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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防用品使用企业监管亟待到位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7日

  2007年4月,一起劣质安全帽引发的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浙江一个建筑工地的工人,被吊装过程中不慎落下的钢筋击中,安全帽被砸穿,钢筋穿过脑部,救治无效后死亡。本应是生命最后一道防线的安全帽,缘何如此不堪一击?企业购买劣质安全帽,是产品制假技术高超造成真假难辨,还是漠视生命明知故犯?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管为何出现漏洞?
  国家质检总局曾在2003年,对安全帽质量状况进行抽查,结果是合格率不到80%。以我国每年约5000万只的安全帽消耗量来计算,会有近1000万顶不合格的安全帽,以庇佑生命为名戴在工人头上。在危险降临时,无法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可以说,这是一个潜藏的巨大安全隐患。在市场经济下,终端消费决定生产制造,企业对低价格的盲目需求,促进了劣质产品的泛滥。只有抓住对终端消费的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
  某市对47家厂矿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率为54.5%,已发放的使用率仅为38.7%。这两个数字可以反映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不容乐观。除了浙江“安全帽”事件反映的企业不舍得投入,不按规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外,劳动者自身防护意识淡薄,“领而不用”现象,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等问题也相当普遍。使用企业的这些问题,除了自身不重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外,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监管不到位。
  
  体制沿革
  发现问题,需要追溯历史。我国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历经了多次变革。上世纪50年代,国务院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供给职工适用有效的防护用品时,明确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办法。60年代,原劳动部颁发《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80年代,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及一系列规定办法。其中明确了一个概念,劳动防护用品不是可有可无的职工福利,而是与职工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的不可缺少的必备装备。此后,原劳动人事部、商业部、标准总局联合颁布《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上升到标准化管理的高度。80年代末期,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许可证试行条例》,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在1999年转移到国家经贸委,2001年又划转到新成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职责监督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2003年,国家取消了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制度。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历经国务院体制的多次变革,特别是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制度取消后,一些人认为失去了源头监管的有力手段,监管总体弱化。大部分省份的安全监管部门,在总局1号令出台前,没有采取什么动作,好的可能在日常监管中加入一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从监管力量上讲,无论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是各地安全监管局,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的力量较薄弱,人员往往身兼数职。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是一个新成立不久的部门,新人很多,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和现场经验,到企业检查时往往走过场,不了解企业的职业危害有哪些,是否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及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由此造成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在使用终端难以被发现。很多安全监管人员还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有的安监执法人员到建筑工地监督检查,发现工人戴的安全帽不合格,是“三无”产品,就会直接把工人的帽子摘掉拿走,这就是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无论是政府监管人员还是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摘掉工人的安全帽,应该有一顶合格的安全帽给工人戴上,或者把工人叫离现场,另配一顶安全帽。
  矛盾还存在于监管职能划转初期,各种政策出现真空,这时各省探索了自己的解决办法,却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号令出台后面临衔接问题。例如河南省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号令出台前,颁布了《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许多生产企业申请到了河南省的安全标志。1号令出台后,《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停止执行,但对企业来说,申请国家的安标,有很多重复工作和重复费用。2004年河南省还下发了《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企业培训了一批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员,这个很好的做法,最终却未能实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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