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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使用安全用具、工具和进行其它作业的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2日

第一节 使用安全用具的规定

第290条 安全用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291条 绝缘安全用具分为两种:

一、 基本绝缘安全用具——其绝缘强度足以抵抗电气设备运行电压的安全用具。

高压设备的基本绝缘安全用具:如绝缘杆、绝缘夹钳和高压试电笔等。

低压设备的基本绝缘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装有绝缘柄的工具和低压试电笔等。

二、 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其绝缘强度不足以抵抗电气设备运行电压的安全用具。

高压设备的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及绝缘台等。

低压设备的辅助绝缘安全用具:绝缘台、绝缘垫、绝缘靴及绝缘鞋等。

第292条 一般防护用具分为以下几种:

一、 防护眼镜:适用于更换熔丝,操作室外设备,浇灌电绝缘胶和更换蓄电池液等工作。

二、 帆布手套:适用于操作可熔金属方面的工作,及浇灌电缆绝缘胶等;

三、 安全帽:适用于高空作业,以防碰、砸伤人员头部;

四、 安全腰带:适用于高空作业,防止高空摔跌;

五、 临时接地线:防止停电设备和停电线路因误送电而造成工作人员触电;

六、 临时安全遮栏:防止工作人员误触带电设备;

七、 标示牌:防止工作人员误上带电设备和误将停电设备及线路送电的措施。

第293条 使用安全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使用后应妥善保管:

一、 检查内容:安全用具表面有无裂纹、铅印、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及是否清洁;

二、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2. 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它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3. 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代替一般套鞋使用;

4.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5. 高压试电笔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6. 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不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7. 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见附录二)。

第二节 使用携带型火炉和喷灯的规定

第294条 熔化沥青块的火炉应有专人看守,火焰应远离易燃物及人身。

第295条 喷灯火焰与导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10千伏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

二、 10千伏以上者不得小于3.0米。

第296条 喷灯内的油面不得高于该容器容积的四分之三处,加油孔的螺栓应拧紧。

第297条 喷灯加油、放油及拆卸喷嘴和喷灯零件时,必须来灭火并冷却后再进行。喷灯用完后应放尽压力。

第298条 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第三节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的规定

第299条 称移动式电动工具,如电钻、电葫芦、砂轮、电刨等,金属外皮应可靠接地。

第300条 移动式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用双极刀开关控制。如用插销连接时应用三眼或四眼插销。

第301条 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胶皮绝缘护套软线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线。

第302条 对长期停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摇测绝缘电阻。

第303条 更换电钻钻头时,必须待旋转停止后进行操作时不应戴线手套,不能用手指直接清除铁屑。

第304条 使用移动式砂轮时,除按以上要求外还应戴防护眼镜。

第四节 电、气焊工作的规定

第305条 焊接时应穿工作服,上衣不许扎在裤内,口袋须有遮盖,裤腿不应有卷边,应系鞋盖。

第306条 禁止在有易燃物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工作。在易燃物附近焊接时,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在工作前做好防火措施。焊接变压器、油开关等装有绝缘油的设备,应遵守“带绝缘油焊接”的有关规定。

第307条 对于存在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不包括绝缘油)的容器应洗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可进行焊接。

第308条 在焊接场所附近应设有消防设备,进行焊接时,必须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而引起火灾的措施。

第309条 盛着汽油、煤油、酒精、电石等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禁止焊接(锡焊除外)。

第310条 露天焊接时,遇雨应停止工作,电焊机应有防雨措施。

第311条 电焊机长期停用,使用前应摇测绝缘电阻。

第312条 使用电焊机前,应先检查机件各部分是否完整,外壳是否可靠接地,电流调节器是否灵活,导线有无破损,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313条 收、放电源线时应断开电源,电源开关应为双极刀开关。

第314条 电焊机调分头,更换零件,或较长时间停止使用,以及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均应断开电源。

第315条 在潮湿地方或金属容器内电焊时,应做好防止触电措施,如铺设绝缘垫等。

第316条 电焊工应有下列防护用具:

一、 有滤光镜的面罩;

二、 帆布皮手套;

三、 绝缘鞋;

四、 白光眼镜(清除焊渣时用)。

第317条 进行气焊工作时,氧气瓶应放在阴凉地方,不得烈日曝晒,注意防火,瓶身不得沾染油脂、沥清等。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在试开检查压力表时应站在侧面,正面不应有人。

第318条 电石必须在金属桶中存放,严加密封,注意防火、防潮。开放电石桶应用剪刀或其它不能引起火花的工具,不许在明火旁开桶,开桶处不得吸烟。取电石时,在打开电石桶后必须盖严,打碎电石时应戴眼镜。

第319条 乙炔发生器应设有安全阀或防爆膜、水封安全器等,并应放在离明火10米以外处,附近严禁烟火。水封要经常检查,水位要适当,寒冷天气应有防冻措施。乙炔发生器冰冻后不准用火烤,应用热水化开。

第320条 全部气焊设备不得与电线、高温物体接近,防止着火或爆炸。

第321条 禁止使用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灵的氧气瓶。

第322条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调节门,后开乙炔气门,熄火时与此相反。

第323条 焊枪有回火、鸣爆及堵嘴时,应灭火,把火嘴放在冷水中冷却后用铜钎使嘴通畅。乙炔管在使用中着火时,应先弯折软管,然后停止供气。氧气管着火时,应先松顶风钉,后关氧气瓶总门。停止工作时应灭火。

第324条 焊接乙炔发生器时,应先清洗干净。

第325条 每日焊接工作结束后,应将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取出。

第五节 焊接带绝缘油设备的规定

第326条 变压器、开关等注油设备漏、渗油处需要补焊时,设备上部必须有泄压孔道。焊接渗油处所必须低于油面100毫米以上。漏油严重的应放油吊芯后才能进行焊接。

第327条 焊接带绝缘油的设备一律使用电焊,不准使用气焊,严禁带油大面积烘烤和用气焊切割。

第328条 焊接带油的设备时,视盛油容量大小,采取不同时间间隔进行间断焊接,不许连续烧焊。

第329条 焊接带油的设备时,周围的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并备有消防器材,必要时还要有专人监护。

第330条 在大型变压器上进行不停电焊接工作时,除应填写小组工作票外,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工作人员距带电导体的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表一的规定;

二、 火焰与带电导体的距离必须大于以下规定:

10千伏及以下,——不小于1.5米;

10千伏以上,——不小于3.0米;

三、 人体任何部位不许高出变压器桶盖;

四、 焊接人员对地必须绝缘良好。

第331条 焊接变压器引线、线环等必须将油放净,并用石棉布等将邻近部位隔开或屏蔽住。

第332条 特殊项目的带油设备的焊接,如桶皮开孔等,须先制定安全措施,经本单位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六节 使用行灯的规定

第333条 行灯变压器应为双线圈变压器,二次电压不应超过36伏。如在特别潮湿地方或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其电压不应超过12伏。

第334条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一次电源线不应过长(一般在3米以内),且应使用绝缘护套线或橡胶电缆。

第335条 行灯变压器二次侧线圈及金属外皮应可靠接地。

第336条 不许将行灯变压器携带至金属容器内使用。

第337条 行灯变压器中断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在雨季中,使用前应摇测绝缘电阻。

第七节 起重、装卸、运输工作的规定

第338条 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领导,并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具进行全面检查。

第339条 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放置必须平稳牢固,并应设制动和逆止装置。

第340条 起吊重物时应先试吊。当重物吊离地面100毫米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次检查受力部位,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341条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重物下面)严禁有人通过或停留。

第342条 起吊物体必须绑牢。物体的棱角或特别光滑部分与绳子接触应加以包垫。

第343条 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第344条 起重时,在绞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五圈钢丝绳,拖尾钢丝绳应随时拉紧,并应由有经验的人负责。

第345条 起重机具应有铭牌,标明允许工作荷重,不得超重使用。无铭牌或自制的起重机具,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346条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和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一、 钢丝绳在一个吊距中有下表内的断丝根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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