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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尘肺病危害现状与预防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6月06日

建立我国尘肺病预防体系
  我国对尘肺病的研究,在其发病规律、毒理学、病因学和三级预防体系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从广义的预防体系,包括法律、技术、管理、监督保障、工伤保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系统的研究还不够,本文试图探索从法律法规保障、企业责任保障、监督管理保障、诊断治疗保障和保险制度保障五个方面入手,构建起相对完善的尘肺病预防体系。
  1.法律法规保障
    建国50年来,主要通过制订行政法规、规章,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最突出的职业危害,并注意总结经验、健全法规。早在建国初期,我国颁布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提出了原则规定。随后,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都依据《宪法》规定,坚持了此项原则。
  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但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在监督、监察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得到应用的职业卫生服务,劳动用工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
    2.企业责任保障
  (1)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三位一体是尘肺病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相当数量的企业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尘肺病认识不到位。企业内设机构不适应现行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模式,有的企业,根本就不设职业卫生防治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严重投入不足,防治技术装备得不到更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合格;部分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不重视个体防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2)构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科学、有效的对企业安全卫生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做法和程序,它所倡导的“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我国在1999年10月由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一套试行标准。
  ①承诺遵守法规——自我约束机制
  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项关键的工作由依靠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的行政行为,变为企业自觉自愿主动承诺的市场行为。只有最高管理层深入理解OHSMS,才能真正把建立OHSMS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组织最高管理层才会做出应有的承诺。
  ②承诺持续改进——自我完善机制
  OHSMS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组织在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3.监督管理保障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 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在中编办的支持下,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协调司加挂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司的牌子,成立了一个处,专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项职能设在事故调查司。并在产煤省基本设立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今后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1)加强尘肺病危害的源头控制,严把职业危害预评价关。(2)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3)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实施联合执法。(4)加强执法队伍、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5)建立科学的尘肺病监测信息系统。(6)建立企业职业卫生准入制度。
  4.诊断治疗保障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尘肺病治疗工作的方针。尘肺病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及肺灌洗治疗;尘肺病采取以肺灌洗为主的综合治疗。综合康复治疗方法:合理的生活支持疗养、调节性动—静控制疗法、提高自身免疫调节功能、抗矽治疗、超声汽溶胶雾化弥散治疗、血液平衡稀释治疗、给氧疗法。
  我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先进技术——“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法”,即对病人一次麻醉后完成两肺灌洗,治疗煤工尘肺、矽肺等职业病,对提高尘肺矿工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减轻痛苦,延长生命,遏制尘肺病情的发展,取得较好的临床效果。自1991年以来,尘肺病康复中心肺灌洗治疗尘肺病达3500多例,均安全有效,未发生意外。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自2004年成立以来,已资助800多名尘肺病矿工。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是由已故老部长高扬文同志倡议,在两届政府总理的亲切关怀下,于2003年10月31日登记注册,它的成立是煤矿尘肺病矿工的福音。
  5.保险制度保障
  (1)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目前在城镇中就业的农民工有13000万人,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有8000万人。从这两年的调查看,农民工实际参加养老保险的仅仅为6%左右,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也十分有限。
  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政府要采取强制的方式。在一定的阶段,国家财政应当调整支出结构,进行拨款,来弥补农民工社保的缺口,并且,最终应当使其向城镇社会保障体制统一和并轨。
   (2)职业病待遇和经济赔偿
  职业病的健康医疗保障费用通过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两条途径来保证。
  《职业病防治法》在对职业病人的保障方面,也就是在职业病待遇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待遇不能全部补偿劳动者所受的严重损害时,法律确定职业病病人仍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将受职业病危害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各类职业病患者提供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法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以及为井下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目前执行的并不好。特别是小煤矿,矿主为了获利不愿意为矿工投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计划到2008年将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并正与有关部门联合构建工伤保险促进职业病防控机制,使职业病特别是职业呼吸系统疾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使职业病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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