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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孙连捷 谷玉兰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3日

  第二讲 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划分必须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事故责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与这些原因相对应的人员及其与事故的关系,最后确定事故责任者和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照事故调查确定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安全状态(事故隐患)人员的责任;

    3.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不安全行为人的责任;

    4. 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

    1.事故责任者分为3类

    即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其行为直接造成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发生不安全行为。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理性、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事故发生原因的具体情况,有的是同一个人员,有的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如冲床操作工人将完好的安全装置拆除而引起冲手指的事故。这种不安全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又是主要原因。该工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又是主要责任者;又如维修手持电钻的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头装反了,操作工人未戴绝缘手套,接通电源打孔时发生触电事故。虽然操作工人接通电源时,因手持电钻外壳和相线连接而触电,但主要原因是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反了,故维修电工是主要责任者,操作工人只是直接责任者而不是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性质,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划分事故责任前,首先要掌握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对没有尽职尽责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给予适当处罚。

    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的具体规定,是处罚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规定

    (1)我国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此外,还有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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