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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病防治法中放射卫生工作的特殊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本文就其特殊管理的有关因素进行简单分析比较。
1、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如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制度;职业病危害公告、警示、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制度等,这些制度均适用放射作业,同时又提出了实行特殊管理。鉴于放射作业的特殊性,国家对放射作业还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放射事故报告、立案制度等。各种制度均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条例》、管理办法等形式颁布实施,有的已实施几年、十几年或几十年,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保护的对象及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通篇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保护,即保护的对象为劳动者,保护的内容为健康及权益。由于放射危害来自多方面,且又有随机性和确定性效应之分,因此,放射防护保护的对象为全方位的,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被检者和陪护者等,保护内容为健康与安全和环境。
3、对劳动者或工作人员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受教育培训权规定的较具体,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重视。而放射防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当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工作后必须定期接受查体、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保存至脱离放射工作后20a。放射工作人员还享受保健津贴,每年2~4周保健休假,放射工龄满20a的在岗人员还可享受健康疗养,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还有特殊的计算方法。
4、对设备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同时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对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而放射防护对设备的管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和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储存、转让、调拨、借用、运输等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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