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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31部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作者:中国新闻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06日

  十五、水利部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农业部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六)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商务部

  (一)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卫生部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中央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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