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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类别

  

        

        

处罚依据

检查及处理情况

 

 

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2)项

 

1.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4)项

 

1.3  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8)项

 

1.4  危化品包装物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4号令》第59条第(1)项、第(5)

 

1.5

无证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19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办法》第48

转让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第21条第1

 

非法取得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办法》第47

 

未及时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5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第50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0条(及第19条)

 

未取得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号令》第57条第(4)项

 

1.6

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344号令》第57条第(3)项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4

 

安全审查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第25

 

重新提出安全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重新提出安全审查1、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2、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4、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第26

 

“三

  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1号令》第35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审查、验收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1)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预算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2)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2)项

 

 

理制

2.1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1

 

2.2 登记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1)项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2)项

 

2.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45

 

2.4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45

 

2.5  违规作业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7条第(1)项、第(2)项

 

2.6  隐患整改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办法》第37条第(3)项

 

2.7  安全告知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3)项

 

2.8  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4)项

 

2.9  劳动防护用品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7)项

 

 

2.10  维护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5)项、第(6)项

 

类别

   

           

           

处罚条款

检查及处理情况

 

2.11  机构人员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1)项、《安全生产条例》第46

 

2.12  生死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9

 

2.13  发包或者出租场所、设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

 

2.14 对中小学生管理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条例》第

49条第1

 

2.15  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管理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2

 

2.16  未保证资金投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18

 

3.1  安全生产条件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14条(及第6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14条(及第6条)

 

3.2管理违规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17条第1款、第3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61条第(1)项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61条第(2)项

 

3.2管理违规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61条第(3)项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344号令》第61条第(4)项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61条第(5)项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344号令》第61条第(6)项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61条第(7)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61条第(8)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未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的。

344号令》第61条第(9)项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号令》第57条(5)项

 

3.3  防护措施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号令》第58

 

3.4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4号令》第60条第(1)项

 

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未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344号令》第60条第(2)项

 

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344号令》第60条第(3)项

 

3.5  安全投入

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45

 

3.6  工伤保险

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45

 

3.7  应急救援

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条例》第50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47条第(1)项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办法》47条第(2)项

 

3.8  重大危险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条例》第48

 

3.9  淘汰工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9

 

4.1  未保证资金投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伤事故的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0

 

4.2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未督促、检查本单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重伤事故的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2

 

4.3  阻碍事故调查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37条第(5)项、第(6)项;

 

4.4 擅自启用查扣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8条第(5)项

 

4.5 拒不执行监察指令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7条第(4)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8条第(1)项

4.6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8条第(1)项

 

4.7 提供虚假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的。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8条第(2)项、第(3)项

 

 

5.1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条例》第47

 

5.2  中介机构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此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79

 

5.3  爆破吊装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3)项

 

 

 

 

 

 

 

 

 

 

 

 

 

 

 

说明:1、表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2、《344号令》,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许可证条例》,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4、《办法》,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

      5、《实施办法》,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10号令)。

      6、《安全生产条例》,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7、《17号令》,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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