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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3日

1目的
        为了加强视频监控系统操作管理,确保监控值班人员正确操作,确保监视范围内情况得到及时处置、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的安全使用,特制订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所使用的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
        3职责及要求
        3.1使用部门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3.2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3.3视频监控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未经岗位培训合格并获取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得操作本设备。
        3.4使用部门应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本规程,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
        3.5新进员工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考核通过后,可在有操作资质人员的指导下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操作,但不得单独操作。
        3.6操作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劳动保护用品。
        3.7操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与企业的各项安全法规和安全制度,一切生产活动都必须约束在安全规范之内。
        3.8保证安全作业,无责任设备事故,无工伤事故,无各种事故苗子。
        3.8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
        3.9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或制止违反安全制度的指挥或操作。
        3.10未经上级设施部门同意,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修改各设备系统的软件参数设置;不得下载、传输有关硬盘录像信息、数据;不得私自删除录像资料,必要时应经过有关领导批准;
        3.11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与调试检修由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懂得仪器的工作原理、结构、日常维护,能熟练作业。
        3.12严禁将视频监控系统软件关闭或将视频监控主机撤防和关闭。如遇设备故障应立即报修,严禁将视频监控设备系统断电。
        3.13值班人员必须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保管理制度,做好人员的出入登记工作,不允许外来人员随意操作视频监控系统,当班人员应紧随监护;未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擅自调取录像资料与他人观看或拷贝与他人;公安机关因取证须借用录像资料的,必须对查阅人证件进行登记,并逐级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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