业沉重的经济负担,加强职业病防治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是从业人员维护健康权利的根本要求。马斯洛人类需求五层次理论把人类的需要分为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感情上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个层次。随着物质文明和生活水平提高,如今的从业人员已不再仅仅是为了温饱而工作,他们更需要安全、健康、关爱和尊重。诸如近年某些地区出现的“用工荒”现象,一方面是设置岗位待遇偏低,另一方面则是岗位危险性和职业危害性大,既而也反衬出从业人员对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加强职业病防治成为从业人员维护人身健康权利的根本要求。

二、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职业病已严重威胁到涉危企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2000多亿元,成为阻挡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障碍。而我国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为何至今话题还会如此沉重?其问题与困难又何在?

(一)体制不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2003年国家安监局成立后,中编办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从卫生部门划给安监部门,这就造成了安监部门有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责任却没有执法资格,缺乏监管执法依据,加之安监部门执法队伍刚刚组建,力量不足,装备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人才队伍,从而使职业健康安全监管陷入有责无权的尴尬境地;而卫生部门有监管执法的权力和资格,却因监管职责已移交至安监部门,有权无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大打折扣。这些年来由于体制不顺,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监管“真空”。

  (二)执法不严,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由于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依据不足,各级安监部门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只注重隐患排查整治、事故查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审批等监管事项,而忽视了职业健康的监管执法。根据资本利益最大化规律,企业更愿意对比衡量安全投入与事故处罚赔偿的多少来追求资本的利益最大化,管理者理所当然只会注重监管者关注的重点,按照监管指令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运转,而不会主动依法投入资金来开展职业病防治,改善生产作业环境,致使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另外,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影响执政者政绩、前途,而职业病多为潜伏期长不易发,监管好坏“无伤大雅”,重“红伤”轻“白伤”现象较为突出,在各级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时,往往只注重考核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指标,忽视甚至忽略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考核,这从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不落实。

  (三)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从业人员丧失职业健康诉求权利。根据劳动力市场运行态势分析:2010年全国15岁—59岁年龄段的人口有9.4亿,占总人口的70%,2045年前劳动年龄人口仍然保持在8亿以上,劳动人口数量不会短缺,劳动力市场将继续保持供大于求的状态。在“僧多粥少”的局面里,从业人员很难获得与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公平的权利与义务,人才交流会上招聘者那种“别跟我谈条件,你不做有的是人做!”的盛气凌人的架势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这些迫不得已拿起生命和健康做赌注来换取生存、生活所需的弱势的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基本丧失了维护职业健康的诉求权利,职业病防治开展的好与否,乃至开展与否完全取决于企业主的道德良知。《劳动合同法》执行不到位使从业人员丧失维护职业健康权利的法律保障。为规避企业自身责任和义务,部分企业往往最大限度地避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即使从业人员提出相关要求也会被婉言拒绝,或是签订一份关于企业免责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合同,这给职业病患者依法维权获取经济赔偿或申请法律救济增加了难度。复杂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赔偿程序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维权之路崎岖坎坷。不仅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相对偏少,且在《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之前曾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由从业单位出具从业史及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出现了让企业“自己证明自己违法”的现象,这使得职业病诊断、伤残鉴定及赔偿安置等程序变得十分复杂和艰难。张海超历时两年之久请求作出职业病诊断未果最终被迫开胸验肺就是不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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