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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打眼工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04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3条  检修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4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10.抵抗线小于0.5(岩石0.3)米时。

  对上述1、2、3、4、5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第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1.出现卡住钻杆时;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

  3.电钻外壳超温(60摄氏度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

  5.电钻外壳带电时。

  第7条  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严禁用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

  第8条  打眼过程中必须停止输送机和采煤机。

  第9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应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

  第10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25度时,工作地点上下方要设置安全挡卡,挡卡高度不小于0.5m;若两部电钻同时打眼,其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11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12条  回柱地点以上10米、以下15米范围内,打眼和回柱不准平行作业。

  第13条  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处必须设置显著标志;

  第14条  打放顶眼及过断层在岩石内打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况。

  三、操作准备

  第16条  备齐注液枪、锨、镐、侧式供水钻杆、钻头等工具。检查煤电钻是否完好,煤电钻综保是否灵敏可靠,电缆是否有破皮漏电、“鸡爪子”、“羊尾巴”;防尘水管是否配齐。

  第17条  拉钻时将电缆套在手把内,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电缆送至工作地点。

  第18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敷设电缆,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电缆横跨输送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

  第19条  必须事先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敲帮问顶,摘除危帮,由班组长指定人员补全空缺支柱,更换失效支柱,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全隐患,清除炮道内的浮煤和脏杂物。

  第20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布、线手套,不要把围巾露在外面。

  四、正常操作

  第21条  打眼最少由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

  第22条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进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至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23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钻进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调节好水量,排出孔内煤粉。成型的炮眼内煤粉必须清理干净。

  第24条  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五、收尾工作

  第2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拔下钻杆,卸下钻头,切断电源。将电缆、电钻、水管等工具运至指定地点整理好。

  第26条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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